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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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培育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逐步向示范应用过渡,并逐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以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互认合作。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推进工作小组委托本市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区等测试场所、预设场景及设施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方机构评估申请主体、测试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须每月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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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 网联汽 车道 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 解读
文 /袁建 华 陆文杰 宋群
2018年4月3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公 安部 、交 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 (试行 )》(以下简称 《规范 》),对测试主体 、测试驾驶 人、测试 车辆 、测试 申请及审核 、测试 管理 、测试 期 间 交通违 法和事故处理等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 》 已于5月1日起试行。现 就 《规范 》有关条款 解读如下。
《规范 》要 求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计 划单列 市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团等政 府相 关主管 部门可 以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制 定实施 细则 ,具体组 织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道 路测试 工作 。
对测 试主 体提 出单位 性质 、业 务范 畴 、事故 赔 偿 能力、测试评价能 力、远程 监控 能力、事件记 录分析能 力及 符合 法律 法 规 等7个 条件 。要求 是国 内注册 的 独 立 法人 ,具有汽车及零部件 制造 、研发 、试验 检测等 相 关能 力和承 担交 通事故 民事赔 偿能 力 ,具备对 测试 车 辆进行 远程监 控和测试数 据记录 分析能 力。
对 测 试 车 辆 上 公共 道 路测 试 提 出 守法 遵 规 、标 识、测试驾驶 人履责 、测试总 结报告制 度、撤销 测试许 可等要求 。测试 车辆 应当遵守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法 律 法规 和 临时行驶车 号牌管 理相关 规定 ,未取得 临 时行 驶车号牌 ,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依据 规定的测试时 间、 测试 路段和 测试 项 目开展测试 工作 。测 试车 辆应 当具 有 明显 的 外观标 识 ,以醒 目的颜 色标 志 “自动 驾驶 测 试 ”字 样 ,以提 醒其 它 车辆 注 意避 让 ,加强 社 会监督 管 理 。测 试 驾驶 人 应 始 终 处 于测 试 车 辆 的驾 驶 座 位 上、始 终监 控车 辆运 行状 态及 周 围环境 ,随时 准备 接 管车 辆 。测试 主 体应 每6个月提 交一次 阶段 性 测试 报 告 ,测试 结束 后应 提 交测 试 总结 报告 ,对 测试 过程 中 发 生的交通意 外、人工 接管情况等进行记 录分析 。省、 市级 政府相 关主管 f ll ̄l']每6个月向三部 委报告 1次辖区 内开展 道 路测试 情况 。测 试活 动具 有重 大 风险 、测试 车辆发生 违反 交通信号灯 通行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 为、 测试 车 辆发 生 交 通事 故 致 人死伤 或 车 辆毁 损 并负 主 要 以上 责任 等三 种情 形 下,省 、市级 政 府相 关 主管 部 门有权撤 销测试许可并收 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T/CMAX 116-01-2020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测试主体 test entity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测试车辆 test vehicle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车辆。

3.3测试员 test operator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3.4测试志愿者 test volunteer通过测试志愿者申请审核,获得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可和备案后,由测试主体招募的参与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体验和评价的人员。

3.5设计运行范围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设计时确定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运行条件(如:道路、天气、交通、速度、时间等)。

3.6合规道路 compliance road处于青岛市辖区,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道路(包含非封闭的开放道路)。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 1 —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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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1.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
2.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类型:
□整车厂□系统运营商□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科研院所/高校□其他
3.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联系地址:
4.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5.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信息表:
注:事故细节描述和财产损失描述须提供附件,如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应反映事故车辆之间关系、发生事故的道路周边情况等。

6.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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