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汽车零部件方面的标识标准化情况

汽车零部件GS1编码与条码标识标准 !各位来宾早上好,很荣幸向大家汇报这个汽车零部件GSI系统编码与条码标识标准。
首先先介绍一下背景,刚刚背景已经给大家讲过了,我简单介绍一下,在国家政策层面,首先我们是在2004年有一个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三包的规定,这个规定是针对整车厂,整车厂自己背负着重大的压力,但往往出现问题都是零部件,普遍希望将国家政策的压力往上游转化的趋势,另外在去年,国家发改委联合了科技部和环保总局出台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大的背景下,对我们汽车整车及其他零部件产品的最终回收和再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在日本和德国等汽车发达的国家他们有一些零部件的回收政策,他们汽车报废了之后对零部件的可再利用率达到了40-60%,我们国家在2010年要求对M/N型的汽车按质量的可再利用率百分比要求达到80%,在2017年最多能达到95%的要求,这都对零部件标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汽车零部件标识是基础数据的信息,它的追溯,和他们分类的信息提出了载体目标的要求。
在企业需求来看,汽车行业QS9000对质量可追溯性提出更高的QC和QA要求。
针对国情还有对零部件防伪和防串货的需求。
另外包装及应用环境的多样性挑战,在我们调研中,有一个很大的重型商务车企业每年因为事故损坏零部件、无法确定供应商、真伪现场无法判断等原因自己要承担4000万的损失。
另外还有企业信息化深入的需求,信息化本质是围绕数据的I/O输入输出、存储和计算三大功能展开的,汽车企业在计算方面普遍已经或正上马ERP,在存储方面也都部署了数据库工具,在输出方面有很好的报表系统和图形界面,但是在数据最源头的输入这块,也就是在自动识别这一块,恰恰是我们中国汽车企业信息化的短板,很多企业还是需要提高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汽车行业对零部件可追溯性的范围,第一层是追溯对象:它是分为五个环节,先是原材料零件,然后半成品,然后产品,然后所有品,然后是旧品和废弃物,第二层是每一个状态都有对应进行管理的机构,再向下第三层是相关的信息,每一环节关注信息的分类、数据项的取舍都有不同。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注8:带出厂编号、批次号的产品,出厂编号、批次号中带有明显的年月标志时,日期可不单独标注。
注9:机油冷却器的标识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表2表1中的第23项“其它零部件”的标识原则
序号
标识原则
备注
1
依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标识的优先原则,先“供应商代码”、其次为“图样代号”,再到“YC商标”
3.5生产厂自行规定的工号、铸号、炉次、模具号等标识内容,生产厂可自行决定使用,但不得与本标准冲突。标识时必须与本标准的标识分隔开。生产日期符合Q/YC 5036规定。
3.6“YC”标志按附录B执行。标志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但黑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8mm,反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10mm。
3.7实物上打二维码的零件,二维码标识的要求按Q/YC 5071执行。二维码的标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定。
注3:表中规定的型号为部件型号,部件型号按附录E的规定。
注4:同一供应商的同种产品不允许选择两种形式的表示方法。
注5:序号17~20的产品无出厂编号时不标注。
注6:当组合件是由简化图样代号标识的零组件组合成时,组合件的图样代号标识不得简化。
注7:油泵、增压器、喷油器等零件的供应商代码有些已包含在图号中,所以没有出现单列的代码。如果图样代号没有
5.1.3生产厂自行销售的零部件不得使用玉柴的商标、代号及玉柴名称或玉柴简称、产品型号、图号等内容。
5.1.4下列零部件的标识、以及在实物上印刷的使用维护说明或注意事项等应采用中英文同时进行(其它零部件不作要求)。
a)柴油滤清器;
b)机油滤清器;
c)空气滤清器;
d)发电机;
e)空气压缩机。
5.1.5二维码标识的内容应符合Q/YC 5071规定。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2010.2.21
201002011A
2
钟瀚
2010.2.22
201002012A
1
钟瀚
2010.3.24
201003015A
1
钟瀚
2010.4.30
201004014A
1
钟瀚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动机零部件实物永久性标识的内容与构成、标识的方式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我公司产品图样生产的自制、外协的发动机零部件。标准件亦应参照使用。
(a)(b)
图1
其中:零件名称用四号字体,零件名称英文用五号字体。总成件如水泵、空气压缩机、空调压缩机、发电机、起动机、转向泵、ECU硬件、喷油泵(包括调速器)、增压器等才允许用标牌或永久性标签。
4.1.4采取印刷方式标识的零部件如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的,印刷后的效果类似标牌。
4.1.5燃油喷射泵、增压器、中冷器、ECU控制器、SCR处理器、SCR计量泵、EGR、EGR控制器、催化器等零部件由于与排放直接相关,必须在标牌上标识产品型号、供应商名称;热交换器、海水泵、监控仪表、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等需进行船检认证(零部件上有船检认证标志)的船机零部件允许有生产厂名称和商标;其他零件需得到批准后才允许同时标识玉柴商标和供应商名称及商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玉柴股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YC 5025—2005 —Q/YC 5025—2007。
