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保险合同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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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1
• 案情简介:某年7月20日,纪某和妻子杨某在某市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同意参加保险,填写了 “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纪某投保50 万,首期保险费6000元;杨雪梅投保100万,首期保险费 9000元,共计15000元。之后纪某夫妇出差到杭州。8月3 日出游,路遇大雨,下午5时许纪某夫妇所乘小车与一辆 大车相撞,两人不幸身亡,遗下老母李某和3岁儿子伟伟。 8月12日,李某凭着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 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 体检、投保单未加盖“同意承保”章,而仅仅是公司行政 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付。但鉴于本案受益人特殊 性(一老一小),保险公司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 高保额共30万元理赔,并表示考虑可追加8万元作特殊照 顾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作为原告伟伟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律师于第二年《1保月险学2》0教日学—向—该保险市合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原告:
• 1.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 件之一的要约阶段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就表示 其接受投保单,是承诺的具体表现与证明。
• 2.体检未完成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既未通知投保 人体检,也未对体检前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严谨规 定。况且体检只涉及保险费问题,即使拒保也是身体原因,而 投保人死亡纯属意外,与身体疾病无关;同时原告方还当庭举 证证明保险公司曾经承保一例应体检而未体检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
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 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解释,不能不提到英国 最古老的,然而又是最权威的海上保险案例的判 决---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
在该案例中,皇家政府特派员投保了在公海 上被英国海军捕获的一些敌军船舶。按法律规定, 只有当这些船舶到达英国港时,英国才能对这些 船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到达英国港之前,很 多船舶在海上灭失。特派员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以特派员对船舶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拒赔。双方诉 到法院,法官对特派员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激 烈的争论。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 分类。
特定式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 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 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 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则有利于保险人。
总括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 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 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 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 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 复杂。
流动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 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 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 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 常是仓储性企业。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及条件 2.保险利益的认定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条件为: 合法利益 确定利益 经济利益

保险学--保险合同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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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必须是法人,但并非法人都可以从事保险业务 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也有此规定;英国的劳埃德 保险社团既有独立的自然人承保人,又有法人承保人。
• 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以确保经营稳定 在我国,保险经营机构要取得法人资格,要通过双重批准: 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设立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一般: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 例外: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 承保。
原因:?
我国《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 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 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表现不很明显。
(2)射幸性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从承保的保险ຫໍສະໝຸດ 合同总体看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第二章 保险合同 (三)补偿性 • 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
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 注意: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 原因:?
(四)条件性 • 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 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定,能成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自然人,法人 人身保险——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保险合同》课件2

《保险合同》课件2

THANKS
谢谢
提出解除合同申请
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协商解除
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书面协 议。
法定解除
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 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出 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合同效力完全消灭。
内容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列出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具 体条款。这些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的重要依据。
重要性
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可以避免在理赔时出现争议和纠 纷。
保险期间和保险价值
01
定义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时间段。而
保险价值则是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约定价值。
办理终止手续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如退 还保费、理赔等。
05
CHAPTER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协商和调解
协商
在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 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共同寻求解 决方案。
调解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 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 方必须遵守。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以及保险单的签 发。
保险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
保险合同的效力
生效时间、生效条件和生效期 限等。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 Nhomakorabea止反言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含义
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受益人
(法律定义)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案例
n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 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 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 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 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 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 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 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 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 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未告知 误告 隐瞒 欺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主张合同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
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
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二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第二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2.2.1保险合同的主体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
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 件是:
①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②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2.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2章 保险合同
学习目的: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内 容,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及争议处理 方式。
目录2.1 ~ 2.2
2.1保险合同的概述 2.1.1保险合同的含义 2.1.2保险合同的特点 2.1.3保险合同的种类
2.2保险合同的要素 2.2.1保险合同的主体 2.2.2保险合同的客体 2.2.3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 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③ 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2.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② 被保险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③ 被保险人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目录2.3 ~ 2.4
2.3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2.3.1保险合同的订立 2.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3.3保险合同的履行 2.3.4保险合同的变更 2.3.5保险合同的终止
2.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2.4.1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2.4.2保险合同的解释
2.1.1保险合同的含义
2.2.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学习内容PPT课件( 42页)


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
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 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 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概念及必备条件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 当事人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 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 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 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 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通过保险合同保 障其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 本体。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 是否能以被保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 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 没有保险关系。
2、受益人 •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受益人有资格享有保险合同利益。

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PPT课件


文献:“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之立法发展” 樊启荣 《现代保险》1996年第5期
原《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险。现该钟表店承担的责任是补偿因钟表失窃而导致的损失,实际上是 承担了盗窃危险,已超出了钟表店的经营范围,是变相的经营保险业务。 钟表店虽未额外收取费用,但保险费实际上已包含在顾客所付的钟表货 款中,因此法院判决,该钟表店未经特别许可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1)投保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 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6、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 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7、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人对某些特定被保险人的赠与保单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及其履
2、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
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别之一:合同的撤销权与解除权 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别之二:合同的解释权
3、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民法中的 “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型合同 思考:是否是射性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

《保险合同》课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01
保险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如保险标的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等。
02
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03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效力
应遵循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的种类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
同一人。
法律关系客体
是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和责 任等。
法律关系内容
是保险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人的 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等。
保险合同的种类
01
02
03
04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合同。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 赔付。
案例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标的物损失原因争 议
某船只在海上遭遇风暴 导致船体受损,船主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 双方在船体受损原因上 存在分歧。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 险公司应承担因自然灾 害等原因导致的船体损 失赔付责任。但在此案 例中,保险公司认为船 体受损是由于船员操作 失误导致的,因此拒绝 赔付。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概述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对象或风险承 担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 等。
财产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人身及其 健康状况,如寿险、健康险等。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财产及其 相关利益,如房屋、车辆、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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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一、风险(risk)对风险的理解:风险是某种期望结果(期望值)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某种情形下的期望损失。

