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合集下载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9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18
(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10国际商事仲裁

10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 “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 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 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 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 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 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 没有装船的情况下,
法学院
国际私法
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 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 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 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 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 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 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 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 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法学院
国际私法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 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 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 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 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 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 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法学院
国际私法
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 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 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 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 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 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
法学院
法学院
国际私法
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 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 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 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认为: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十章 涉外仲裁

第十章 涉外仲裁
返回
第四节 涉外仲裁程序
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仲裁协议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
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 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 等事项,其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 行;而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常涉及到域外送 达、取证等事项,其裁决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 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是不违 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来讲,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仲裁地点
• 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 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 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 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 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程序 进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仲裁 庭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 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 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 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 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返回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纽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承认 和执行。
1.当事人一方向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管机关提供了证明,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
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该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
无约定时依裁决地国家的法律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 书面形式
2.实质要件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3.对法院的效力 4.对仲裁裁决而言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税款纠纷。江苏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北德银行以有仲 裁协议为由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终身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理由是:税款纠纷不属于 仲裁事项。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 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 必须遵守的程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定义及其类型
1、定义:
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 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2、类型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 ▪ (1)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 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 ▪ (2)订立的协议书。 ▪ (3)函电或通讯记录中包含的仲裁意思表示
(2)独任仲裁庭
如果是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 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单独 审理。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 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兼具 自愿性和强制性。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因此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裁 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可 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做了宽泛的界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合同法》第11条关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界定方法,对仲裁 协议的“书面形式”做了较为宽泛的确 定,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 了宽泛解释

仲裁协议一般不对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的 争议事项作完全详尽的列举,而是笼统 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有 的仲裁条款甚至规定,“发生的争议” 应提交仲裁解决。即使是国际著名的仲 裁机构的标准仲裁条款,对于应提交仲 裁的争议事项,也仅使用“源于本合同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这样笼统的措 词。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 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没有问题。 但对于构成仲裁条款而言,存在独立性 问题。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 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 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 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 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裁协议有两种表现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最常用的仲裁解决方 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 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 一样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 公约都允许采用这两种方式。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021/7/2
19
2021/7/2
7
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传统观点 仲裁裁决应当有其国籍,此项国籍标志着裁决的
法律效力的来源。
三、非内国仲裁论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观 点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没有国籍,任何国家的法院均 无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浮动裁决”
2021/7/2
8
四、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国籍及其确定标准的立法与实践
2、仲裁庭意见。为裁决的内容打下基础,说明 仲裁庭将要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3、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 求作出的最终裁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 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肯定或者否定,或者部分地 支持或者否定的内容。(2)仲裁费的承担
(四)仲裁员签名和仲裁机构盖章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2021/7/2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主编 赵秀文
21世2纪021/高7/2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1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重点问题】: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 2、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和地点。 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 4、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 5、各国法律规定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 6、国内裁决、国际裁决和外国裁决的含义。 7、我国涉外裁决的归类。 8、我国法院撤销涉外裁决与国内裁决的标准。
2021/7/2
3
根据裁决作出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还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
二、仲裁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作出的机构:仲裁庭 (二)裁决的形式:书面形式,并附具裁决所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国际上有许多国际性仲裁机构,并且确立了明确的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两种形式。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已经有了新的仲裁法。

重点问题仲裁法的概念、种类与特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办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前面三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请同学们注意ADR这个概念。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仲裁与调解的异同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仲裁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2)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重点内容)教材P441,六点主要区别。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三、仲裁的特点仲裁自身的主要特点有三个:(1)自愿。

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2)保密。

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

(3)迅速。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方面的优点或特点:1.中立性;2.自主性;3.专业性;4.保密性;5.终局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常设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的仲裁。

国际性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争议的标的或者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一)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特点之一是,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人员人选达成协议而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有关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如果申请仲裁,则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转交该院秘书处。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规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确认。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当事人如果申请仲裁,则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向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转交该院秘书处。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商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规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予以确认。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仲裁,则仲裁仍然应当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开始审理案件以前,仲裁员必须就其职责范围(terms of reference)提出一份报告,送交仲裁院批准。

裁决必须以书面作成,除经双方当事人明示排除外,还应附具理由。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二)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

这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组成的。

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

中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网址:现行仲裁规则是2005版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同时进行联合调解。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五、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程序,以及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中国申请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如下:1.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程序2.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中国申请执行的程序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被申请人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以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对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适当;(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

该仲裁法共有8章,80条。

1.关于该法宗旨与适用范围2.关于仲裁的原则、方法与仲裁的终局性2.关于仲裁的原则、方法与仲裁的终局性3.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与仲裁程序4.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执行5.关于涉外仲裁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仲裁自愿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方法:“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的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争议,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另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的协议。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其作用是:(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根据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

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一般而言,一项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