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术讲座的管理,提高学术讲座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包括校内外的专家学者、教师、学生等举办的讲座。
第三条学术讲座应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培养人才为目标,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广泛性原则。
第二章讲座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讲座申请(一)讲座举办者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讲座申请,包括讲座主题、主讲人简介、讲座时间、地点、预计听众人数等。
(二)讲座申请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讲座审批(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的讲座进行审核,主要审查讲座的主题、内容、主讲人的学术背景和讲座的意义。
(二)经审核通过的讲座,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予以批准,并通知讲座举办者。
第三章讲座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讲座组织(一)讲座举办者负责讲座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预订、设备调试、宣传推广等。
(二)讲座举办者需提前一周将讲座信息通过学校官网、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宣传。
第七条讲座实施(一)讲座当天,讲座举办者需确保场地整洁、设备完好,并提前通知主讲人和听众。
(二)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主讲人及其学术背景,并对讲座主题进行简要阐述。
(三)讲座过程中,主持人应维持会场秩序,确保讲座顺利进行。
第八条讲座记录(一)讲座举办者应做好讲座记录,包括主讲人讲稿、听众反馈等。
(二)讲座结束后,讲座举办者需将讲座记录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讲座评价与反馈第九条讲座评价(一)讲座结束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对讲座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讲座主题、内容、主讲人表现、听众反响等。
(二)评价结果将作为讲座举办者及主讲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讲座反馈(一)讲座举办者需收集听众反馈,对讲座进行总结和改进。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对讲座反馈进行汇总,为今后学术讲座的举办提供参考。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报告(讲座)指在校内举办的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目的明确、内容清楚、有预设听众范围和人数的会议,包括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内容要求第三条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术报告(讲座)聘请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领导、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审批办法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术讲座实行校、主办单位二级管理,分类审批、备案。
第七条审批、备案程序。
主办单位举办学术报告(讲座)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报科研学科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讲座)要同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审批内容。
主办单位、审批部门应重点对学术报告(讲座)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等审核把关。
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学术讲座(报告)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报告)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讲座(报告)范围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报告)是指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或系部面向全院(或系部)师生举办的,由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条学术讲座分类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部级学术讲座。
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院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举办的面向全院师生的讲座;二是系(部)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师生,由各系部(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组织举办的学术性或与特定课程相关联的讲座。
第三条主讲人分类及资格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部门负责人或具有硕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各教学部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填写学术讲座(报告)申请表(附件1),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需附讲座提纲)、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地点、经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等,经系、部党组织审核把关,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交教务处汇总制订学院学术讲座学期计划,报分管院长审定,最后经过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
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才予以安排及支付讲座费用。
学术讲座的组织实施按计划进行,不在计划之列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五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
相应工作包括:1.准备工作:(1)宣传: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主办方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宜春学院学术讲座管理规定

宜春学院学术讲座管理规定
为浓厚校园学术氛围,开拓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知识,活跃校园气氛,纯正校园风气,经学校研究,决定开放学术讲座活动(简称学术讲座,下同)。
为了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组织与监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术讲座是指以学校或教学院(中心)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向本校或教学院学生举办的学术性的讲座或报告。
讲座不能有任何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观点。
二、学术讲座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院(中心)负责组织。
三、各院(中心)在每个学期开学初组织本部门教师积极申报学术讲座,填写《学术讲座申报及认定表》,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各院(中心)教务科每月月底提交下一月的具体执行计划,教务处统一汇总后,将在网上公布全校每个月份的讲座安排。
四、院(中心)具体安排讲座时间,张贴宣传海报,落实讲座场所。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院(中心)将学术讲座计划落实情况报教务处。
五、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一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优秀讲师经院(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也可举办。
每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为2小时。
六、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校内学术讲座津贴按每次按六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八、学校依据院(中心)上报的学术讲座计划和落实情况支付讲座津贴。
九、教务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监督。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讲座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讲座活动,提高讲座质量,保障师生参与讲座的权益,促进学术交流和文化繁荣,特制定本制度。
二、讲座组织与管理1. 讲座组织单位(1)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讲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各学院(部)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专业需求,可设立讲座组织机构,负责本学院的讲座活动。
2. 讲座选题与审批(1)讲座选题应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求,注重学术性、实用性和创新性。
(2)讲座选题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3. 讲座邀请与安排(1)邀请讲座嘉宾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2)邀请嘉宾前,需与嘉宾所在单位或个人沟通,明确讲座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
(3)教务处根据讲座安排,提前向学院(部)发布讲座信息,并协调相关资源。
4. 讲座宣传与报名(1)讲座宣传应充分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渠道,扩大讲座影响力。
(2)讲座报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教务处负责统计报名人数。
5. 讲座现场管理(1)讲座现场应设立签到台,负责签到、登记等工作。
(2)讲座主持人负责介绍嘉宾、引导讲座、维护现场秩序等。
(3)讲座结束后,主持人负责组织嘉宾与师生互动交流。
