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重申海航特殊餐食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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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A 类——正面)

海南航空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A 类——正面)

为方便旅客旅行,海南航空公司特制订此申请表,申请表中列明航空公司为特殊旅客提供的简单服务项目。

该服务项目包括轮椅服务、引导服务、客舱特殊餐食服务等,服务项目免费,不需要旅客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

当您电话订票,或在售票处买票时,请参照此表背面内容,提出您的需求。

根据您提供的需求信息,海航航空公司提前做出妥善安排,为您提供周到服务。

您可以不用填写此表,是否填写遵循您的意愿。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细节,请联系海航95339或距您最近的海航售票处。

特殊服务内容描述如下,仅供参考,具体见背面。

引导服务海南航空公司可为您提供引导服务,帮助您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协助您通过安全检查,进入候机厅休息,引导您至登机口登机。

飞机到达后,服务人员引导您下机,协助您提取托运行李,护送您至候机楼出口。

适用于年长旅客、残疾旅客、孕妇、有语言沟通障碍的旅客(含外籍旅客)等需要海航提供引导服务的旅客。

轮椅服务如果您需要轮椅服务,请在购票时提出。

在机场值机柜台,服务人员会要求您将轮椅办理托运。

海航可为您提供特殊轮椅服务,可以进入飞机客舱,到达您的座位旁。

如果您打算使用自己的轮椅到达登机门,在购票时,应告知海航。

因为飞机客舱内没有可供轮椅存放在空间,您自己的轮椅应在登机门办理托运,放入货舱。

适用于行动不便的年长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等需要提供轮椅服务的旅客。

特殊餐食如果您因为身体原因,飞机餐食上需要特殊照顾。

您可以选择特殊餐食,如低热量餐食、无糖餐食等。

在不同的季节,在不同的航线上,海航可提供不同的特殊餐食。

您可以在购票时咨询海航95339或距您最近的海航售票处,了解最新推出的特殊餐食品种,并进行预定。

客舱婴儿摇篮服务海航目前提供的婴儿摇篮,可供身高在72厘米以下,体重在11公斤以内,0-2(不含)岁的婴儿使用。

此申请仅限在国际航班宽体机执行航班上配备,数量有限,请您订票时向售票员详细咨询。

客舱儿童座椅服务海航目前提供的儿童座椅,可供身高在71-116(含)厘米,体重在10-25(含)公斤,年龄2-5(含)岁的儿童使用。

船舶伙食管理暂行办法---COSCOQD

船舶伙食管理暂行办法---COSCOQD

关于贯彻执行《中远集团船舶伙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船舶伙食管理,提高船员膳食营养,保障船员身体健康和劳动福利,根据《中远集团船舶伙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船舶伙食管理的主管部门,船员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船舶的伙食管理工作,以及船舶伙食津贴支付及帐目的监督、审核工作。

第二条船舶伙食管理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要根据航次的时间进行周密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帐物相符、帐款相符、不作假账,严禁分发伙食津贴。

做到船舶伙食民主管理、定期盘点、账目公开.第三条船舶伙食管理实行船长、政委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船长、政委,特别是政委对船舶伙食管理要负主要责任,船舶伙食管理工作作为船长、政委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船长、政委要切实加强对船舶伙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船员膳食营养的教育引导,努力在船舶形成船员共同关心膳食营养、共同管理船舶伙食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船舶应建立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伙委会成员应由各部门民主推荐,其中,轮机长、大副、机工长、水手长、厨工是伙委会指定成员。

有船医的船舶,医生应是伙委会指定成员之一。

伙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本船伙食管理工作,监督船舶伙食质量,审查伙食计划,参与伙食采购、伙食出入、伙食保管、食品烹饪及伙食库存清查等环节,征求和采纳船员对船舶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公布伙食帐目。

