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初步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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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论文-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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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律论文含蓄“例外审”向开放“合理审”的蜕变内容摘要:行政诉讼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在典型案例中,依合法性审查原则所做裁判,引发司法不适。

不能服判息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错误指引;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不能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富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充分利用类推原则等司法智慧含蓄审查合理性实现法律公正要义。

合理性审查有其存在的正当基础,合理行政是合理性审查的行政法学依据,妥善化解矛盾是诉讼职能体现,限权功能发挥体现权力制约理念,司法队伍理念认同是实践基础。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脱节,应当引起重视,应通过法律承认,将合理性原则上升至法律规定层面。

为克服合理性判断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之因素,便于指导案件裁判,应将合理标准界定为目的得当、符合规律与情理等具体标准,实现原则合理扩张。

引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而第五十四条却对”滥用职权”和”显示公正的”违反合理性行为撤销或变更,陷入法律自相矛盾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个案正义的案例裁判悄然打破现有审查藩篱,扩张至合理性范围。

合法审查原则,受制于学理责难和司法实践未严格遵循的双重挤压。

合法性审查,不能妥善化解对立矛盾,导致诉讼不适后果,带来审查原则的”含蓄”扩张。

法律与实践冲突现状,应当被重视。

在透视合法性和合理性差异的基础上研析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依据、探讨合理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诉讼维护民众权益、限权功能价值的实现,无疑具有现实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意义。

一、含蓄”例外审”的缺陷:行政审判中的疑难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为符合法律内在精神,即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等,属于合乎内在公正标准。

通过例证,释明合理性审查排斥在外所带来的司法困境。

1.公正的曲线表达: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甘露原系暨南大学某专业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时被任课教师发现有抄袭现象。

暨南大学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第(5)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出暨[20xx]7号《关于给予研究生甘露开出学籍处理的规定》。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

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

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

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

(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

(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

(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

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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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一):关于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论文【摘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基础课。

由于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庞杂,法律门类众多,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考核时成绩不甚理想,不能适应公安院校教学实战化的需要。

目前其单一的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拟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索,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方式,为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指明方向,以满足公安院校学生教学实战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该课程是在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专门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规范,了解学科前沿信息以及国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概况,熟练地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公安执法的实务工作或者代理公安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培养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这对于提高公安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和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形式,虽然有些公安院校会把平时成绩列入考核,但也仅限于对学生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研究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案法律思考论文

行政诉讼案法律思考论文

行政诉讼案法律思考论文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杨某某来南充市高坪区兴办大米加工厂,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经高坪区国税局2002年3月专案检查查明:2000年1月至2002年2月,杨某某加工、销售大米应缴纳增值税188,元,已缴纳增值税3,300元,应补增值税185,元,滞纳金31,元。

上述事实有杨某某发货火车大票、杨某某笔记本记载的销售流水帐及其本人承认销售事实的询问笔录为证。

2002年3月26日,高坪区国税局根据新旧征管法和国税发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杨某某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国税局缴清税款及滞纳金。

由于杨某某的偷税行为已涉嫌构成偷税罪,高坪区国税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于3月27日依法移送高坪区公安局。

3月28日,杨某某因涉嫌犯偷税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在逮捕期间,杨某某分二次共缴纳增值税157,元(至今尚欠缴增值税税款27,元和所有滞纳金)。

2002年10月22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偷税罪,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0月25日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但仅对已取得购货方证据印证的销往云南省宣威市、四川攀枝花市等共13笔销售收入应缴税款进行了认定,对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明杨某某实现销售收入的其他证据未予以认定,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偷税数额为48,元,其行为构成偷税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8,元。

判决后,杨某某没有上诉。

2004年8月25日,杨某某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偷税金额小于高坪区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偷税金额为由,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高坪区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原告多缴税款109,元。

