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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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报告(讲座)指在校内举办的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目的明确、内容清楚、有预设听众范围和人数的会议,包括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内容要求第三条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术报告(讲座)聘请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领导、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审批办法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术讲座实行校、主办单位二级管理,分类审批、备案。

第七条审批、备案程序。

主办单位举办学术报告(讲座)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报科研学科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讲座)要同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审批内容。

主办单位、审批部门应重点对学术报告(讲座)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等审核把关。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规范我校学术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举办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想。

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范畴与分类第四条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应与学校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教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

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

校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校师生,由教务处组织(含相关教学单位承办)的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院部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院部组织举办。

第六条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审批与备案第七条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活动,要认真贯彻“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严格把关。

(一)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讲座组织单位所在党总支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学术竞赛等。

二、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学校学术活动由[具体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学院、系、研究所应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提前制定本单位的学术活动计划,并报[具体部门]审批。

学术活动的主题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

三、学术活动的申报与审批举办学术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具体时间]向[具体部门]提交《学术活动申请表》,包括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讲人、内容简介、经费预算等。

[具体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活动的内容、形式、经费预算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举办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四、学术活动的宣传与推广举办单位应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学术活动的通知,包括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讲人、内容简介等。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制作海报、发放传单等,以提高学术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五、学术活动的实施学术活动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提前向[具体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活动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六、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学术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主讲人的酬金、差旅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等。

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学术活动的总结与评估学术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报[具体部门]备案。

[具体部门]应定期对学术活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学术活动审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社会、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主要有:1.学术会议: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本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单位批准或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由我国专家学者参加并在国内举办的性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或地方主办的学术会议。

2.学术讲座、论坛和沙龙等活动。

3.其他学术活动:指各类除学术会议和讲座(论坛、沙龙等)以外的学术活动。

第二章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第四条主办或承办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XX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

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XX,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4.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

第六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1.会议具办部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使学术活动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各学院、部门举(承)办学术会议(讲座)必须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举(承)办。

2、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须向科技处报备审批,否则财务处不以予审核报销。

3、若会议(讲座)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由科技处和宣传部共同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国际会议的则由科技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审批备案。

二、关于学术会议管理(一)举(承)办学术会议1、会议申报各学院每年12月份集中申报下一年度举(承)办学术会议计划,经科技处审批、学校审核,确定会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

一旦纳入计划,学校根据会议的规格及规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否则不予以资助。

2、会议经费资助标准举(承)办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学校不另行资助。

如因举(承)办单位经费困难且规模大、影响广的学术会议,学校将予以一定资助。

资助上限为: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国内国家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人民币10000元(有院士、全国学会的主委等参加的学会,可以提高到15000元);省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5000元;市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3000元。

资助费用用于讲课费(专家讲学、讲座费发放的标准以学校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会议就餐、住宿及其它会务开支费用,会议结束后,票据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处核销。

3、举(承)办流程(1)会议申报流程:填写申报表(申请学校资助填附件1、自行承担经费填附件2)→学院(部门)签章→科技处签章(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则转呈其他部门签审)→分管校领导→科技处备案。

(2)会议举(承)办前1周,举(承)办单位将会议日程安排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报校党政办审核备案;(3)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举(承)办单位将以下材料交科技处存档:①会议通知(红章原件);②会议日程安排;③纸质专家讲义(以院外专家为主);④签到册复印件;⑤会议总结。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促使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原《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举办,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学术讲座的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突出基础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创新以及学校各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讨,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服务。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

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

各相关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内容和主讲人严格审查把关,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确保讲座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第七条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行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八条校内高级职称教师两年内须做一次学术讲座。

所有外出参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在各系部做一次主题讲座。

鼓励校内青年教师积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教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教研处审批管理的原则。

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活动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保证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术研究和教学的水平,大学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二、学术活动的分类学术活动可以分为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形式。

每一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担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活动组织者负责确定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招募等事宜,并协助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活动组织者还应该注意活动的经费预算和物资准备。

四、担任活动主讲人的责任活动主讲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演讲内容,并在活动中向参与者传授知识和经验。

活动主讲人还应该尊重听众的需求,回答问题,并进行互动交流。

五、学术活动的宣传和推广为了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大学需要制定宣传和推广策略。

这可以包括发布活动信息、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邀请相关媒体进行报道等方式。

六、学术活动的活动流程学术活动的流程一般包括报名、审核、通知、准备、进行、总结等环节。

每一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活动的经费管理活动的经费管理是学术活动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大学需要明确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审核流程,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八、活动成果的评估和奖励为了鼓励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大学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例如,对于在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学术活动的评估和改进学术活动的评估是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大学可以通过反馈调查、参与者的评价和专家的评估等方式来评估学术活动,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改进。

十、学术活动的学术道德和规范学术活动需要遵循学术道德和规范,如尊重学术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和剽窃等。

大学需要加强对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十一、学术活动与社会需求的结合大学学术活动应该与社会的需求相结合,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与实际应用的深度融合。

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备注:
1、校外专家、学者根据其在行业或学术领域内影响力及本人相关成果按照校外专家、学者层级核定酬金。
2、校内教师主办学术讲座每学期申报一次,开学两周内申报,教务处根据举办学术讲座人的专业基础、学术背景、和专业情况审批,主讲人一般应有前期学术基础,包括相关论文、课题、专著。
本办法自下发起执行。
******学校教务处
学术讲座应与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密切结合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严防通过学术讲座传播不正当思想,给学生造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第二条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
1、准备工作:
(1)宣传:宣传干事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办公室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3)会场安排:办公室负责落实安排场地、会场布置、台上座牌的摆放、台下座位的安排以及茶水的准备。
(4)听众安排:各学部协同承办部门统一组织学生和安排座位。
(2)门卫指挥入场车辆停放,并保证场外安全。
(3)如有外来嘉宾,承办部门协同办公室在会场门外设立来宾迎接处,负责来宾的登记和引导。
3、讲座期间工作:
(1)办公室派人负责主讲人茶水的供应,并保证会场秩序良好。
(2)在整个讲座期间,各责任部门应有人在场,保证摄像、录音以及各种设施的正常工作。
(3)讲座结束后相关部门负责清理讲座现场。
总校长
意见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存档,办公室一份,财务处一份,教务处一份。
编号由教务处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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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 〕 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
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

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 )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 )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 )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 小时左右。

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 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术讲座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九条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

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需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校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

校外学术讲座人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分类及条件(详见第三条)支付酬金(税后):
第一类: 元 场;
第二类: 元 场;
第三类: 元 场;
第四类: 元 场;
院内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硕士)开展讲座,每场分别资助 元、 元、 元。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处审批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未在学校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校将不给予经费支持。

各系部承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 场次(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

第十三条 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须填报《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再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由系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申请系部负责制作;海报制作的费
用,纳入讲座申请预算。

由学校一级主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制作。

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不少于 处),同时在网上公布或广播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学技术处主管人员联系。

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

系部应规定学生参加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 个工作日将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技处备案。

科学技术处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学术讲座经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

( )事先没有提交《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 )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 )讲座时间不足 小时的;( )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校
二Ο一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科研 学术讲座 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广西科技师范学校
校内外专家学术讲座申请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填好并经所在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科学技术处;
科学技术处依本“申请表”对本校教师开设的学术讲座活动进行审批、备案及奖励;
聘请校外专家讲学需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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