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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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课件 (2)

《国有企业法》课件 (2)

探讨《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框架
1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2
概述《国有企业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律
体系。
3
法律的起草背景
介绍制定《国有企业法》的背景和动因。
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解释《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 效力。
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制度
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和管理机构
益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国有企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形象
解释国有企业应遵守的法律义务以及良 好社会形象的建设。
பைடு நூலகம்
总结
国有企业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总结《国有企业法》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国有企业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分析《国有企业法》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有企业法的发展前景和建议
探讨《国有企业法》未来的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关建议。
国有企业的股权制度和股 份架构
讨论国有企业股权制度和股份结 构的规划和实施。
国有企业的投资和资金管理
分析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和资金管 理的法律保障措施。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1
国有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探讨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
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
2
任方面的法律义务。
讨论国有企业在安全生产和保障劳动权
讨论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各 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有企业的财务制度 和会计制度
介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制度和规定。
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 和监督制度
探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内部 监督机制的设计和运行。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保障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产业范围和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依据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及法规依据。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属性。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管理。

其次,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主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监管。

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1.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权益划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售与处置、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利用,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必须合理且有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要素。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竞争与价格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占据着核心地位。

2.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职责、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等,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1001讲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1001讲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专题一 2023年核心考点预测2023年核心考点预测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产权转让考频预测★★★★★★★★★考试题型客观题客观题客观题客观题客观题客观题本章分值5-6分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考频预测★★★考试题型客观题客观题客观题本章分值5-6分专题二 2023年核心考点讲解 考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1.企业国有资产概念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

 【特别提示】①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②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但可以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①国务院: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②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国家出资企业。

(3)以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为原则。

(4)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5)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6)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

经济法: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四

经济法: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四

经济法: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四1、单选对于行政单位购置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

A.政府采购管理部门B.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江南博哥)正确答案:B2、单选O的主要负责人不需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A.国有独资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正确答案:D3、多选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OoA.无偿转让B.出租C.出售D.出借E.报废正确答案:A,C,E4、单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O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等价有偿B.独立C.透明正确答案:A5、单选金融类企业的下列资产中,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是()OA.在境内设立的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本B.在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C.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在境内依法投资非金融类企业D.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担保物权而受偿于担保人的股权资产正确答案:D6、多选中央文化企业在办理国有产权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有OOA.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B.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C.工商注销证明D.《产权登记证》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正确答案:A,C,D,E7、单选、根藉%四i∣ι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州)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内抄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A.10日B.20日C.30日正确答案:B8、多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有Oo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国有独资企业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E.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正确答案:A,B,C,D9、单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OOA.30%B.40%C.50%D.60%正确答案:A10、单选M公司是甲省国资委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住所地为甲省乙市。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考试非重点章;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本章分值在4分左右。

2019年教材调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2019年教材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节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专题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专题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1)政企分开;(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提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指:(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单选题]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政府授权对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

A.国务院B.国有资产(江南博哥)监管机构C.地方人民政府D.商务部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知识点。

[单选题]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有一定的限制,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是法定的。

掌握“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知识点。

[单选题]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不符合企业改制有关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B.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C.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D.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因此选项C的表述不正确。

掌握“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改制”知识点。

[单选题]7.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金融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无需进行资产评估B.国家出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可以不评估C.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公司制D.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或者控股的企业资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股权以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私有企业的诞生和壮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家特别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了国有资产的分类、核算和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属性和收益归属。

其次,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估值准确和交易公平。

此外,还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保护。

国有股权的保护与流转为了保护国有股权,经济法第10章明确了国有股权的转让、出资、收益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首先,规定了国有股权的流转方式和程序,要求在国有股权转让时进行公开竞价或者招标拍卖。

其次,明确了国有股权的收益归属原则,即国有股权的收益应当由企业依法使用,用于支付税费、积累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股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国有股权,对于侵占国有股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经济法第10章还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营自主权。

首先,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独立性,要求政府在行使出资人职权时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素质和任职条件,提高了企业领导层的专业化水平。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展望尽管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国有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尚未完善,导致国有资产估值结果存在争议;其次,国有股权的流转市场不够活跃,限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此外,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教学目的】 学习本部分,应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特征,着重了解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 设立与变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1
【重点与难点 】
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原则,国有企业的权力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经济法规定享有
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本企业占 有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企业依据经营权而取得法 人资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 责任,企业对外承担物质基础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全部资产。 (4) 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由国家制定特别法 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组建
理制度 ; ★新型的政企关系。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1、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公司制及其优点 公司制在法人地位、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及经营制度上都具有明显的优点,代表着企业 形态的现代发展方向。
2、公司类型的立法选择 我国只选择了两种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途径 和程序
国有企业可视其具体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 根据法定程序改组为不同类型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行 使股东会的各项职权。 (2)董事会。 (3)经理。 (4)监督机构。必须设立监事会。
2、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专门的国有企业立法; 一类是非专门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立法。
3、主要内容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国有企业组织与运行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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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

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

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

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

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

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

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

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尚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各种观点之间尚存在较大的分歧。

议题一: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最低比例应是多少?第一种主张是认为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应归国家所有,可称之为“100%论”。

第二种主张虽然不要求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但要求国有资本比例必须超过50%,这种主张我们可称之为“51%论”。

