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181.独角兽法考(民诉)-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二、执行开始(一)申请执行(民诉法236条,《民诉司法解释》第483条,《执行解释》第27条—29条)1.申请执行期间及其起算《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解释》第2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执行解释》第27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执行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诉司法解释》第483条)(二)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执行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回转的裁定。
三、执行措施(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注意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不得冻结和扣划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诉法》第243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注意】(1)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摘要]《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两次修订,而在2007年第一次修订中新增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执行措施,即第231条。
而在《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中,该条款在内容上没有变动,只是在法条排序上有所调整,即变为第255条。
对于该条款如何定义,不同学者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关键词]民诉法;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自动履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执行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较差,处罚措施少,对被执行人发挥不了多大的震慑作用。
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18条中,通过增加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执行措施如下: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于2008年《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又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能信贷、不能置产、不能出境等等,甚至对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也能带来众多不便,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如今这些执行措施已经运用于实践,从近年的报道中可以发现,这些措施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了。
“老赖”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大为提升。
然而,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定义,该条措施的具体称谓应该是什么,在理论界说法不一,学者间对此也未能达成统一认识。
一、主要观点1.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
赞成该观点的有张卫平[1]和童兆洪[2]。
张卫平认为这一条款是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通过增加该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自2022年2月4日实施)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2020年12月 第37卷 第6期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ec. 2020Vol. 37 No. 6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尹志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杂,诸措施之间缺乏必要衔接,导致实际运行效果并不明显。
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执行标的,设置经济制裁措施、资格限制措施与人身限制措施,通过体系化、多层次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制度的补偿、引导、制裁功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同时,对债务人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关键词】间接强制执行;权利实现;制裁【中图分类号】D5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0)06-0067–07收稿日期:2020-04-20作者简介:尹志勇(1976-),男,汉族,四川岳池人,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民事执行法。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课题编号:ZGFYZXKT201801B);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课题编号20&ZD195)。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通过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未能实现债权人权利时,执行机关通过给予债务人人身、财产上的不利益,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行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1]。
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多,借鉴了两大法系绝大部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显带有德国债务人名簿与韩国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的影子;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国逾期罚款、日本强制金制度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限制出境则与美国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限制高消费以英国禁制令作为参照系。
民事诉讼法225条

民事诉讼法225条《民事诉讼法225条》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问题。
本文将就该条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意义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225条》的内容《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亦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及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而非由法院主动调查和收集。
二、《民事诉讼法225条》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225条》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等各类案件。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遵守该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225条》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仅仅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
这样做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了法院的主观性和武断性。
2. 促进诉讼公正《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促进诉讼的公正。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3. 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在诉讼开始之前先收集和整理好证据,这有助于减少诉讼中的争议和纠纷,提高诉讼的效率。
四、《民事诉讼法225条》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如何履行证据举证责任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1. 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包括自己的主张和对方的主张,以及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等。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二审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评析

2 0 1 3 年第 5 期
法 治研 究
“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审的若千证据法 问题评析
一
、
二 审过 程 中。 对 于检 察机 关 来 回 变更证 据 形式 要进 行 必要 的 限制 , 尤 其要 限制从 最优 证
据 形 式 变更 为 次级 证据 形 式 在 控 方证 据 不 充分 的 情 况 下 , 法 官应 妥善 履 行 调 查 义务 。 只有 在进 行 必要 的调 查之后 依 然无 法形 成被 告人 有 罪的 心证 时 。 方 可按 疑 罪从 无原 则 宣告 无罪 。 关键 词 : 非 法证 据排 除 第一案 失权 变更证据 形 式 调 查 义务
2 0 1 1年 4月 . 被告 人 章 国锡 ( 原 系 宁波 东 钱 湖旅 游建设 局 局长 助理 ) 因被 检察 机关 指控 受 贿 在 宁波 市 鄞 州 区人 民法 院 受 审 . 同年 7月 , 鄞 州
区人 民法院以检察机关前期侦查存在瑕疵 、 检方 提 供 的证 据 不 足 以证 明侦 查 机 关 获取 被 告 人 章 国锡 审判 前有 罪 供述 的合 法性 为 主要 理 由 . 对 检 方 指 控 金 额 中 的 7万 元 未 予认 定 . 最 终 只 认 定 6 0 0 0元 , 判决被告犯受贿罪, 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 被称为“ 非 法 证 据排 除第 一 案 ” 、 “ 全 国首 例 非 法 证 据排 除案 ” . 引起 了学界和实 务界 的广泛关 注 。 审判决后 . 检 察机 关 提 起 抗 诉 . 章 国锡也 提 起 上诉 . 二 审 中检察 机 关 提 出若 干 新证 据 . 证 明一 审未予 认定 的受 贿事 实 确实 存在 . 并提 供 相 应 的讯 问 录像 . 证 明被 告 人 审前 供 述 的合 法 性 。 宁波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经 两次 开 庭 审 理 后 . 于 2 0 1 2年 7月 1 8日作 出判决 . 在判决书中对一审 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 了认可 . 但 同时 认 为二 审 中检 察 机 关 已经举 证 证 明 了审 前 被 告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看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民诉法解释》518条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文就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法明传(2016)759号】第二条第2款【多措并举,尽快促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用足、用尽各项执行措施。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作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等,集中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措施;要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起自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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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首先,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措施,指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
行封存,限制其处分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查封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一旦财产被查封,被执行人就
无法处分该财产,直到债务得到清偿或解除查封。
其次,拍卖是指法院通过竞价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拍卖,以
获取拍卖价作为执行标的的偿还。
拍卖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土地、车辆、
财产等。
拍卖过程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拍卖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的竞价环境,使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价格变现其债权。
再次,变卖是指法院通过非竞价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将执行标的的财产变现。
变卖的方式可以是私下协商转让或者委托第三人
转让。
变卖的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财产等。
变卖的过程需要
符合法律程序和变卖规则,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价格变现其债权。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的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强
制手段,用于保证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
这些措施不同于刑事执行
的抓捕、拘留等手段,而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和变现其财产来实
现债务的清偿。
在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诉法第255条规定了在执行标的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拍卖、变卖等。
执行措施的选择应当依据具
体案件情况,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