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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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务部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乙方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和执行;–处理涉诉事宜,代表甲方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公司法律文档、资料和知识产权;–公司对外法律信函、公告、声明的起草和处理;–监督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开展法律培训和督促合规。

第三章法律事务流程1.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并在首次合作前经双方确认。

2.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起法律咨询或委托乙方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乙方进行法律调查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乙方进行起草或修改,并通过甲方授权流程获得内部批准;–如需要对外发函或进行代理诉讼,乙方进行代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给甲方;–法律事务处理完成后,乙方对事务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建议。

第四章法务保密义务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性;3.乙方离职后,应将甲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删除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五章合作期限和终止1.本制度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对方有权终止本制度。

第六章争议解决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条款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签署额外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对本制度的任何变更和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章生效和备案本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备案于甲方。

附件列表1.甲方与乙方合作框架协议2.法务部门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图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数据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解释1.甲方:指公司名称,特指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的法治化建设,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和法律意识,需要制定和实施国有企业法治体系建设方案。

二、目标1. 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治体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

三、主要内容1. 完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确保国有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律管理机制,包括设立法务部门或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和学习,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3. 加强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履约能力,防范合同纠纷。

4. 加强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

5.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对企业决策和行为的法律监督,依法追究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6. 加强国有企业与政府、社会、市场的法律协调和合作,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国有企业法治体系建设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2. 组织开展法律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和评估,确定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3. 建立国有企业法律管理机制,设立法务部门或职能部门,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

4.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5.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依法追究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6. 加强与政府、社会、市场的法律协调和合作,推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五、预期效果1. 国有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2.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降低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3. 国有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合同纠纷减少。

4. 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2005年底以来,市国资委在10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在各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分以下三个层次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1.结合市国资委近三年来确定的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在综合考虑各重点骨干企业的规模、资产关系、法律事务与纠纷案件数量、市国资委近期调整重组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首钢总公司等26家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2007年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在2005年底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10家企业,要深入总结一年来试点工作的做法与成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试点方案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确保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提升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在法律、监管和市场约束下,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合理、高效、透明、可持续的企业治理机制的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等多个环节,其中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达到完善的治理体系。

在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企业战略、审批重大投资、决定分红方案等重要事项,保障企业的方向和稳定性。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

监事会监督经理层运作、保护国有资产、发现和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问题。

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

经理层负责制定企业日常经营计划、实施各项决策、管理关键业务和聘任、管理公司员工等。

内部审计是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审计企业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和效率。

外部监管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接受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保证企业在经营中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责任。

通过建立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国有企业能够实现科学决策、有效运作、透明公开、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
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展开深入探讨,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期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二、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意义1.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是指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依法履行企业职能和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运作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2.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关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提高其管理效能,增强其竞争力。

三、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1. 合规管理的内涵和特点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主要是指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强化规章制度执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使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2. 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是企业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只有加强合规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现状分析1.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现状当前,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体现在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体系不健全、法治风险较高等方面。

2.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现状在合规管理方面,一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意识较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合规风险隐患较大。

五、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够健全、法治风险不容忽视等原因造成的。

2.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合规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合规风险隐患较大等原因造成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是指在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原则,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企业治理框架和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竞争力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战略、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层执行决策。

监事会则是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审计、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

高级管理层则是企业的日常管理者,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

此外,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还包括股东大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股东大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内部审计是针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以保障企业的合法、规范运营。

风险管理则是企业在面临各种风险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化解。

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向外界公开自身的财务、经营和治理信息,以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建立和完善治理体系是国有企业推进改革、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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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共34页文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共34页文档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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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顾问委员会2005年3月21、概述1.1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国有企业(“企业”)政企分开的工作不断向前推进,而中国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市场,给企业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

在这样的条件下,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变得越来越重要。

1.2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加强,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

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建立销售实体和销售渠道,进行资源、经营性资产和业务投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等。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范围也迅速扩大。

1.3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可以防止或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商业信誉,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企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也有利于中国的整体法律环境的完善,推进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1.4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必须通过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才能实现。

因此,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参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际最佳模式、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起草《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指南”),以供中国企业参考。

2.法律风险种类2.1本指南中所称“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包括:〓经营性损失(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辩护及和解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商誉受损;〓其他损害。

造成上述损失和损害的原因包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

〓其他原因。

3.法律风险管理原则3.1法律风险的界定及管理失误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负责人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效地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应当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一部分。

3.2企业应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应当协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法律事务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一员。

3.3总法律顾问应当与企业高层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协同工作,共同制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计划,并根据高层管理部门的安排进行审查、更新。

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能否有效地审查和更新战略计划应成为其业绩考核的一部分。

3.4法律风险因企业所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随着国内和国际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以使企业各部门及其子公司针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统一有序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定期对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评估。

4.制订法律风险管理战略4.1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和企业的整体商业战略相一致。

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包括就下列事项制订防止违规和风险评估制度:〓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包括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管规定、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的监管规定);〓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索赔/诉讼事项管理;〓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公司治理和公司秘书工作管理;〓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其他事宜。