第三种主张认为国有企业中国家所占资本可以低于50%,前提是不影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性地位,这种主张似乎可以用“49%论”称呼之。

议题二:国有企业必定是法人吗?这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对国有企业的界定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理论界同样存在分歧,既有肯定论者,也有否定论者。

从目前情况来看,支持肯定论的声音更多。

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国有企业不一定都是法人。

如有的学者举出了两类不是法人的国有企业:首先,《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应该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或者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导、而与其他所有制主体建立的合伙型国有企业;其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境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设立以中方为主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也有可能是非法人企业。

第二节国有企业法律界定的理性建构一、国外界定国有企业的基本路径和方法国有企业是一个被世界各国的实践所普遍接受了的事物。

对国有企业进行法律界定在国外也十分普遍。

以下几种颇具代表性:1、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其1980年6月25日发布的透明指令中把国有企业定义为“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国家能够凭借其所有权、财政参与、章程以及其它规范企业活动的规定,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支配性影响。

如果国家对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1)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有多数股份;或者(2)拥有与企业份额相关的多数表决权;或者(3)可以决定企业的管理机构、领导机构或者监事会一半以上的成员,这就可以推断,国家对这个企业能够行使支配性影响”。

2、英国在1956年设立国有化工业特别委员会时,它的职权范围被规定为:“检查按照条例而建立的国有化工业的报告和帐目,国有化工业的管理董事会由内阁各相应大臣任命,国有化工业的年度收入不能全部或不能主要依靠国会提供的或财政部预付的资金。

”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国有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这些工业完全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拥有能够对它实现控制的足够股份;(2)这些工业是按照这样一种方式经营的,即:它们的收入的大部分不是依靠国会直接拨款或财政部的补贴;(3)它们由董事会进行管理。

3、韩国于1984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4、在比利时,国有企业包括从事经济活动而且其资本大部分属公共管理部门所有,或者由公共管理部门授予特殊权力,或者经营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

5、在印度,凡是从事包括制造业、农业在内的货物生产和从事可以计价的有效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可明确认定政府是这些组织的主要所有者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国有企业。

印度的国有企业,也称作“公营企业”。

6、在瑞典、芬兰、巴西、墨西哥等国,凡属国家资本占企业资本的51%以上的所有企业都被称为国有企业。

根据所使用的基本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各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分为三种类型:(1)强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并明确要求国家是“主要所有者”或国有资本比例超过50%,如法国、韩国、印度、瑞典、芬兰、巴西、墨西哥等国就属此类;(2)强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但不要求国有资本比例必须过50%,属于这种类型的主要有德国和英国等国家;(3)既强调资本联系又强调国家可依特别法直接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属于此种类型的主要有比利时、欧洲共同体等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律界定之构成(一)对我国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比例要求的理性思考“100%论”和“51%论”这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都要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必须占绝对多数,这对于满足国家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的需要来说,资本比例要求无疑是偏高了。

要达到国家控制企业这一要求,国家(政府)不一定必须拥有绝大多数股权。

应当指出,在我国持上述绝对控股观点的人数并不少。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但对国有企业的内涵的认识还受到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观念的影响。

而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身上承担了较多的意识形态的使命,追求的是纯粹的大“公”,在使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主体的大背景下,在一个企业内部追求国有资本的高比例化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

相比较而言,“49%论”最为贴近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客观关系,既能满足国家控制国有企业的要求,又不至于因为国有资本比例过高而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或者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

不过,将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比例下限定得过低,例如认为国有资本比例低到10%的企业,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国有企业,这是缺乏客观依据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界定国有企业时应当把握国有企业的下列基本特征,并以之作为界定国有企业的依据:企业一定比例的资本由国家投入,国家因此能对其实施控制。

(二)属概念的选择界定一件事物的时候,除了确定这件事物的本质特征外,最重要的就是选择一个恰当的属概念,本质特征是用来与同种的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与属概念相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界定。

在界定国有企业时,有的学者使用“法人”作为属概念,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国有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中国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不可能一夜之间全部达到上述法定条件。

因此,即使《企业法》果真是象有的学者理解的那样统一规定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具有法人地位,这也是违反法理的;从实践上看,目前大量国有企业仍然只负盈不负亏的事实也会证明这样的规定不过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

国有企业被全部纳入法人的范围与我国法人制度出台的背景极为相关。

在我国,法人制度从一出现就带有直接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任务。

法人制度与国有企业挂钩,一方面是为了使政企分开,构造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机制;另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出资者的有限责任,杜绝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现象继续发生。

从国际惯例来看,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两种类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在各国虽不多见,但一直是客观存在着的。

可以将我国国有企业界定为:国有企业是指一定比例的资本由国家投入,国家因此能对其进行较稳定的控制的所有企业。

至于国有资本究竟要达到多大的比例,法律不宜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持适当的弹性。

第三节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一、国有企业功能的经济法考察综观历来各国开办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经济形式的目的和用意,不外以下三个方面:(1)财政性目的,即扩大财源以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2)政治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政权,抵御外敌入侵或对外侵略,而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3)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考察国有企业的功能是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入门钥匙。

但是,具体地说,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经济形式的开办目的和历史使命有所不同。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功能: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实证分析20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的现代国有企业,虽然有时也还有一些财政性目的和政治性目的,但主要还是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于某些行业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同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运营,增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物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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