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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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农业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农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

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3个专业类别:农艺专业、畜牧专业、兽医专业。

(一)农艺专业。

包括从事农学、园艺(含蚕桑)、植保、土肥、农业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教育、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农业机械化、水产等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包括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包括从事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纳入农业系列评审的专业,可根据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予以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师初级职称评定要求

教师初级职称评定要求

教师初级职称评定要求
1、基本要求
① 年龄:应具有独立负责教学、科学研究或文献研究等能力,并在学术研究及教学
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② 学历: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胜任本专业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③ 工作经历:应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年限不低于三年。

2、研究方面要求
①发表论文:应发表符合国家规定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章
至少一篇;
② 主持课题:应主持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本专业或者相关学科研究课题两项以上;
③获得成果:至少应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一项,满足省级以上奖励条件,并应参加
一次重大课题或者科研项目;
④出版著作:应出版著作一部以上。

3、教学方面的要求
①承担任务:应在本专业或者相关学科类别下安排并承担一门课程以上的教学任务,
涉及多个学科领域;
②教学质量:应有良好的教学质量,包括教学内容、讲授技巧等;
③学生成绩:应有一定的学生成绩绩效,学生反馈较好;
④科研角色:应有较强的科研指导能力,能够培养后继科研人才;
⑤完成任务:应完成跨学科领域的教学任务。

四、综合考核
在符合所有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还将对申报者的学术形象、师德标准、行政工作等进
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可以获得职称评定资格。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一、引言。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程序,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职称评审工作,制定了本实施方案细则,以便更好地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细则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等。

三、评审标准。

1. 评审标准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为依据,综合考量其在工作岗位上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 评审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

3. 评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领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能够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发展需求。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的申报,评审机构应当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报人符合评审条件。

2. 评审材料提交,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评审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

3. 评审组成,评审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评审组,由具有丰富经验和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评审程序,评审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审意见。

5. 结果公布,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相应的职称,并向社会公示。

五、评审结果。

1. 通过评审,对于符合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机构应当授予相应的职称,并给予认可和奖励。

2. 未通过评审,对于未能符合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并给予指导和建议,鼓励其进一步提高自身水平。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希望各评审机构能够严格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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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 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二)遵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贯彻落实党和国 家的科学、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科学、教育事业,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室、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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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做出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 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2.具有所从事相关领域实验室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能出色的完成单位交付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能发挥研究室、实验室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熟练掌握所从事领域实验体系和专业知识,实验研究成果显 著,在同类研究室或实验室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验操作技术纯熟, 实验操作方法具有代表性。
第五章 实验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实验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满足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2 年;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助理 实验师岗位任职满 4 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毕业学历,并在助理实验师岗位 任职满 5 年。 第十四条 能力业绩条件。 申报实验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专业能力条件和工作 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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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奖励 1 项;或指导培养 1 名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获得与本人从事工作领域相关的 1 次以上县级以上荣誉
称号(奖励); (6)参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规
范、规程、指南)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7)撰写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3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条件。

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及时将细化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厅和教育厅备案。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坚持以德为先。

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

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

8.18《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不再受学历限制!

8.18《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不再受学历限制!

2018年8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原人事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24年后职称评审管理迎来的重大调整,度川管理研究部将核心调整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

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

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康复中心)、工读学校、专门学校、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基础教育命题及考试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设置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乡村教师职称两个类别。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政策,从2024年起,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乡村教师,在全区乡村学校范围内有效,如流动到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教育教学单位,应按照全区通用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支持乡村教师申报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

乡村学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单独组织、单独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

第二章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评审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评审条件。

1. 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 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申报职称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人员填写《职称评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3. 经过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进行面试或论文答辩;4. 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水平、业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

五、评审标准。

1. 学术水平,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影响力等;2. 业务水平,包括工作业绩、技术创新等;3. 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职业精神等。

六、评审结果。

1.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2. 对于合格的申报人员,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3. 对于不合格的申报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监督和检查。

1. 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2. 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