Q/YC 5025—2010
更改记录
更改日期
更改通知单编号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发布2010-11-03 实施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泓、张晓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
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 灯、灯组件。
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 需要 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5025.1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

Q/YC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C 5025.1—2012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2012-07-27发布2012-09-01实施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YC 5025.1—2012前言本标准是在Q/Y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是对开发试验阶段新品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工程研究院重要试验件序列号编制实施办法》,过渡期供货零部件未有新品标识的,则由试验室按原办法补标识。
本标准由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瀚、邓斌、秦真山、莫富鸿。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更改记录更改日期更改通知单编号更改标记处数更改经办人备注Q/YC 5025.1—2012新品零部件标识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的标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的标识,适用于发动机新品零部件的开发试验阶段,零部件批产阶段(“SOP”阶段)按Q/YC 5025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规范规定了玉柴发动机的新品零部件序列号的组成与使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YC(K) 零部件质量开发管理办法QG/YC(K) 新品样机装配管理办法Q/YC 5025 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Q/YC 5036 发动机零部件批次号、出厂编号编制规则3 新品零部件状态标识的方式及要求3.1 新品零部件标识的基本原则3.1.1 新品零部件标识的“原则性、总则性”要求按Q/YC 5025执行。
3.1.2 新品零部件的定义,按QG/YC(K)执行。
3.1.3新品零部件状态,按QG/YC(K)规定,状态分为“SZ”试制阶段、“OTS”工装样件阶段、“PPAP”生产件批准阶段。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

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欧曼本部管理制度—————————————★——————————————供应商零部件标识管理办法FTM22503.26.0-20102010年3⽉10⽇发布北汽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曼本部1.⽬的通过建⽴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明确装车零部件及拆分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要求,完善供应商管理,并改善市场售后服务秩序,保证旧件实物仲裁⼯作正常有序开展,提⾼市场服务配件的质量保证。
2.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欧曼⼯⼚和服务中⼼配件管理部采购供应商零部件的永久性标识管理及保修旧件异议问题的反索赔⼯作。
3.术语永久性标识:不随产品的使⽤时间或所处场所的变化⽽丢失或损坏的标识。
零部件标识:指装车件标识(含总成件及总成拆分件)、配件标识的总称。
装车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式出现在原装车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的永久性图案或⽂字。
配件标识:指以铸造、打刻、烫印、柔性标签⽅式出现在供应商供服务中⼼配件管理部配件实物(含总成件及拆分零部件)本⾝的永久性图案或⽂字(与原装车件标识保持⼀致)。
拆分零部件:⽤于装车零部件的市场维修的拆分单元。
4、引⽤⽂件《欧曼旧件管理实施细则》FTM.22503.18.1-2010《欧曼服务政策》------------------------------------------.当期《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Q/FTB102-20055、标识要求零部件标识主要指装车零部件标识和拆分零部件标识。
所有的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
5.1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来表达在⽣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产⼚、零部件图号、出⼚编号或⽣产批次号等⽤于可追溯的信息。
5.2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经破坏⽆法去除、且表⾯不应锈蚀。
