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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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江苏省规定了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如果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内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支付。

这就意味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从而减轻了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间工资待遇,江苏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康复期间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能够继续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此外,对于已认定为残疾的工伤职工,江苏省也规定了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已认定为一至三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残疾津贴。

而对于已认定为四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残疾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重新树立信心。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工伤期间到康复期间再到残疾职工,都有相应的工资支付标准,这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对于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对于7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将会得到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职工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将获得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职工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将获得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

总之,江苏省对于7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伤残职工将会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三项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伤残职工的关心和关注。

希望广大职工朋友们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保障环境。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工的人身伤害、疾病以及死亡。

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我市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苏州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以及其他与治疗有关的合理费用。

职工可凭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康复费用。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等。

职工可凭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康复费用。

三、工伤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致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伤残赔偿金一般分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定期伤残赔偿金两种形式。

四、工亡家属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遗属关系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工亡家属抚恤金一般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种形式。

以上就是苏州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感谢大家的阅读!。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3-01-28 16:57:52)转载▼标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赔偿南京工伤律师南京工伤标准南京市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江苏苏州2011人均寿命约80.39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 30 24 18 12 6六级30 25 20 15 10 5七级24 20 16 12 8 4八级18 15 12 9 6 3九级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约3000元)。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工伤医疗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伤残鉴定前恢复期护理费。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职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

二、工伤伤残补助金。

对于工伤造成的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一生。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职工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对象为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一次性医疗救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情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五、工伤津贴。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伤情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康复期。

综上所述,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津贴。

这些赔偿标准的调整,旨在保障受到工伤损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伤1-10级及⼯伤赔偿标准(2015)受了⼯伤后是要进⾏鉴定的,根据鉴定的结果确定最后赔偿多少。

⼯伤鉴定分为了⼗个等级,其中数字越⼩,伤害更⾼,当然所获得的⼯伤赔偿也相对⽐较多。

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伤⼀到⼗级赔偿有哪些,希望能帮助您了解⼯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伤赔偿标准(2015)⼀、1-10级⼀次性伤残补助⾦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27;⼆级伤残:本⼈⼯资×25;三级伤残:本⼈⼯资×23;四级伤残:本⼈⼯资×21;五级伤残:本⼈⼯资×18;六级伤残:本⼈⼯资×16;七级伤残:本⼈⼯资×13;⼋级伤残:本⼈⼯资×11;九级伤残:本⼈⼯资×9;⼗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90%;⼆级伤残:本⼈⼯资×85%;三级伤残:本⼈⼯资×80%;四级伤残:本⼈⼯资×75%;五级伤残:本⼈⼯资×70%;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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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起,江苏省实施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七级伤残补助为13个月本人工资。此外,还有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同,支付比例也会有所调整。除了这些,还包括就业补助,七级工伤可获得的就业补助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此标准虽然于2015年发布,但对于了解江苏省工伤赔偿体系仍有参考价值。然而,对于特定查询的2020年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可能需进一步查询最新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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