八、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

以上即为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希望各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此细则进行申报,评审委员会也将严格按照细则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职称评审量化计分细则修改(19.07.09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高教系列(含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 -- 2 -- 3 -- 4 -- 5 -- 6 -- 7 -- 8 -关于上述细则的补充说明:①国家级表彰主要指:“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层次表彰;省(部)级表彰主要指:省(部)级师德标兵、教师育人楷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层次表彰;市(厅)级表彰主要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立功等同层次表彰。

②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范围主要指:党政部门主办的报纸、期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师德师风先进事迹的专题(系列)报道。

其中,国家级主流媒体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求是》、《人民教育》、时事报告、半月谈、人民网主版、新华网主版等;省(部)级主流媒体主要指:《湖南日报》、红网主版、湖南电视台、湖南广播电台等;市(厅)级主流媒体主要指:地方性日报(晚报)等。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的加分总体上从严计分。

③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加分的认定根据学校教学奖励相关文件进行界定。

④来源期刊均不包括扩展库、增刊、集刊等,EI会议收录的论文不纳入计分范畴。

教改论文的认定需要满足:论文中有教研教法的明显体现,论文中有就如何改进教学教法、如何综合应用的阐释与解读。

⑤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国家级获奖是指由中国文联、文化部与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联合举办(三或五年一次的界展)、或由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均不包括分协会或下级协会)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性的音乐舞蹈大赛、美展、艺- 9 -术与建筑设计作品与书法作品大赛获奖。

省级获奖是指由省文联、省文化厅与省音协、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协联合举办、或由省音协、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协(均不包括分协会或下级协会)单独举办的一年一次的省级音乐舞蹈大赛、美展、艺术与建筑设计作品与书法作品大赛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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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林芝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
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县(区、校)推荐,经林芝市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通过,由林芝市教育体育局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式
在编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参照执行。

第四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五条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

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学习培训期间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家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

若有1年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若有2年考核不合格(不连续),延迟5年申报。

若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若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教研员、电教员等其他校外机构教师不作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要求。

2. 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二)申报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1. 获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3个月;
2.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满1年,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3. 获大学专科学历满3年,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获大学专科学历满2年,聘任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三级教师职称满2年;
4. 获中专学历满4年,聘任为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职称满4年。

(二)申报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大学专科学历满1年,在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2. 获中专学历满1年,在小学和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三)以上学位、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学历。

第十一条教学任务条件
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学历,学校教师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教研员、电教员等其他校外机构教师完成规定工作量。

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同级中小学校教师教学
工作量的1/3计算。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或从教)以来,每年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90学时,其中地市级以上培训累计不少60学时。

第十三条考试条件
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政治考试和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并合格。

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5年,不作业务考试要求。

在艰苦县乡工作,不作业务考试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 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 在课堂和校园内散布宗教迷信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者;
3. 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时,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者;
4.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 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延迟相应的申报时间。

1.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延迟3年申报;
2.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3. 在职称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或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考题或答案的;或实施作弊、组织作弊的延迟3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的,依据刑法新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予以严肃处理;
4. 被选派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因不按规定参加培训被市教育局通报的延迟2年申报,被自治区教育厅通报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章材料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一式2份,评审机构和个人人事档案会后各留存一份;
2. 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 本人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 考试合格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5. 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的相关证明)。

6. 其他本细则所涉及到的佐证材料。

申报人员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后将材料报县教育局师资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由审核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所有材料最后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提交评审会。

第十六条推荐县(区、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评审工作汇报材料1份;
2. 每位参评人员推荐材料1份;
3. 《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1份和电子版;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要求
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评审中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翔实、规范。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评审要求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不少于15名专家组成,要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期3年。

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

评委在评审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条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

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评审收费标准
林芝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艰苦县乡包括墨脱县及察隅县的古拉乡、察瓦龙乡和波密县的康玉乡、八盖乡。

第二十五条符合《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林芝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行发…2013‟17号)相关条件的,可免试参评。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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