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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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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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3、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sk-->)。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支配和处分物体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保护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物权可以定义为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权利,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附着于所有权的权利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则是物体。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自然的或人工的,只要具备客观实体和可以被支配的特点,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权是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紧密相关。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个人才能享有物权。

其次,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其主体拥有对物体的排他性支配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使权利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物权并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权是对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钱币、车辆等。

不动产权则是对不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等。

物权的种类还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等,不同的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物权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保护可以通过起草和签订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维护物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如起诉、仲裁等。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提高公众对物权的认知和意识,对于保护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权是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其客体为物体。

物权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述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包括以下情形: •(1)共有;(2)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3)内容相容的他物权并存。 2.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思考:如何界定排他性的内涵?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物业权属

物业权属
第一节 物权和物业权属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业权属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物业权属的概念,
第一节 物权与物业权属概述 第二节 物业权属制度 第三节物业权属登记管理
第一节 述
物权和物业权属概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业权属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 物权法: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发挥担保作用的一种物 权类型。 权类型。它是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 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 产上为债权人设定的一项权利。 产上为债权人设定的一项权利。 我国的担保物权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 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一种重要 的财产权。 的财产权。物权的本质主要体现为亮 点:一是权利人对物质直接支配并享 受其利益; 受其利益;二是排除他人对权利人支 配权的侵害或干预。 配权的侵害或干预。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标的是物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有其利益 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 1,物业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其物业享有占有, 指所有人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 收益,处分的权益, 用,收益,处分的权益,以及排除他 人非法占有的权利。 人非法占有的权利。物业所有权是物 业权属中的核心权利。 业权属中的核心权利。物业所有权可 分为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分为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二节 物业权属制度
• 一,土地权属制度 • 二,房屋权属状况 • 三,物业相邻权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具体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物权的名词解释涉及到其定义、性质、特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物权的定义主要体现了对特定的物体所具有的权益,这些权益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

物权的定义中还强调了物权的内容,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物权的定义是对物权概念的具体界定,能够准确描述物权的特点和属性。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体现了其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

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它是以特定的物体为客体,以个人或者法人的实际占有为基础,通过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关系。

物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同时,对于同一物体,只能有一个物权人享有物权,其他人都不能从中获取权益。

三、物权的特点1. 专属性:物权是绝对的、排他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拥有的权利是独占而不受干扰的。

其他人无权插手、侵犯或干涉;2. 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

在物权人死亡或者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传递给其他人;3. 被动性:物权在未行使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物权人行使了物权,才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4. 终止性: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

例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物权存在期限到期或者物权因法律原因被撤销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物权享有充分的保护。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法律文件,明确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及其保护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对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行为都有法律保护。

同时,物权的保护还得到了其他相关法律的支持,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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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一词,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创立,但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权概念,除奥地利民法典外,大抵未作定义性规定。

故学理上多有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物权的定义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的定义,该草案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比民法草案来说,物权法草案给出的定义更为科学。

就法理而言,根据现代民法学理论的通说,笔者认为,认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比如,某人对居住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某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某银行对一家公司因贷款而提供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范畴。

(二)物权的客体顾名思义,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有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

比如对电话号码享有的所有权、对在网站注册用户接受的财产(金银)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另外,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因此,从民法物权理论上来讲,由于物的形态概念已经由传统的有形物发展为现代的有形物和无形物的结合,物权法调整无形物法律关系是对现代新型物权实践的回应。

因此应该将这些虚拟财产界定为“物”。

(三)物权的含义就物权的含义而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物权。

首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在财产权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

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

物权关系一旦经过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及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

再次,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由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也多有“物权篇”,我国立法机关也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也会专门有确立物权法律制度的“物权篇”。

本书关于物权的论述,没有特别说明,都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

(四)物权的本质物权作为现代民法财产权的一个权利支柱,它的本质是什么呢?民法学界对此亦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的权利归属理论最令人信服。

即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物权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一旦物权被法律确立下来,归属于特定的物权人并受其管领支配,那么物权人就可以凭借私力和公力排除他人对物权的侵扰和干预。

因此,物权的本质可以归纳为: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管领支配并可以寻求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对世性。

这是与具有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

二、物权的特征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了解到物权的四个特征:主体上的对世性、客体上的特定性、权能上的支配性、行使上的绝对性以及效力上的排他性。

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大范畴。

但关于物权的特征,不同的论著有着不同的阐述,比如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支配性等。

笔者认为,这些论述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也存在着观察角度不清、观察维度不全等缺陷,我们应该从物权的不同角度和维度来观察物权的性格,从而全面的了解物权的特征,进而理解物权的分类、效力、变动等诸多相关物权原理。

物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不同的方面:(一)主体上的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前文已经指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人和义务人。

其中,权利主体就是享有物权的人(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和不得干涉物权人形式权利的义务。

[2]可见,物权具有对抗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的特性,属于对世权,这是它与作为财产权中的另一分支的债权的明显区别,因为债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尽管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债权具有对人性,是对人权。

(二)客体上的特定性这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前文已经指出,物权的标客体物,这可以将物权与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区分开来,然而这里的物具有特定性,并非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只有那些被物权人依法支配的物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需要指出,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其标的(权利义务具体指向)有时候也是物(标的物),但这不是债权的普遍性特征,债权的客体总体上可以抽象为给付,这也是物权与债权在客体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权能上的支配性这是物权在权能方面的特征。

从物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物权人对物有好多权能,比如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或者收益权能甚至处分权能,但总体上可以抽象为支配特定物的权能。

也就是说,物权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实现权利的各项权能,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可见物权是支配权。

而债权的基本权能却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可见债权为请求权。

(四)行使上的绝对性这是物权在行使方面的特征。

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人所负担的义务仅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是负担积极义务,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权利,在权利的实现上,物权人实现其物权时无需义务人的介入,对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也有寻求物上请求权来使其物权得到恢复性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属于绝对权,而债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具有债的相对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是相对权。

(五)效力上的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传统定义告诉我们,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物权人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任何人侵害了物权,物权人都有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权利。

另一方面,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要遵循“一物一权”原则。

这与物权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在权能上的支配性密切相关,只有当物权人能够对其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权时,才可以产生排他性特征。

当然,两者也是从不同角度来表征物权的特征的,权能上的支配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物的关系(人——物关系),而效力上的排他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其他义务人的关系(人——人关系),所以,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相对性特征,在效力上主要表现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不是排他权,相反,有时候债权还具有涉他性,比如合同法上的涉他合同。

2006-09-17 22:13:11添加/查看意见(0)还可输入300个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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