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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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三章消防供水设施第四章消防车通道第五章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津住建设〔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津住建设〔2020〕49号各区住建委: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建设工程预防火灾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范围根据《消防法》和《暂行规定》规定,下列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0日津政发〔1987〕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实施内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第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保证供水和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在核拨建设用地以及规划部门规划建设布局时,应执行有关消防规范、规定。

第三章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第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院,应建立防火审核机构,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指导,并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工程项目需要单独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津建科〔2015〕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消防管理正文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DB/T29-255-2018 备案号 J14380-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 号)要求,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 DB/T 29-255-2018,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李胜英 李旭东 范萌 伍海燕 陈丹 王卓交 徐杰
盛泽平 顾奉煜 郑少波 刘炳楠 杨彩霞 杨磊 经纬
汪磊磊 尹宝泉 周海珠 王雯翡 王力鹏 李万军 周风华
曾俊学 刘迎鑫 韩广成 于宁 周凯 王茂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胡德均 王建廷 张津奕 张 方 周国民 刘洪海 孙绍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DB/T29-255-2018 J14380-2018
主编单位: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5.结构与材料工程;6.给排水工程;7. 暖通空调工程;8.电气与智能化工程;9.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10. 景观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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