风险因素,也称危险因素(hazards),凡是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条件,包括有形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行为风险(Morale Hazard)风险事故(Perils),由风险因素引发的损失事件损失(loss):Insured losses&Economic losses二、风险成本及其影响风险成本的理解潜在风险成本:损失的可能性显性风险成本:天津爆炸案造成的损失(显性成本)震惊世界风险成本的影响潜在风险成本:风险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额外经济和精神负担,处理不当,影响到全社会资源配置更多的紧急备付金很多人因为需要承担购买汽车带来的责任风险成本而改变。

无法提供一些商品或服务医生因害怕产生医疗纠纷而让患者转诊。

精神负担:忧虑和恐惧风险成本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自担原则潜在的风险成本须以某种方式显性化,否则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济成本,社会为其承担风险成本。

冒险的负外部性为什么瑞海公司(其实大多数中国公司)敢于冒如此大的风险?风险认知失灵与风险成本外部化产生的道德风险如何使潜在的成本显性化?监管?强制保险?风险控制法回避(avoidance)、预防(prevention):工程物理法,人类行为教育减损(reduction)、风险隔离(Isolation of risk)三、如何应对潜在的风险成本风险融资法、风险自留(retention)、风险对冲(抵消,如套期保值)转移风险(trnsfer):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等。

)四、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理想的保险市场状态)1、风险是必须纯粹风险(pure risk)2、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3、大量\同质\独立风险标的4、非巨灾(catastrophe)损失5、保险费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有效需求)。

保险市场失灵从供求二个方面均可引发市场失灵:从供给角度看,由于风险标的损失的相关性引发的巨灾损失,使得保险人面临着不可承受的巨灾损失压力,使得理性的保险人会减少或不提供市场供给。

如地震保险、农业保险、恐怖主义袭击保险、飓风损失保险等从需求角度看,由于保险产品的期权性和灾害的“认知失灵”(风险损失绝对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人们总是不愿考虑那些小概率的事件,这导致人家对于保险的需求不足。

保险市场失灵,说明保险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五、保险的要素与特征本质:是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保险是社会化的互助机制,是市场化的互助机制,是市场条件下解决风险成本的主要方法保险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通过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对偶然损失进行共同分担(美国风险管理学会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魏华林《保险学》)从不同的角度看保险从财务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以确定的成本保障不确定的损失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

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与保险公司签约? 还是与上帝签约?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损失转移机制。

六、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险的功能补偿损失功能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自然和人为灾害损失(巨灾,catastrophe)?目前我国政府主导承担型的灾害应对模式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灾害中损失补偿功能?金融功能社会管理功能金融市场的内在普遍联系:协调发展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具有高度的内存依存性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史表明:没有哪个金融市场能够“一枝独秀”,金融市场需要协调发展。

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信贷市场与保险市场为什么我国股票市场熊多牛少?由于保险市场、养老市场发展滞后,全社会缺乏真正以价值为增殖为导向的长期资金。

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是美国证券市场第三大资金来源当然,养老基金和保险市场发展也离不开证券市场投资管理是养老金制度流程的中心环节,离开强大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建立起强大有效的养老金体系离开了强大的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也不可能发展壮大。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通过金融市场把保险风险转嫁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创新了风险转嫁的新模式。

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西方保险业已经发展到“无所不保”和有损必赔,源于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盈利能力发达国家如何解决医患矛盾?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强制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师责任险是执业的前提美国执业医师每年交纳保费在数千到数十万美元不等,脑科或心脏医师每年的责任险保费达到其收入的20%-25%具体到索赔时,医生和患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因为负责赔付的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化解社会矛盾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随着汽车时代的降临,交通事故问题变成为严重社会问题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保险的作用:社会稳定器(减震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保险与赌博保险=赌博吗?保险不是赌博,但保险滥用会演变为赌博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可以分为: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政策保险(Policial Insurance)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信用保证保险(Credit&Guarantee Insurance)按危险转移层次分为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再保险(Reinsurance)、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自愿保险(V oluntary Insurance)。

七、保险业发展概况衡量一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总保费收入(Total Premium V olume)保险深度(Insurance Penetration):当年保险费收入与GDP的比值保险密度(Insurance Density):人均保险费第2讲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概述3.2 保险合同的要素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3.4 保险合同的变更3.5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必须满足合同的共性: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015-11-2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合同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特征:●1、射幸性(aleatory)●2、双务性(bilateralty)●3、补偿性(indemnity)4、附和性(adhesive)6、个人性7、诺成性2015-11-2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任何合同的要素均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2015-11-2●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人(insurer)●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1、被保险人(insured)●(1)被保险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亨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通常有下列几种确定方式在保险合同中直接列出被保险人名称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订立多方面适用的条款确认被保险人2、受益人(beneficiary)(1)受益人概念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台湾《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定义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从上述几个定义可以看出: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

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

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中。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受益人的资格:我国的法律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甚至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2)有关受益权特点●受益权是指对保险金享有的请求权●受益权是期待权●受益权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得将受益权转让或被继承●受益权行使要有以受益人的生存为前提●受益权具有排它性●行使受益权不附带任何条件●(3)受益人产生方式:指定产生和法定产生(继承产生)●指定产生各国保险立法均对受益人产生的程序作出规定,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均是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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