5.3零部件标识应满⾜下述要求——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作发⽣⼲涉的位置;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c)标识⼀般应标注在⼀个平⾯或圆柱⾯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5025发动机零部件标识规定

出厂编号:2A1A0000001
生产日期:2A
——
标牌
11
增压器(包括中冷器)
12
喷油器
玉柴商标
型号
图号
日期
商标
型号:PA1138
图样代号:A3000-1112100A-149
生产日期:2A
PA1138
A3000-A-149
2A
刻字
图号可简化
13
气缸体
玉柴商标
图号
3.5生产厂自行规定的工号、铸号、炉次、模具号等标识内容,生产厂可自行决定使用,但不得与本标准冲突。标识时必须与本标准的标识分隔开。生产日期符合Q/YC 5036规定。
3.6“YC”标志按附录B执行。标志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但黑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8mm,反白模式标志的最小宽度应≥10mm。
3.7实物上打二维码的零件,二维码标识的要求按Q/YC 5071执行。二维码的标识不影响本标准的规定。
A3000-1001222A
115
注1:序号1~11的标识内容在标牌上(包括标签)标注或在产品上印刷,标牌尺寸不得大于40mm×60mm,标牌的
表面应有保护簿膜。 其它不带型号、性能、规格或说明的零部件应采用无标牌(包括标签)的方法标识。
注2:自制件出厂编号中已带有生产地点代号,供应商代码可省略标注。
的,需要增加代码标识。
注8:带出厂编号、批次号的产品,出厂编号、批次号中带有明显的年月标志时,日期可不单独标注。
注9:机油冷却器的标识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表2表1中的第23项“其它零部件”的标识原则
序号
标识原则
备注
1
依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标识的优先原则,先“供应商代码”、其次为“图样代号”,再到“YC商标”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

零部件永久性标识管理规范(IATF16949-2016/ISO9001-2015)1.0目的为了对产品零部件进行有效的永久性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实现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性,防止在主厂生产再加工和装配过程混淆和误用产品零部件(包括本厂生产及装配),影响产品质量。
2.0适用范围适合于公司生产的各种零部件的标识。
3.0职责3.1 技术部负责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位置和方法。
3.2 质检部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产品零部件标识进行检验和评价。
3.3 各生产单位和供方根据产品零部件标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的产品零部件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牢固和易于识别。
4.0标识规定4.1 标识的内容:4.1.1 标识的要求内容应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厂家代码;第二部分––产品图号;第三部分––生产日期;第四部分-生产批号或序号(可选择); 第五部分-分供方代码。
举例如下:供方代码:B00164 G20D2.5.1 201311 (110) 07第一部分“B00164”––厂家标志第二部分“G20D2.5.1”供方代码第三分“201311”–生产日期第四部分“(110)”––产品批号或序号第五部分“ 07”–辅助标识,分供方标识。
4.1.2 无法按正常规定标识的产品4.1.2.1 对于总成件,可标识总成件特定标识,总成其组成部分必须有该供应商可控的标识,标识内容由供应商制定。
4.1.2.2 若在产品上标识区域不足时,可采用单位的名称简称、单位的商标或特定图形、符号表示。
4.1.2.3 若无标识位置或标识后影响产品的性能的产品,允许用颜色来区分或不作标识。
4.1.2.4 执行第4.1.2.3 条标识规定的前提是符合以下之一的规定:a) 产品零部件图样和技术协议规定的标识要求;b) 公司的生产、采购等单位提出的申请,并经技术部、质量部会签同意。
4.1.4 在产品图会签时,应当针对产品在标识必要性、部位、标识方式等特性要求方面进行会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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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MWJ 0608-2008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SGMWJ 0608-2008
前 言
本规范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窦志勇、覃雄臻、覃美明、潘玲、莫国庆、邓倩。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Q/SGMWJ 0608-2008
引 言
本规范是根据公司产品的设计、采购、物流、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产品零部件的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索赔以及召回创造条件。
本规范自200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零部件本体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本体标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设计的汽车零部件,其它汽车零部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准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NCA-02C-026《安全带实施规则修改》
