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保证人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必须承担这一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担保人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的含义和作用。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给债权人吃一颗“定心丸”,让其相信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那么,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呢?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的交易或债务,让担保人误以为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提供了担保。
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显然是被欺骗的一方,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比如债权人威胁担保人,如果不提供担保就会对其家人不利,或者编造一些虚假的严重后果来吓唬担保人,导致担保人被迫签字。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主合同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超过担保期限也是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一个重要情形。
一般来说,担保合同会约定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超过期限后,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而这个过程没有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那么担保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因为债务转让可能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而未经担保人同意就擅自转让,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
在担保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在放弃的范围内担保人也免除担保责任。
比如说,债权人原本有权对债务人的某项财产行使抵押权,但却主动放弃了这一权利,那么在放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来源 | 走近民法典导语: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
保理商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否能够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保理商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否能够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裁判要旨保理业务的实践表明,保理商对基础交易主体的资信、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应收账款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保理商未进行有效审查和注意义务,是否导致担保人免责应区分对待;若主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清偿责任;若主合同有效的,担保人仍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7年9月25日,穗银保理公司与索菱科技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索菱科技公司以其对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申请保理融资。
二、同日,肖某亦、叶某娟作为保证人与穗银保理公司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该2人自愿对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同日,穗银保理公司与索菱科技公司共同向索菱股份公司通知应收账款的事实,索菱股份公司在收讫函部分盖章确认。
四、2017年10月9日,穗银保理公司向索菱科技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1200万元。
次日,穗银保理公司在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的初始登记。
五、经查,保证人之一肖某亦系索菱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33.99%;肖某亦亦为索菱科技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这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六、之后,穗银保理公司因债务逾期遂起诉债权人索菱科技公司、债务人索菱股份公司及保证人肖某亦、叶某娟承担清偿责任。
七、深圳前海合作法院认为,经查案涉基础交易并非真实存在、应收账款为虚假债权,且索菱科技公司和索菱股份公司之间系关联企业,穗银保理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且未尽到严格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但本案主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肖某亦、叶某娟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注:截至定稿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见本案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本书作者暂以本案一审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保理商对基础交易未尽到审查义务,保证人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基础交易的形式要件不齐备。
本案基础交易为关联公司之间形成的关联交易,其内容仅为一份框架采购协议,未明确具体的采购产品名称、数量、价格、金额及交货等条件,事实上无采购订单、发票、送货单据等相关可以佐证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
担保人无需还款的五种情况

担保人无需还款的五种情况
1、担保人有足够的反担保收入,可以满足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担保人会从反担保收益中及时出钱,为借款人支付贷款。
2、借款人严重违约,使担保人不得不承担责任:若借款人严重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全额赎回保证金;担保人有义务履行赎回担保义务,完全免除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3、担保人主动补偿:借款人严重逾期,担保人可以主动支付给借款人全部贷款,免除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4、借款人未办理清偿手续:若借款人拥有一定财务实力,但未就支付借款提出申请或者有道德上的缺陷,担保人有义务按借款保证协议的约定为借款人代偿贷款,从而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5、担保人被判处多次失信:当担保人有多次失信行为,可以被判处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银行有权撤销担保人的担保,借款合同自动终止,因此担保人也就没有必要支付贷款。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免责的意思是免除法定职责或者免除约定的职责,简单的意思就是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对于保证⼈的免责有⼀定的规定,如果保证⼈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就是可以免除的,但是即便保证⼈免责了,债权⼈也是可以提出⾃⼰的抗辩的,对于抗辩的事由是如何的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由于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种特殊的保证形式——最⾼额保证。
故,店铺分为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均可适⽤)和特定抗辩事由(仅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最⾼额保证当中之⼀种),来分别阐述之。
1、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1、主合同⽆效的情况《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效的,各⽅责任的承担为: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故,主合同⽆效的,⼀般可以作为担保⼈(保证⼈)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它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效的情况⾸先说⼀下本情况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本情况是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本⾝是⽆效的,主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上述第⼀种情况则是因主合同⽆效⽽导致保证合同⽆效,那么保证合同本⾝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的,由于主合同⽆效⼀般对保证⼈更有利,故保证⼈应从主合同⽆效的抗辩事由这⼀点来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
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银行贷款担保人一、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法律常识: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合法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3、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未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为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银行贷款担保人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世分量证原件及复印件;(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6、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方式如下:(1)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要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只要债务人违约,银行就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免除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能否免除申请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中甲与乙订立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丙作为保证人在和解协议担保人栏目中签名,三方协议递交给执行法官,法官记入执行笔录。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强制执行乙和丙的财产,此时,丙提出,其与甲乙订立的和解协议因乙未履行,甲应当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也就是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自己无关,执行中其也未出具担保书,故其担保责任免除。
那么,丙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1、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自愿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
现行市场经济主导的市场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场主体自由、平等、诚信,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均应当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压制、限定其市场行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私行为;既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暂时排除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体、履行数额、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协议,这种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确认条件,故和解协议具有当事人之间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的保证人也当然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执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征,比如合同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执行人员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即成立,并没有赋予执行法官实体审查权,但笔者以为,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实体审查权,并不等于执行人员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合同无效的认定是由法官来掌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误,那么执行法官为什么就要容忍执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和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呢?当然,和解协议订立的目的就是申请人想减少履行标的、放宽履行期限等,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还少,当不是没有,为了便于提高效力与效果,执行员有必要对和解协议作审查,并就个中相关利益关系释明,让当事人明白,尽量阻却这种行为的发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和解协议效力之后,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篇1鉴于:甲方(借款人)与乙方(出借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担保人)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但鉴于某些特定情况,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就丙方在特定情形下免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担保人免责合同旨在明确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担保责任免除事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免责情形1. 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未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担保责任。
4. 若乙方与甲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的义务1. 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承担为甲方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义务。
2. 丙方在担保期间内应监督甲方的借款使用及还款情况,如发现甲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乙方。
3. 若发生免责情形以外的情形,丙方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效力1. 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和适用。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
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部分: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本合同是为明确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事宜而制定,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新还旧”时保证人能否免除承担保证责任附最高法院5个相关案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保证人知晓主合同当事人“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裁判要旨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1996年1月10日至1998年4月6日期间,上国投与交易所共签订5份委托贷款合同,5份贷款合同按时间排列编号分别为922660、922790、922804、922805、300263,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人均为三和公司。
上国投按约向交易所发放了贷款。
二、该5份委托贷款合同之间均系借新还旧。
最后一份300263号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交易所除偿还借款本金227.8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人民币60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772.2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789454.95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三、上国投请求上海二中院判令交易所偿还贷款本息,三和公司对交易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上国投的诉请。
三和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二审改判交易所还本付息,三和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国投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五、三和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判决维持上海高院再审判决。
即交易所偿还贷款本息,三和公司对交易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败诉原因本案中三和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虽然案涉五份借款协议之间存在着借新还旧的关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三和公司有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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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保证人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保证人担保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
一、债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
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1、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
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
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担保(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
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
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称无限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担保责任的方式
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一)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
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
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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