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为部门单品种药品库存的上限,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设置基数及周转柜。
基数参照本部门周消耗量进行合理设置。
2.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同意后备案。
3.门诊药房应当设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调配。
4.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和科研机构、药店等合法机构在使用相关药品时能够遵守规范,保证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误用。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此外,还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从不同方面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准入审批、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等环节。
在准入审批环节,相关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功效等方面的评估。
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采购环节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采购时,相关机构需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使用要求。
采购过程中,需要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完好,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在使用过程中,相关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医嘱或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设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监督机制为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监督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会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检工作,对生产企业、流通环节和使用机构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此外,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内部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审查机制。
医院和科研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内部使用流程的规范和监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流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1、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经签字留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限量规定:(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3日常用量。
XX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7日常用量,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注明理由。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15日常用量。
(2)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为每张处方≤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7日常用量;长期使用应每三月复诊随访一次。
(3)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日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医生为癌痛病人开具处方,应根据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中关于癌症疼痛治疗用药个体化的规定,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每次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5)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唉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4、调剂部门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医院成立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次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二条麻醉、第—类精神药品的采购l、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技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办理印鉴卡,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4、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山财务科采取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三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1、购买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第四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1、购入的麻醉、第—类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帐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登记并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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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
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
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昌宁康弘医院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