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3、安置范围(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四、补偿办法(一)拆迁补偿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
(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
陕西拆迁补偿新标准

陕西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陕西省各地的拆迁工作也在持续进行中。
在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期望为拆迁户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
首先,新标准对于房屋补偿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房屋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
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但是新标准对此进行了调整,不仅考虑了建筑面积,还将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程度等因素纳入了考量范围。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拆迁户的实际损失。
其次,新标准对于土地补偿也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土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土地
的面积进行计算的,但是新标准对此进行了优化,不仅考虑了土地的面积,还将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纳入了考量范围。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农民的实际损失。
另外,新标准还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进行了调整。
在过去,临时安置补助主要是
按照拆迁户的人数进行计算的,但是新标准对此进行了改进,不仅考虑了拆迁户的人数,还将临时安置的条件、环境等因素纳入了考量范围。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障拆迁户在临时安置期间的生活条件,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政府对于拆迁户的关心和关怀。
总的来说,陕西省的新拆迁补偿标准在考虑了更多因素的基础上,更加公正合
理地为拆迁户提供了补偿。
这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引下,陕西省的拆迁工作将会更加顺利,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陕建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的通知(陕建发[2004]149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省建设厅制定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第五条评估机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重置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院落及附属物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六条各类型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按照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测定的某一时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与重置价格的差额。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一)改造原则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
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
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
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1)评估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杨管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发[2018]1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8年1月23日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100万元(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委会设立的各投资建设公司承担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的组织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示范区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杨管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7]9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凌示范区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杨凌示范区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一、2016年移民搬迁完成情况省国土厅下达杨凌2016年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2户,经过调查和省移民办认定后,确定杨凌示范区“十三五”期间避灾移民搬迁户27户。
经过示范区及杨陵区上下的共同努力,2016年底已完成地质灾害点27户群众的房屋评估工作,签订地质灾害点群众户搬迁安置协议22户,完成22户群众地质灾害点房屋的拆除工作,安置22户群众入住镇办中心社区,完成了杨凌2016年度避灾搬迁安置任务。
二、2017年移民(脱贫)搬迁计划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度避灾生态搬迁计划的通知》(陕移民办发〔2016〕12号)下达杨凌示范区避灾搬迁任务7户。
2016年12月,在实施避灾搬迁过程中发现有2户群众宅基地属于住新占旧,不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经省移民办同意,将2017年杨凌示范区避灾搬迁任务修订为5户。
2017年,示范区将统筹做好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完成5户避灾搬迁任务。
三、安置方式杨凌示范区2017年5户避灾搬迁安置任务工作将采用靠城靠镇、集中安置的方式,分别安置到揉谷中心社区、杨村中心社区、大寨中心社区。
目前以上三个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全部配套到位,完全可以满足移民搬迁安置需求。
农村房屋拆迁突出问题与对策分析——基于陕西杨凌的调研

1 农 村 房 屋 拆迁 突 出问题
1 . 1 农 民 拆 迁 前 加 盖 房 屋 问 题 严 重
笔 者调查 发 现 , 在 陕西 杨 凌 部分 地 区存 在 这 样着一 种奇 怪 的现 象 : 大 量 即将 被 拆 的 房屋 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被
屋 即将被拆 迁 时 , 考虑 到 建 筑砖 混 结 构 的房 屋 成 本较 低 , 成 本价 低于房 屋补贴 ; 又 考虑到 家 中有 闲 置 劳动力 , 就建 造 了带 有 极 大 安全 隐 患 的 二层 楼 房 。选用 劣质 的建筑 材料 , 砖 块 之间用 泥土粘 结 ,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农 村 房 屋拆 迁 突 出问题 与 对 策 分 析
— —
基 于 陕西 杨 凌 的调研
杨佳良, 李 录 堂
( 西 北农林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 陕西 杨 凌
摘
7 1 2 1 0 0 )
要: 随 着城 市建 设 脚 步 的 加 快 , 房 屋 拆 迁过 程 中显 现 的 问题 日益 突 出。 农 户拆 迁前 加 建 房 屋 、 补偿机制 不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8
砖 混结 构 、 砖 木结 构 房 屋等 级 要 求 的建 筑 物 按 规
定 补偿 ; 对 于建造 或 变 相建 造 不 符合 等 级 房 屋基
本要求 的建 筑物 , 如无砖 砌墙 、 楼板 或现浇 屋顶 以 及 水泥 圈梁 或抗震 柱等 的” 夹 板房“ 以及其 他 多种 形式 达不到 等级 房屋要 求 的建筑 物一律按 临 时建
贴 3 3 0元 / m 。 由于 加 建 房 屋 增 加 房 屋 面 积 获 得
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城中村成为了城市发展的一大障碍。
城中村不仅管理混乱,环境污染严重,而且危房、消防安全等问题频发,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一般会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改造方案。
其中,不同城市和不同的区域,针对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但总的来说,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核心思路是尽量保持居民的利益不变,同时改善居住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
以下是一些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中常见的措施。
第一,拆迁与安置。
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就是拆迁。
拆迁范围通常是那些不符合报废标准、不得不拆迁的房屋。
在拆迁之后,政府通常要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相应的安置。
不同地区的安置方案不一样。
有的地方采取了现房、货币、等价交换等方式,有的地方则采取了租房、回迁、分期住房等方式。
这些方案通常由政府、开发商、被拆迁居民三方洽谈决定。
第二,居住工作的安置。
这是城中村改造后居民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往往会根据居民的年龄、家庭收入、就业情况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居住和工作安置。
有些地方政府还提供了一些就业培训课程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城中村居民尽快融入主流社会和就业市场。
第三,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后的城中村应该配备更完善,更先进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力、供水、供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
这些设施需要针对不同城中村的情况,量身定制相应的方案。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必须保证每个改造后的城中村都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保证居民的生活和就业需要得到完全满足。
第四,环境卫生治理。
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治理和垃圾清理。
城中村原本环境艰苦,治理难度大,很多村民习惯将垃圾乱扔,也没有什么环境保护的意识。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增设垃圾桶、垃圾分类和回收、加强卫生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等,使改造后的城中村更加清洁和美丽。
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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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
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
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条 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的住宅、5㎡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
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
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六)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1、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出嫁女和上门女婿安置的具体条件。
(七)实际选房面积大于按人口应安置面积与生产安置面积之和的,生产安置面积必须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自愿将生产安置面积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的,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放弃生产安置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45%退还。
(八)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 户籍非在册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生活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城区按城市规划选址,并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工程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进行建设。
生产安置用房在旧村拆除完毕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要组织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期限多层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 优惠奖励
第十八条 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在册农业人口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业人口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房屋面
积;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房屋面积。
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抱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三)将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执行,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四)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第二十一条 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群众需要在外过渡的,根据安置房建设期限确定过渡时限,一般为6至24个月。
过渡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