三、讲座质量保障1. 讲座内容审查(1)教务处对讲座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讲座符合学术规范,避免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2)学院(部)对讲座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教务处。
2. 讲座效果评估(1)讲座结束后,教务处组织师生对讲座进行评估,收集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对讲座质量进行改进和提升。
3. 讲座资料整理与存档(1)讲座资料包括讲座PPT、讲稿、嘉宾简介等,由教务处负责整理和存档。
(2)讲座资料可用于学术交流、教学研究等。
四、奖惩与激励1. 对组织、策划、实施讲座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讲座管理制度,影响讲座质量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3. 对积极参与讲座、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师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促使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原《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举办,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学术讲座的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突出基础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创新以及学校各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讨,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服务。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
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
各相关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内容和主讲人严格审查把关,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确保讲座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第七条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行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八条校内高级职称教师两年内须做一次学术讲座。
所有外出参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在各系部做一次主题讲座。
鼓励校内青年教师积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教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教研处审批管理的原则。
2024学院学术专题讲座管理规定

2024学院学术专题讲座管理规定
1.主办方:学术专题讲座由学院指定的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主办。
2.目的:学术专题讲座旨在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分享,提高学院师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3.申请和审批:有意举办学术专题讲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院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讲座的主题、内容、演讲嘉宾等信息。
学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讲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安排。
4.演讲嘉宾:学术专题讲座的演讲嘉宾可为学院内外的知名学者、专家、企业家等,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研究或实践经验。
5.时间和地点:学术专题讲座的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和申请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尽量选择适合师生参与的时间和容纳人数较多的场所。
6.宣传和邀请:学院将通过学院网站、学院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以及向师生发送邀请函或公告通知。
7.参与和签到:学院师生对于学术专题讲座有义务参与,并在讲座现场签到,以便学院统计参与人数和反馈意见。
8.讲座内容和形式:学术专题讲座的内容应紧密与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相关,形式可包括学术报告、学科讲座、行业研讨等。
9.讲座记录和资料归档:学院将对学术专题讲座进行记录和资料归档,以便师生后续学习和参考。
10.反馈和评估:学院将向师生提供对学术专题讲座的反馈机制,并根据反馈结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以上是关于2024学院学术专题讲座的管理规定,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师学院校政字〔2015〕号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讲座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
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
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第一类:国外某一领域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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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2015〕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
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
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
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类: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学术讲座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
第九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
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需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校级学术讲座的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付。
1.校外学术讲座人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分类及条件(详见第三条)支付酬金(税后):
第一类:5000元/场;
第二类:2000元/场;
第三类:1000元/场;
第四类:800元/场;
2. 院内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硕士)开展讲座,每场分别资助500元、400元、300元。
第五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考
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处审批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未在学校年度计划之内的学术讲座学校将不给予经费支持。
各系部承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4场次(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
第十三条举办学术讲座之前,承办单位需填写《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明确讲座的题目、主要内容、举办的时间和地点、报告人简介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须填报《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再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1. 由系部申请举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申请系部负责制作;海报制作的费用,纳入讲座申请预算。
由学校一级主办的学术讲座,其宣传海报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制作。
2. 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同时在网上公布或广播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学技术处主管人员联系。
3. 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
系部应规定学生参加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
4.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将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技处备案。
科学技术处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学术讲座经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
(1)事先没有提交《广西科技师范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2)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3)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4)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师范学校
二Ο一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科研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印发(共印25份)
广西科技师范学校
校内外专家学术讲座申请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讲座主题讲座申请类别
拟举办时间年月日点分
专家姓名
职称
(职务)
学历
(学
位)
研究
方向
承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听众来源
预计
听众数
举办地点
校外专家讲座经费预算课酬元旅差费元接待费元海报制作费元请求协助部门(单位)
所需仪器、设备
主讲专家简介
讲座内容大纲
(可用附件)
承办部门意见领导签字:
部门盖章:
年月日
科学技术处
意见领导签字:
年月日
学校领导
意见领导签字:
年月日备注:
1.此表填好并经所在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科学技术处;
2.科学技术处依本“申请表”对本校教师开设的学术讲座活动进行审批、备案及奖励;
3.聘请校外专家讲学需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