经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应当先经复议才能提出行政诉讼,所以,高坪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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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与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就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与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瞧,行政法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就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与其她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瞧,行政法就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她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就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与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就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她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就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就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与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就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诉讼分析论文

行政诉讼分析论文

行政诉讼分析论文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

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必须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观念:第一、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即如果一部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标准,便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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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初步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它的诞生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注:《人民日报》评论员曾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

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以历时11年之久修订,并于1998年10月2日得以通过。

由于历史的原因海峡两岸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也较大。

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大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经验,(注:台湾蔡志方在其《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一书中就用较多的篇幅介绍大陆行政诉讼法并对其进行评析。

一些台湾学者也曾来大陆实地考察行政诉讼制度。

)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超出了大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水平。

对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比较研究,既有利于了解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大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大陆和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背景比较1.大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背景新中国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

虽然建国初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条例》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规定,但实际上长期以来不存在行政诉讼。

直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才正式开启行政诉讼的历史。

但行政诉讼基本是沿用民事诉讼程序。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大陆的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

在广大行政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下,在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在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而且这部法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是一次成功的立法。

但也不可否认,由于我们没有长期充分的行政审判实践为依托,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立法经验,甚至当时民事诉讼法自身也处于待修订状态,使得这部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显得有些粗糙,有些规定显得过于理想,在操作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欠缺。

2.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一直沿袭使用1933年6月23日国民党政府平政院成立的同时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后经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1975年。

台湾地区行政审判的历史较长,所以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既有着长期的行政审判实践为依托,又有着行政诉讼法立法经验为基础,并且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较为成熟,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引用一些相关规定,还有大陆行政诉讼法立法经验可供借鉴,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研究历史没有中断,这些都有利于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完善。

另外,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受西方法学思想影响较大,这些在其行政诉讼法立法中也有所体现。

二、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总体比较1.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比较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征。

在行政法中表现为尤为注重保障公权力之有效行使。

在行政诉讼法中处处体现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第一要旨。

例如其在:第9条、第35条有关起诉资格的特殊规定,第114条对原告撤诉权的公益限制,第116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时需考虑公益是否受到伤害,第133条行政法院为保障公益依职权调查证据,第183条停止诉讼涉及公益时的处理,第219条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处分权的公益限制,第282条再审之诉之判决是否应对第三人因信赖确定终局判决以善意取得之权利予以保护的判断依据等。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不管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使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均以不侵害公益为原则。

甚至在第198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与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之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事实,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

”充分体现其公益优先原则。

大陆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保障公益的规定,但条文很少,仅在第44条中关于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可裁定停止执行的条件中明确指出须不损害公共利益。

而在其他情况下是否应考虑公共利益则纯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可以看出,只要行政行为违法均会被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

由此可见大陆行政诉讼法控权色彩非常明显,是不会因保障公益而默认违法行政行为的。

2.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十分注重对当事人诉权之保障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有许多大陆行政诉讼法所没有的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范。

如第96条规定:当事人得向行政法院书记官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纳费用,请求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

而大陆行政诉讼法仅赋予当事人阅读笔录之权利。

与大陆行政诉讼需征收裁判费并且没有诉讼救助所不同的是,台湾行政诉讼不征收裁判费,并且对当事人无资力支付诉讼必要费用者,行政法院应依申请,以裁定准予诉讼救助(第98条与第101条),第125条还要求审判长使当事人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适当完全之辩论。

关于判决书告知上诉期间有错误时的处理等也体现充分保障诉权的立法指导思想。

再如,第113条规定,原告于判决确定前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时,被告若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

大陆行政诉讼法中原告撤诉是否允许则纯粹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与被告无关。

这不仅体现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注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两岸对行政诉讼所持态度不同。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将部分决定权交予被告,充分尊重被告方当事人诉权,仅由行政法院就是否违反公益作出裁量,相形之下,大陆人民法院就撤诉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则显得过于宽泛模糊。