4.2作为制订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计划的一个步骤,企业应对其所面临的现有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确立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优先顺序。

评估工作应当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进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并参与评估工作。

4.3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确定将该法律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期限和先后顺序。

4.4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应负责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实施计划。

具体实施计划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大型跨国企业和国内优秀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最佳经验,并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对具体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必要的修改之后予以批准。

4.5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具体实施。

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涉及专业法律技能和经验的部分的实施和管理,应承担主要职责。

法律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应和企业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总体风险管理职能等有关方面协调进行。

4.6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总法律顾问的协助下,针对企业将实施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章,制订并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

应优先针对重点风险进行预防性法律培训。

4.7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总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稽核职能部门,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在总法律顾问的指导和监督下定期进行。

高层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管理稽核结果的审查和更新情况应构成其业绩考核的一部分。

4.8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所有业务部门及集团各子公司在同类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应当制定和实施协调一致的统一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并负责进行相关培训和评估。

高层管理人员对该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更新应构成其业绩考核的一部分。

4.9总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客观的考核标准,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对相关部门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情况进行考核。

5.企业法律事务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5.1总法律顾问应是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适当的法律教育背景(通常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或同等学历),并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资格和经验。

5.2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法律顾问应直接由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其他相当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领导。

5.3在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可由该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或其他相当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直接领导,或者由集团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或者按照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该子公司负责人商定的方式接受双重领导。

无论对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采取上述何种领导方式,其法律专业资格要求和业绩应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和考核,审查和考核结果应由总法律顾问向该子公司的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其他相当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通报。

5.4总法律顾问应制订一套人力资源及预算方案,为企业实施经批准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计划提供充足的法律专业资源,并负责管理企业的核心法律事务。

总法律顾问还应制定一套与企业外聘律师的合作方案,就实施经批准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计划中的专业问题获得有关外部法律专家的支持(例如:在诉讼、企业重大交易、国际法律事项等方面),作为企业法律事务部工作的补充。

外聘法律服务预算可以纳入法律事务部的预算,也可纳入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的其他部门的预算。

在所有情况下,外聘专业人士的工作均应由总法律顾问和具有相关专长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和协调。

5.5在条件和人员配置允许并在企业需要时,总法律顾问可在法律事务部组建若干独立的处,对不同的法律事务进行分项管理(如:政府监管、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索赔/诉讼管理、环保/人身健康及安全、劳动关系、企业重大交易等),或者为企业各业务部门或各业务地区的业务活动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

5.6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根据总法律顾问的决定,直接或间接受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

如果企业法律事务部中某位法律顾问被指派负责为企业的某一业务部门或业务区域的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其管理模式应依照前述第5.3条的规定执行。

5.7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关法律专业资格。

总法律顾问应当制订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或者外部的培训和教育计划。

培训和教育计划应规定法律顾问每年应接受培训和教育的小时数。

5.8总法律顾问应建立法律顾问及其他工作人员业绩考核制度。

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个人专业技能以及与其职务和分工相关的技术和业务能力的考核。

总法律顾问还应制定相关计划,以招聘、培养和保留优秀的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

5.9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建立一套知识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基于信息技术对法律文件模板和范本以及其他法律信息进行管理,并促进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事务部与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之间共享最佳经验。

5.10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采取措施,由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各业务部和子公司提供具有共性的法律服务,并在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统一应用相关法律事务部的管理系统方面进行协调,促进集中统一管理。

经总法律顾问批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法律顾问可以组成虚拟团队,协调处理常见的法律风险管理事项。

6.其他6.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将对指南进行更新,以反映企业新的情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国际最佳模式。

6.2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愿意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培训资料和课程设计方面,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合作,为企业法律治理制度的建设提供支持。

下列人员参与了本指南的起草工作: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符瑞德先生(Frederick J. Krebs),主席海克特女士(Susan Hackett),副主席兼总法律顾问普波先生(Ron Peppe),负责人---法律资源部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吕立山先生(Robert D. Lewis),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北电网络亚洲区前总法律顾问)江宪胜先生(John Jiang),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电网络北美地区前法律顾问)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顾问委员会:艾伦先生(John M. Allen),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Halliburton Energy Services)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副总裁伯林顿先生(Martin J. Barrington),菲利普莫里斯国际管理公司(Philip Morris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SA),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符鲁克女士(Susan N. Flook),美体小铺国际公司(The Body Shop International Plc),集团总法律顾问詹金斯先生(James R. Jenkins),迪尔公司(Deere & Company),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莱顿先生(William B. Lytton ),泰科国际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Ltd.),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鲁宾先生(Louis M. Lupin ),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总法律顾问马基能先生(Markku M kinen),诺基亚集团,董事兼集团法律顾问内格勒先生(Barry Nagler),孩之宝玩具百货公司(Hasbro, Inc.),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诺德伦先生(D. Craig Nordlund),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Agilent Technologies, Inc.),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兼董事会秘书塞尔斯女士(Marguerite Sells),辉瑞制药公司(Pfizer Inc.)法律部,日本、亚洲、非洲/中东、拉美地区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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