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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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

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标签: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一、原因与条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

“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

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

[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有原因。

正因为条件与原因的不易区分性,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才有了将条件和原因混为一谈的“条件说”。

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原因与条件不易区分,但是哲学研究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依据。

条件“是指在空间和时间上伴随原因,使原因的作用得以发挥,结果得以出现的那种现象。

原因的作用离不开条件,但条件不等于原因。

相对结果而言,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在于: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条件对结果只能发生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条件自身不会引起结果。

通俗地说,条件只能是原因发生作用的‘气候’、‘土壤’和‘温床’。

”[3]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上述哲学区分,法学也发展出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

法学将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重要的条件才是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对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

[4]哲学与法学对原因与条件的区分效果是:条件是指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环境,但有此环境并不必然发生结果的现象,它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从属作用。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
• 保险损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 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 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害发生的近因为要 件的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 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 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课程目的
让学员了解掌握保险近因原则以及在实际理赔中的 运用,同时应用近因原则分析、判断并解决保险理赔过 程中的实际问题。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55条 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 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 的损失,概不负责。
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 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 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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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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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 如在目前发生的地震中,若某人投保了意外 伤害保险,若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被砸断双 腿,在治疗的过程中因高位截肢发生并发症 造成死亡。虽然从表面上看,并发症状引起 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从近 因的角度分析,并发症的发生是地震引起房 屋倒塌砸伤被保险人而高位截肢的必然结果,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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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近因原则

•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如果同时 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赔偿所 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偿。
•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的,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 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 案例:一艘船投保了火灾险,结果由于失火和海 浪共同作用导致沉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多少?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 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 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 原因。 • 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 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 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精算 投资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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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核保
• 哲学上说:要抓主要矛盾
•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4种情况) • (一) 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该原 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 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 案情: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 水淹了,仓库受损。 • 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1
原因3 原因2
近因?
• 英国学者约翰〃伯茨在其所著的《现代保险法》中列 举的1918年雷兰船运公司诉诺威治联合火灾保险协会一 案,对于理解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近因认定具有典型 意义。 •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雷兰德船运公司下 属的一艘投保了船舶保险合同的船舶在驶往哈佛港的 途中,被敌国军舰的鱼雷击中。为了躲避灾难,该艘 船舶被拖进风平浪静的法国勒阿佛尔港。此后,港口 当局担心该艘受伤船舶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其驶 往外港。于是,该艘船舶移到港口以外,由于港口以 外的海面无防护设施,海浪较大,所以,在海浪的冲 击下,该艘船舶沉入了海底。

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逐一进行分析。

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案情介绍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

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驶 证),驾驶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碰撞中央护栏,造成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000元。 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 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于2004 年9月15日,向穆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确认拒赔数额为 141198.26元。于是,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1、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 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公司也 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 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五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A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B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易:多种原因同为保险责任或同为除外责任 难: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承保责任,若 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 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 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n our country.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make clear rules to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however, in the court and the arbitration agency,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to judge whether the insurer shall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the paper tries to expou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ase, discusses on its use in practice, so as to put forward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egislation.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规则key words: insurance;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applicable rules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5-030 引言在保险中,事故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目录
01 一、近因原则的概述
02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
03 三、近因原则
06 参考内容
在保险法中,近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保 险合同的解释以及损失程度的确定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次演示将从近 因原则的概述、适用、挑战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辨析,以期能够深入理解近因原则 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责任近因原则: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判断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 险人的责任范围。
三、实证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情况,本次演示选取了一起典型 的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案例介绍:某被保险人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某日,该被保险 人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暴风雨,导致车辆被淹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暴风雨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不属于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理赔。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3、保险利益难以确定
在近因原则的适用中,有时候也难以确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特别是在涉 及到多方面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哪些原因是属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风险,从而给保险利益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近因原则的发展
1、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近因原则将会更加重要。在传统保险业务中,保险 公司主要的是单一风险导致的损失。然而,在现代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更加注 重综合风险管理,即多种风险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综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近因 原则将会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和判断。
综上所述,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保险责 任的认定、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损失程度的确定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损失难 以量化以及保险利益难以确定等。尽管如此,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的 修改,近因原则将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

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1]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2]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3]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4]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

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5]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

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

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

[6]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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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
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
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
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要针对性地适用
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2. 要全面性地考虑
在适用近因原则时,要全面性地考虑所有可能影响保险事故的因素。

例如,在发生车祸时,不仅要考虑驾驶者的疲劳、酒驾等因素,还要考虑交通状况、车速等因素。

3. 要平衡性地权衡
在适用近因原则时,要平衡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和相关性。

如,一个人发生车祸时,即使是最近的原因是疲劳,但如果是因为疲劳所引起的心脏病而导致事故,此时心脏病也应该被认为是最近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近因原则对于保险事故的评估和赔付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风险分散原则,确定保险责任,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

在适用近因原则时,需要针对性地、全面性地、平衡性地权衡所有相关因素,以全面地了解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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