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统计违法行政处分条例

统计违法行政处分条例近年来,违法违规行为在各行各业中愈发猖獗,涉法涉诉案件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国制定了《统计违法行政处分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我国的法律法规非常丰富,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个部门的法律执行力度不一、管理方式不同,导致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了一些混乱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统计违法行政处分条例》,旨在对于违法者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惩罚措施,杜绝管理混乱的情况发生。
二、条例制定的意义1.保护司法公正。
条例提出了对各部门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以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作为处罚标准。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了司法公正。
2.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条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必须进行统一的管理、程序规范,严格审批、公示等步骤,避免了处罚偏差、主观性强等问题,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信力。
3. 保护公民的权益。
条例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条例注重保障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扰民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主要内容条例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违法行为的分类。
条例将违法行为分为大类和细类,对于刑法行为、行政法规行为、地方性法规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并对于同一类别内的行为进行细分,确保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标准。
2.处罚标准的明确定义。
基于违法行为的分类,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的明确定义,并规定了处罚的最高和最低限制,这些标准保证了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3.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
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公示、审批等步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证了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4.强化执行力度。
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办法,并明确了相应的程序,确保执行力度有法可依。
统计局行政处罚实施方案

统计局⾏政处罚实施⽅案2019-08-18为规范统计部门⾏政处罚⾃由裁量⾏为,从源头上防⽌滥⽤⾏政处罚裁量权,有效提升依法⾏政能⼒,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市开展规范⾏政处罚⾃由裁量权⼯作⽅案〉的通知》(亳府发〔2012〕13号)精神,结合统计⼯作实际,特制定本部门实施⽅案。
⼀、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提⾼依法⾏政⽔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效便民、权责⼀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滥⽤⾏政处罚裁量权,着⼒规范⾏政⾏为,切实推进依法⾏政。
⼆、实施主体市、县两级具有⾏政处罚裁量权的⼈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作任务(⼀)抓紧制定和实施⾏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坚持统⼀裁量标准。
市、县(区)统计部门制定⾏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以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本部门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并正式公布的⾏政执法依据基础上,对⾏政审批、⾏政处罚、⾏政检查等8类⾏政⾏为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参照省统计局制定的适⽤范围相同的基准,制订出本级相应的⾏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切实突出⼯作重点。
⾏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作在市、县(区)法制部门的统⼀组织、指导、监督下开展,当前市、县(区)统计部门要以规范统计⾏政处罚为重点,按照“⾃上⽽下、逐级推进”的原则进⾏。
3.认真执⾏共同原则。
统计⾏政处罚⾃由裁量权应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
单表种多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单起⾏为论处,以不真实统计数据中裁量基准最严重的⼀种作为裁量基准;多表种多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多起⾏为分别予以裁量,合并处罚。
当事⼈同时违反上述统计法律法规关于⾏政处罚规定的同⼀条⽂规定的,按单起⾏为论处,以其中情节最严重的⼀种作为裁量基准;分属不同条⽂规定的,按多起⾏为论处。
当事⼈有下述⾏为之⼀的,均应视为情节严重:使⽤暴⼒或者威胁的⽅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近两年内多次发⽣统计违法⾏为的;国家或省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为。
统计执法处罚标准

计局罚款标准统计局罚款标准有什么1、统计局罚款标准如下:(1)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2)10%以上20%以下,企业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20%以上或违法数额较大,企业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个体3000元以上至10000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局交罚款需要什么交罚款需要带现金或银行卡、罚款缴纳账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局行政处罚实施方案

优化执法流程
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提高 执法效率,减轻被处罚对象
的诉累。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统计法律 法规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 对统计法规的认知度和遵守
意识。
THANK YOU
感谢观看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给 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证据收集与保全措施
收集措施
01
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
收集证据。
保全措施
02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录音、录像
、拍照等方式进行保全。
证据审查
03
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
联性。
结案报告及执行情况跟踪
排除不相关因素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排除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因素,如违法者的财产 状况、社会地位等。
03
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环节要求
立案
调查取证
明确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并告知当 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 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告知
听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情况介绍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包括行政处罚程序、审批权限、执法文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 正性。
建立内部考核机制
定期对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奖惩,激励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统字[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广东省统计局2008年6月6日以粤统字〔2008〕19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适用原则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项(适用条件)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启动简易程序。
三、适用条件(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
指执法人员当场或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否认。
(二)有法定依据。
指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小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少的;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定期报表任务的企业因为停产或面临破产等原因造成屡次迟报的;3、符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的;4、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调查(含普查、大型专项调查)中拒绝填报调查表的;6、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拒报统计资料”的解释,不参加布置统计调查工作任务会议,又不领取统计报表的;7、其他行为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化标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对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况认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初次发生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二)两年内再次发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30% 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 以下,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三条本细化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违法行为既符合“以上”,又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解释。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后,如果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细化标准由绍兴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制定了如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1. 擅自篡改、伪造、销毁、隐匿、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工作程序,以不实的数据编制统计报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
3. 拒不执行统计机关的合法指令,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条违反统计工作纪律的行为1. 故意编造、传播统计谣言,破坏统计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 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统计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统计保密制度,泄露统计机关和统计信息主体的数据,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1. 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规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诬告陷害他人,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故意隐瞒不报经济问题,对工作人员的举报、控告、检举不实或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1. 在统计工作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职,或侮辱、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不及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公共场合发表对统计工作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条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统计369界限处罚规定

统计369界限处罚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拒报统计资料;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11.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12.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13.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14.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15.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16.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1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18.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19.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2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21.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22.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23.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2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25.阻挠、抗拒统计检查;2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28.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31.伪造、篡改、冒用《统计调查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8-04-21 15:00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12.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3.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4.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15.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6.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1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19.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2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21.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22.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23.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
2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5.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2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28.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1.伪造、篡改、冒用《统计调查证》。
二、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7.《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