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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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解读
保障能力参照OEM的要求
解读
✓ 强调对生产企业与车辆安全相关要求 → 安全是ICV的生命线
✓ ICV生产企业需为产品进入市场筑好安全防线, 以满足合规要求
✓ 试点初期将优先支持少数技术先进、体系完整、 保障措施得当的OEM及经过充分测试验证、 具备特定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
✓ 使用主体重点指向出行企业,非个人用户
兼顾 安全与发展
➢ 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既可保障产品应用安全,又可促进自动驾驶技术更新迭代 可把控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应用初期安全风险,规避技术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可引导相关企业加强自动驾驶能力建设,加快大规模数据训练产品更新迭代
➢ 设置试点暂停、退出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 保障试点过程安全性
安全管理
筛选指标
测试与示范应用细则 “双智”城市
测试示范道路里程/区域
累计测试总里程(万Km) ICV运行车辆(辆) ICV安全管理平台
《通知》对申报城市的主要要求
北京
上海
深圳
武汉
广州
长沙
无锡














1543km (2023.11)
1800km(嘉 定、临港) (2023.2)
771km(坪山 区)
解读
✓ 集中申报只有1个月 → 周期短、节奏快,先 行先试,可控制第一批参与试点的联合体数量
✓ 加强使用主体载客运行管理 ✓ 限定通行区域 → 促使城市逐步开放ICV测试
与运行道路/区域,甚至全域开放
试点 暂停 与退出
➢ 试点暂停:① 车企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 ② 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

一、背景
随着车联网技术和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也在迅速
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智能网联汽车的封闭
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和要求,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更好发展。

二、目的
本文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以确定车辆在封闭环境下的性能。

三、测试内容
1、勘查测试
封闭道路测试的首要任务是勘查测试,其内容包括:地形调查、环境
调查、道路标线调查、车流分析等。

地形调查包括:地面标高、地形类型、起伏等;环境调查包括:照度、光彩、路表等;道路标线调查包括:标线
类型、标线宽度、漆色等;车流分析包括:周边道路车流量、车辆类型、
车速等。

2、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主要由路测实验室进行,其目的在于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封
闭环境中的性能。

根据车辆的不同性能,可以采取不同的测试方法,如:
车辆性能测试、车辆自身系统性能测试、智能交通系统功能性能测试等。

性能测试主要包括:车辆控制性能测试、车辆安全性能测试、车辆动
力性能测试、车辆耐久性能测试、车辆动力储存能力测试等。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培育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逐步向示范应用过渡,并逐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以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互认合作。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推进工作小组委托本市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区等测试场所、预设场景及设施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方机构评估申请主体、测试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须每月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测试管理规范》)等,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广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8〕78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及会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四条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条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六条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符合《测试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保障安全、减少交通影响的前提下,联席工作小组在柳州市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在测试道路的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完善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有关背景情况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

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

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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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X年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通知书
(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进行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发证部门)
年月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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