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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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面对新时代发展迅猛而复杂的交通领域,只有加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才能打造智能、安全、便捷的汽车道路环境。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范化管理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汽车操作:一、测试前准备1. 确定测试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场地测试区域会有比较复杂的交通场景,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路口、车辆、行人等,以确保测试安全性。

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为了避免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测试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避免施加外力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操作,以及合理分配路牌,提前制定紧急逃生办法等。

二、测试细则1. 测试要求:汽车应具备复杂路口冲突检测、环境跟踪识别、实时轨迹规划等功能,并能在各种环境下行驶成功。

2. 测试方法:需要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场景测试、可靠性测试等,以确保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测试报告审查:测试完成后,提交测试报告,由专家审查,予以正式认可后,才能进行示范应用。

三、示范应用管理1. 示范应用地点:示范应用地点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循行车安全和道路管理规定,管理和控制地点应要求完善、科学、高效。

2. 示范应用监督:在示范应用过程中,需要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点。

3. 示范应用评价:根据实施结果,对示范应用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严谨的评价,记录典型示范应用案例以供推广应用。

四、其他事项1. 安全示范:在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积极推进行车安全、科学管控,满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2. 法律法规尊重: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尊重公众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汽车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市场宣传:要加强市场宣传,提高公众对汽车安全的重视度,以更好的保护行车者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以上就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能有效帮助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安全性测试和示范应用,从而保障安全可靠的智能汽车操作,提升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琼工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为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基础、蹚路子,特制定了《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5月24日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章建设指标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先导区(项目)建设应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

以智慧海南建设为导向,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充分结合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连通水平、旅游会展资源等方面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T/CMAX 116-01-2020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测试主体 test entity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测试车辆 test vehicle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车辆。

3.3测试员 test operator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3.4测试志愿者 test volunteer通过测试志愿者申请审核,获得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可和备案后,由测试主体招募的参与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体验和评价的人员。

3.5设计运行范围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设计时确定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运行条件(如:道路、天气、交通、速度、时间等)。

3.6合规道路 compliance road处于青岛市辖区,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道路(包含非封闭的开放道路)。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2 “智能汽车测试/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中应明确提出以下内容:
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ODC)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ODD)、
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
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ODD)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从事汽车整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ICS03.220.20CCS R80CTS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T/CTS7—202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for road testing and demonstration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2022-9-2发布2022-9-2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事故信息采集要求 (1)5辅助说明材料要求 (4)参考文献 (5)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交管局、武汉市交管局、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百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马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明月、夏华夏、伊光旭、周文辉、赵光明、沈尚卿、徐志浩、张勇、张得杰、王韦清、张煜迪、柴智勇、王杨、胡伟超、赵玉娟、林淼、林强、李鹏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和国家政策深化,越来越多的智能网联汽车获许在公开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与此同时,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案例也逐渐增多,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的要求,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上报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但由于目前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事故上报材料内容还未作出规范要求,存在上报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不利于各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和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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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 1 —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 2 —申请主体要求:(一)具备汽车或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智能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智能网联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二)与第三方授权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将监控数据接入第三方授权机构监管平台;(三)具备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四)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对于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要求:(一)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遵守法律法规,无酒驾、毒驾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申请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智能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要求:(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申请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 —(四)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须实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数据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6、10项数据项信息,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2.车辆位置;3.车辆速度、加速度;4.车辆行驶里程;5.车辆行驶方向;6.车辆的标识(车架号和临时行驶车号牌);7.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10.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12.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保障第三方授权机构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六)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道路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5 —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流程第十一条申请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第三方授权机构按照办理流程(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见附件2)的审查。

第十二条第三方授权机构核验申请主体相关申请材料合格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主体到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及核验的时间安排,按照时间安排审查申请主体提供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核验报告。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规定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须通过要求的必测项目测试,测试通过率须不低于90%。

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车型,申请相同道路测试项目,经过第三方授权机构一致性检查后,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

(二)通过实车检查及核验的申请主体,应在测试车辆上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接入第三方授权机构日常监管平台,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

(三)第三方授权机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通过申请材料和实车检查的道路测试车辆进行评— 6 —估。

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实车检查报告及申请主体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第三方授权机构每月定期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上述整套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联席工作小组收到第三方授权机构整理的申请材料及专家意见,及时进行审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审核的道路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测试通知书,并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将道路测试通知书连同智能汽车相应标识一并发放给申请主体。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对已获得道路测试通知书的申请主体,办理道路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条每辆道路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道路测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

测试周期首次不超过6个月。

申请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见附件7),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后续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申请主体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完成相应测试并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经第三方授权机构评估认可和联席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可免除或简化封闭测试程序,获得在海南省开展智能汽车道路测试资格。

— 7 —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流程第十七条已获得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和取得临时车号牌,一年内在我省道路单车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可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开展载人或者载物的示范应用工作。

申请载人、载物示范应用的,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道路测试和应用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主体应建立载人或载物示范应用保障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等,并为参与载人应用的志愿者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二)申请主体应保护参与载人示范应用的志愿者的隐私,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参与载人示范应用的志愿者应精神状态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痹药品;(四)未经联席工作小组许可,不得利用载人或载物示范应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主体提出智能汽车示范应用申请应参照申请流程(见附件1),要求如下:(一)申请主体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 8 —根据示范应用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1.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2.每月定期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由联席工作小组审核。

(三)联席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颁发智能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示范应用标识及道路测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周期、示范应用路段、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示范应用车辆对应固定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

首次周期不超过6个月。

申请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智能汽车示范应用延期申请表(见附件7),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后续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规定。

其他与示范应用管理相关的规定事宜,可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开展城市环卫、物流及其他作业示范应用的,申请示范应用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相关能力检测,提供合格证明。

由申请主体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第三方授权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开展作业期间应遵— 9 —循道路测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及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第六章高速公路测试第二十一条在我省道路测试过程中,一年内累计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0000公里且无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发生的车辆,其申请主体可申请我省高速公路测试。

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前须在我省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进行高速自动驾驶能力评估验证,并由第三方授权机构组织专家会评审,且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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