3.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较大陆的更为具体大陆行政诉讼法仅有75条,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有190条,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共计308条,不仅条文比大陆的多,在内容上也较大陆更为详尽。

如二审程序的相关规范大陆行政诉讼法只有3条,台湾地区则有26条之多。

有关再审程序的规范大陆也只有3条,台湾地区则有11条之多。

依据其规范完全可以满足二审、再审的需要。

而大陆行政诉讼中需广泛依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引用比大陆更为明确。

大陆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14条中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对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行政诉讼程序的每一具体步骤可以参照哪些民事诉讼法条文很不确定,可见大陆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实际上是一种弥补行政诉讼法不足的手段,由于被引用的条文并未明确下来,这些条文并未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每一具体程序可以引用哪些民事诉讼法条文均一一列出,便于操作,从而使这些条文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体制以及行政诉讼法结构之差异1.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体制的区别目前较为典型的行政诉讼体制有两类,也称为行政诉讼的一元制与二元制。

一元制又称合并主义,以英美为典型代表;二元制为分离主义,以法、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体制属于典型的分离主义。

行政诉讼案件由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管辖。

行政法院独立于其他普通法院(但较为独特的是它与普通法院均隶属于“司法院”)。

并且将行政诉讼由以前的一级一审改为两级两审。

这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注:在国民党政权盘踞大陆时期,行政案件数量很少。

从1933年至1947年15年间,行政院年均受理案件不足48件,最少的年份仅有2件,最多也仅为82件。

故只设中央一级行政法院足以应付需要。

国民党政府到台湾后沿用旧的行政诉讼体制,一级一审体制只到近二、三十年才暴露出其不足。

数据引自《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第313页。

)也是为了进一步给予当事人以充分救济。

当然这也与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大力推动有密切关系。

大陆地区行政诉讼体制则属于合并主义即一元制。

行政案件与普通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但较为独特的是在普通法院内设有行政审判庭,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判。

虽然大陆也有学者呼吁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但在目前情况下难度很大。

大陆普通法院共设四级,也是两审终审制,存在着级别管辖的问题(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共设两级,一审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不存在着级别管辖的问题)。

台湾地区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院,且司法院大法官有违宪审查权,因此其行政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确信有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

大陆法官没有违宪审查权,并且在第53条规定,行政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时,得声请国务院予以裁决。

这一规定被学者们认为是大陆行政诉讼法中最不和谐的音符。

2.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存在差异大陆行政诉讼法与大陆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相似,分为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附则等共计11章。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则分为:总则、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抗告程序、再审程序、重新审理、保全程序、强制执行程序、附则共计9编。

台湾地区以不同审级的、不同性质的审判程序为单位架构其行政诉讼法体系。

将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以及共同的诉讼程序如送达、当事人书状、期间、诉讼卷宗、诉讼费用等均归之于总则内容。

这样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另外从总体上看,双方行政诉讼法均有对方所不具备的内容。

大陆行政诉讼法所独具的内容有: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以及总则中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所独具的有:一审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和解,一审简易诉讼程序、抗告程序、重新审理等。

大陆行政诉讼法虽然也有总则,但其内容不似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总则那样将所有共同的不属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的规范均包容在总则中。

大陆行政诉讼法总则实际上只有三部分,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原则。

可见大陆行政诉讼法总则实质上是该法的纲领,双方对总则的认识存在明显差异。

四、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之差异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均于总则第一条简明概括了立法宗旨。

大陆行政诉讼法指明其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依此规定,立法者赋予行政诉讼法鲜明的控权色彩。

这也与大陆行政法学的主流思想相合拍,即不管是控权论还是平衡论均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功能为控制、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正因为此,使得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在中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中具有开创中国民主、法治新局面的里程碑式意义。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指出其目的为:“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

”相较之下少了“监督”二字使具控权色彩较淡,更侧重于行政诉讼法作用的均衡发展,既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同时也注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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