第五条伙食计划是搞好船舶伙食管理的基础,船舶必须周密而准确地制定,首先应由船舶大厨提供伙食计划的基本需求情况,由伙委会根据船舶航线、船员人数、伙食标准、营养标准、船员口味、食品存放时间的长短、库存量、储备食品的比例、国内外伙食的价格等因素编制,由船舶领导审批生效.第六条船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港口采购船舶伙食,一般情况下,船舶应尽可能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同时考虑伙食价格、伙食质量和供应商信誉等因素。

特殊旅客服务流程

特殊旅客服务流程

地面服务室特殊旅客服务保障流程1、特殊旅客的定义及范围定义:特殊旅客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要给予特别礼遇,或者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范围:特殊旅客包括病患旅客(含担架旅客),障碍旅客(含轮椅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醉酒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额外占座旅客和保密旅客。

注:1)成人,是指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2、限制运输范围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患旅客、视为病伤的老人、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或者无成人陪伴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等特殊旅客,只有在定座、购票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海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作出安排后放予以载运。

3、特殊旅客乘机文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分为A类、B类、C类,由旅客申请服务时填写。

1)A类单适用对象:轮椅旅客(WCHS、WCHR),聋哑人旅客,盲人旅客,老年人旅客,孕期不足32周的孕妇旅客,携带婴儿旅客,特殊餐食旅客等一般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2)B类单适用对象: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无陪听力障碍旅客、无陪视力障碍旅客、无陪语言障碍旅客、无陪孕妇旅客;3)C类单适用对象:担架旅客,轮椅旅客(WCHC),32周≤孕期≤36周的孕妇旅客,在航空旅途过程需要进行医学护理而要用到某种医疗设备(如医疗氧气等)的旅客,病患或肢体病伤的旅客,押解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

注:1)特殊旅客需求单的留存期为一年2)鉴于以下情况乘客本人在航行中可能面临安全风险,乘客必须提供医疗证明:①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②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③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④32-36周乘机的孕妇;⑤存在精神障碍的旅客;⑥部分病患旅客;⑦对乘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有合理怀疑。

航空配餐管理制度

航空配餐管理制度

航空配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配餐服务,保障乘客食品安全,提高飞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民航运输企业的飞行服务部门。

第三条:飞行服务部门指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飞行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航空配餐公司及航空公司的餐饮服务部门。

第四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飞行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提高飞行服务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飞行服务部门要求其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风险预判、应急处理。

第六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对配餐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做到源头管理,全程跟踪。

第七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权责关系。

第九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

第十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供货商质量关。

第十一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测机制,确保配餐食品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对用餐剩余物品进行留样保存及检测。

第十三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纠正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章配餐流程管理第十五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食谱管理制度,合理搭配食谱,确保乘客膳食的多样性和营养均衡。

第十六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班时长、始发地区及目的地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餐食供应方案。

第十七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餐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配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配餐会诊制度,根据乘客需求和特殊要求,为个别乘客提供特殊配餐服务。

第十九条:飞行服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储存管理制度,储存设备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食品储存要符合要求。

首都航空特殊旅客操作规定要点

首都航空特殊旅客操作规定要点

首都航空特殊旅客操作规定一.总则1. 定义及范围1.1特殊旅客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给予特别礼遇,或者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1.2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伤〉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人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酒醉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和保密旅客。

注:成人是指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2.1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首都航空不予承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所在国家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首都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

2.2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患旅客、视为病伤的老人、怀孕超过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或者无成人陪伴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等特殊旅客,只有在定座、购票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首都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载运。

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特殊旅客,首都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有权拒绝其乘机。

2.3一般情况下,首都航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限定载运的特殊旅客人数为:A319 /A320机型5 名,此两类机型的航班只能承运1 名担架旅客或者2 名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不能在同一航班承运;在有重要旅客的航班上不得运输犯罪嫌疑人。

