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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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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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请病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请病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行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病假条件1. 工作人员因疾病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申请请病假。

2. 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三、请病假程序1. 工作人员请病假,需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审批表》,附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2. 单位人事部门对请病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请病假条件符合本制度规定后,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审批表》报单位领导审批。

3.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人事部门通知工作人员办理请病假手续。

四、请病假期限及待遇1. 请病假期限根据疾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2. 请病假期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病假工资待遇。

五、请病假销假手续1. 工作人员病愈后,需办理销假手续。

销假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2. 人事部门对销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病愈后,通知工作人员恢复正常工作。

六、请病假管理1.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单位应关心其病情,提供必要的帮助。

2.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单位应保持与其联系,了解病情变化。

3.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需提前向单位申请。

4.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如病情加重,需及时向单位报告。

七、违反请病假制度处理1.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请病假,擅自离岗的,单位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2. 工作人员提供虚假医疗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一经查实,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未经单位同意,擅自返回工作岗位的,单位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机关病事假管理,维护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请假种类机关单位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年休假。

其中,病假按照病假条例执行,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由办事单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事假和年休假由直接主管批准。

第四条申请请假1. 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

2. 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据。

3. 请假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请假审批1. 直接主管审批事假和年休假,是否批准由主管领导确认。

2. 病假原则上需提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领导确认。

3. 审批过程需及时告知请假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六条请假期间1. 请假期间需保持联系畅通,随时接受单位通知。

2. 请假期间如有病情变化需及时通知单位,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需提前申请。

3. 请假期间请假人需积极配合治疗或处理事务,确保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请假违规处理1. 假期内违规处理将取消所请假期间请假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轻微违规处理将减少相应的补休天数或扣除工资。

3. 如发现请假期间被证实无病就医或乱请事假的人员,将记录违规情况并列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以上为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望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xx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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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

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尽事项,按国发〔1981〕52号和闽人发〔2009〕28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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