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3C-027《轮胎实施规则》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DM/SGMW02.12-2005(0/A)《产品法规/强制性项目认证及申报管理办法》
Q/SGMWJ0104—2003《汽车产品特性分级和标注》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术语和定义见Q/SGMWJ0104—2003、DM/SGMW02.12-2005(0/A)和下列定义:
3.1供应商代码
SGMW的零部件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的唯一编号,是供应商的识别代号。
供应商代码按本公司内部编码或DUNS编码编制。
公司内部编码是SGMW为供应商在SGMW—SAP系统中创建的唯一识别符号。
DUNS编码(邓白氏码)是国际认可的常用的公司识别符号,9位数全球编码。
3.2零部件的本体标识
在零部件本体上的永久性的标记,用于识别本公司的零部件产品和不同的供应商。
以下简称标识。
3.3SOR
产品零部件开发要求书。
3.4零件型号
SGMW技术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自行编制的零件编码。
4 标识内容
未经许可,除供应商代码外,严禁在零部件上出现供应商标记、联系方式等供应商信息。
标识的具体内容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的要求。
根据零部件的产品特性分级(标准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标识内容作如下规定:
4.1标准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
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2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
标识内容包括: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零件号、生产日期。
当零件位置紧张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识内容,但必须包含供应商代码、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信息。
4.3与安全或法规有关的主要特性件
4.3.1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符合CNCA-02C-026、CNCA-02C-055、CNCA-02 C-056、CNCA-02C-057、CNCA-02C-058、CNCA-02C-059、CNCA-02C-060、CNCA-02C-061、CNCA-02C-062、CNCA-02C-063、CNCA-03C-027、CNCA - 04C-028的规定,其次要求满足第4.1条的要求。
4.3.2环保目录的关键件(发动机、催化器、碳罐、氧传感器、PVC阀、EGR、OBD系统、ECU、变速器、排气消声器等)的标识内容,首先必须有零件型号、供应商标记的内容,其次要求满足4.1的要求。
5 要求
5.1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清晰的,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不允许有老化和自然脱落的现象。
5.2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5.3 标识的位置
5.3.1 标识位置一般要求位于零件非工作表面的显眼位置,但不能位于与其它零部件发生相对运动的位置。
5.3.2 有3 C要求的主要特性件,其标识位置应符合CNCA-02 C-026、CNCA-02 C-055、CNCA-02 C-056、CNCA-02 C-057、CNCA-02 C-058、CNCA-02 C-059、CNCA-02 C-060、CNCA-02 C-061、CNCA-02 C-062、CNCA-02 C-063、CNCA-03 C-027、CNCA - 04 C-028的规定。
5.3.3 标识在零部件上的布局依零部件大小进行布置,可以在不同的平面上。
5.3.4 标识的具体位置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的要求。
5.4 标识的体现方式。
标识的体现方式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的产品图样。
5.5 标识内容的具体要求
5.5.1 标识内容的字体、字号
标识的中文采用宋体常规字体;除字样标记外,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常规字体。
标识的内容应采用相同的字号,具体要求按正式发布产品图样。
5.5.2 供应商代码按供应商明细列表执行。
例:845xxxx 南宁xxxx股份有限公司
850xxxx 重庆xxxx有限公司
5.5.3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图形尺寸比例缩放。
5.5.4 零件号
与产品图样上的零件号一致。
5.5.5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包括年、月、日的内容,例如:2008 年5 月22日生产的零件,则标注为:20080522。
5.5.6 标识示例
以下示例仅供参考。
示例1:适用于标准特性件、与安全或法规无关的主要特性件
XXXXXXX XXXXXXXX 20080522
示例
2:环保目录的关键件
XXXXXXX
XXXX XXX XXXXXXXX 20080522
6 在SOR 和产品图样上应体现本规范的具体要求。
供应商代码 零件号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
零件号 供应商代码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 零件型号
供应商标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汽通用五菱标记的规格
参考文献 《上汽通用五菱VI设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