2.4首都航空限载人数的特殊旅客,一般不包括重要旅客、婴儿、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怀孕不足八个月的健康孕妇、有成人陪伴的盲人、聋哑人、有自理能力和/或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残疾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特殊餐饮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和保密旅客。

但是,本节有关特殊旅客载运限制的具体条款有明确的规定除外。

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

海航集团—请销假管理办

海航请销假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请销假管理,明确集团各项休假福利政策及请销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本管理办法包括考勤、规定假种、调动人员请休假管理、请销假审批程序、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请销假审批程序等,适用集团总部全体员工。

1。

3法定节假日共计10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以及国庆节3天。

1.4休假工龄自与海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集团内各企业之间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1。

5考勤、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由部门考勤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对考勤、请销假负有监督、审核责任.2考勤2.1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2个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

2。

2各部门考勤管理员应严格进行部门考勤登记,负责填写“海航集团考勤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前以公文流转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力资源部备案。

2.3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

4对于迟到/早退者,按50元/次进行扣罚,累计在每月工资中相应扣减.2.5连续旷工不足15天,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旷工期间薪资福利停发;如连续旷工15天(含)、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含)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3规定假种3.1集团总部规定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年休假、探亲假等11种假种。

3。

2各规定假种,休假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为20。

92天(按整数日计为21天/月)。

4事假4。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1天。

4。

2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5病假5.1员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必须凭医疗中心诊断单办理请假手续;工作地无医疗中心的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5。

特殊旅客运输(可编辑)

特殊旅客运输(可编辑)

首都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规定1.1 特殊旅客运输原则1.1.1 相关定义1) 残疾旅客,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 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

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的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特殊感觉器官(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发音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血液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例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

(1)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等疾病和症状;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

(2)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限。

智力障碍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

器质性脑综合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

情绪性精神疾病,例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如阅读障碍。

3) 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诸如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4) 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

5) 被认为有损伤是指①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②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力;或③没有此定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

船员保障用餐方案

船员保障用餐方案

船员保障用餐方案背景在海上作业中,船员需要长时间待在船上,他们的身体健康与船舶的作业安全息息相关,而良好的营养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于船员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船员保障用餐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船舶作业安全和船员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状船员的用餐方式和我们在陆地上的餐饮习惯还有很大的差异。

由于船员长时间不能上岸,不能享受到特别丰富的餐饮,所以在船上用餐是相对单一的。

目前,航运公司一般提供三餐和点心,但是由于航线和场景不同,用餐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长时间的航行中,船员可能要面对的是重复单调的饮食,而这些食物有些缺乏营养,难以满足他们日常需要的营养要求。

同时,对于大多数航运公司来说,对于船员用餐,更多的是重视经济成本,而忽略的是船员的饮食健康。

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多样化的食品食材在保证营养的基础上,增加食品的多样性可以使船员有更好的食欲和更好的状态。

在船员用餐的菜单制定上,应该把营养和口感结合起来,提供多种口味的食品,比如增加餐食的种类和口味,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口味的偏好,同时增加蔬菜、水果、食品的种类和数量,确保船员在生活中的营养均衡。

第二种方案:科学的餐制船员的用餐时间和工作安排有时也会对健康饮食造成影响,比如轮班制度、工作强度等。

要制定科学的餐制,保证船员能够准时吃三餐,并且能够在不同时间段享用适当的零食以满足能量需求,保证食物质量和饮食安全。

此外,在船舶管理上建立科学的餐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船员用餐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种方案:健康饮食教育对船员进行健康饮食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加他们对健康食品的了解和选择,在整个航行过程中以一种科学健康的方式吃饭,提高船员的身体健康水平。

可以利用宣传海报、口号等,做好营养餐单的宣传,提醒船员健康饮食的重要性,让他们自觉地吃营养午餐,以此保证生产效率。

结论船员的健康用餐问题重要性不逊于船只的装备和维修,大船公司应该注意发挥食品在保障船员健康方面的作用,提高营养和餐饮质量,在船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方面提供更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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