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
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津市场监管药通〔2017〕77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
“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津市场监管药通〔2017〕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顺利实施,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医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方案》中的界定原则,对纳入实施“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企业之间股权关系)、股
权关系图、与国外药商签署的代理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材料真实性声明等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药化流通处受理上述材料。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415室。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各药品经营单位购入的药品销售或配送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应严格按照“两票制”的要求办理;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品营销追溯体系,确保销售或配送的药品可追溯。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已经我委2017年12月5日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处理第一节投诉管辖第二节投诉的提出第三节受理和调解第三章举报处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投诉的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举报的范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投诉举报平台、电话、上门等方式提出。
第四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建设方案1.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建设方案天津市信息中心2015年8月目录一、项目概况 (3)1.1项目背景 (3)1.2项目建设目标 (5)1.3项目建设原则 (5)1.4项目建设内容 (6)二、系统需求分析 (7)2.1现状 (7)2.2业务分析 (7)2.2.1 外部接口 (8)2.2.2 执法信息数据录入 (8)2.2.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1)2.2.4 案件信息公开 (12)2.2.5 统计查询 (12)2.2.6 软件接口 (13)2.3功能需求 (13)2.4性能需求 (16)2.5安全性需求 (16)三、总体架构设计 (16)3.1系统应用模型 (16)3.2系统架构设计 (17)3.2网络结构 (17)四、技术开发路线 (18)4.1系统运行环境 (18)4.2软件系统架构 (18)五、系统功能设计 (19)5.1总体功能概述 (19)5.2执法信息录入子系统 (19)5.2.1一般程序案件 (20)5.2.2简易程序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执法巡查数据录入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综合查询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统计报表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执法监督数据字典维护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三总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市市场监管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市场监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全面工作。
委副职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
六、委副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主任汇报;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内外事活动;委主任外出离津期间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委领导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7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
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17〕2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符合相关许可规定,准予首次/复查许可,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准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项强制性地方标

2017-04-01
10 DB12/T686-2016 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1 DB12/T687-2016 规模化蛋鸡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2 DB12/T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商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6
DB12/T702-2016 商贸物流配送管理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27 DB12/T703-2016
商贸物流仓储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8 DB12/T704-2016
商贸物流运输管理要求 2016-12-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
9 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京津冀跨省市省级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等 46 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
第
9
2
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3 DB12/T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4 DB12/T690-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15 DB12/T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
48
DB12/T720.2-2016
快速消费品配送质量控制规范第 2 部分:生鲜农产品 2016-12-30 2017-01-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9项强制性地方

7 DB12/68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2016-12-30
2017-04-01
8 DB12/68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2016-12-30 2017-04-01
9 DB12/685-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DB12/680-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2016-12-30
2017-04-01
5 DB12/681-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4 部分:医院
2016-12-30
2017-04-01
6 DB12/682-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5 部分:超市
2016-12-30 2017-02-01
19 DB12/T695-2016
天津品牌指数及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20 DB12/T696-2016
天津市名牌产品评价准则 2016-12-30 2017-02-01
21 DB12/T697-2016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2016-12-30 2017-01-01
笼车一般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39 DB12/T715-2016
笼车装卸操作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0 DB12/T716-2016
物流企业诚信评价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1 DB12/T717-2016
物流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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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企业(不含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总数的3%。
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范围。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年度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实施检查。
检查内容应包括当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公示和不公示信息,可以包括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被检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被检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被检查企业出现以上不予配合情形两次及以上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并作出检查结果,经审批人员签字或在网上工作流程中确认,视为检查结束。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五类。
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说明隐瞒或虚假的事项及其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
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对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九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
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市场监管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录在该企业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公示信息义务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度报告样式、抽查及列入异常名录等相关工作文
书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关于检查、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行政执法文书的保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