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投保流程

汽车保险投保流程一、汽车保险投保流程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5、被保险人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连续的保障。
7、找一家正规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或已得到确认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保险。
8、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好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列明自已的保险需求。
(该单将存入承保档案)9、在交清保费的同时要得到保险公司统一格式的保险单正本、保险卡和保费收据;保险卡上要列明出险后需立即拔打的报案电子话。
四、汽车保险有哪些市场上车险产品如此多,我们要如何选择呢?汽车保险买那些呢?1、交强险:先进也是先一个法律强制规定投保险种,具体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在意外交通意外事故中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须投保。
2、商业险:商业险主要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险、自燃损失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
a.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较广泛的险种。
建议车主投保。
b.第三者责任险:对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建议车主投保。
c.盗抢险: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建议外出次数较多的车主投保。
d.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建议新手车主投保。
e.车身划痕损失险:第三方而已划痕损坏汽车,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赔偿时可能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可能需要您自己承担。
建议新手车主投保。
新保险法10月实施 对投保人保障更具体

新保险法10月实施对投保人保障更具体2009年5月27日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解读》》以下情况不得拒赔新法实施后,如此“免责”可行不通了。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光大永明人寿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意义尤其重大。
比如,如果一个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患了癌症,想投保健康险,如果有保险公司明知客户患病情况而违规承保,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公司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解读:比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财产转移3过程中出险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区别

样 的 麻 烦 — — “ 险 公 司 、 理 中 心 、 务 员 推 来 推 去 。 会 保 修 业 一
亮点 1 新 增不 可抗 辩规 则
新 保 险 法 增 加 了 不 可 抗 辩 规 则 , 定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规 时 已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况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保 同 ;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金 发 保 的责 任 。 时 , 防 止保 险公 司滥 用合 同解 除 权 , 定 自 保险 同 为 规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自合 超 同成 立 之 日起 超过 两 年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生 保 险 保 发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保 险金 的责 任 。 保 解 读 :中 美 大 都 会 保 险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简 志 汉 表 示 , 规 则 其 实 是 国 际 通 行 惯 例 , 于 长 期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下 此 对 的 被 保险 人 意 义 重 大 , 可有 效保 护 其 权 益 。 举个 例 子 , 果 一 如 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 , 险 公司经过调查 , 保 了解 其 患 病 情 况 , 该 不 予 承保 , 果 有 些 保 险 公 司 违规 承 保 , 出 险 后 却 应 如 但 以 投保 人 有 病 为 由 拒 绝 理 赔 。根 据新 《 险 法 》 保 险 合 同 成 保 , 立满两年后 , 保险 公 司不 得 再 以该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义 务 为 由解 除合 同 , 既 是 对 投 保 人 的 呵 护 , 将 对 规 范 保 险 这 也 市 场 经 营 产 生 积极 影 响 。
2023年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1.汽车保险种类强制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非强制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即车上责任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新增长设备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2.汽车保险常识2.1强制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6万元当中, 包含了死亡伤残补偿5万元, 医疗费用补偿8000元、财产损失补偿2023元。
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补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等8大种类42种小类的车辆, 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其中6座家庭自用车保费为1050元, 6座以上为110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保费为1800元, 36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为4690元, 10吨以上营业货车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保费为180元。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 重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
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例》也规定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协议。
2)、补偿原则发生变化。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拟定其补偿责任。
交强险实行后,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
3)、保障范围宽。
为有效控制风险, 减少损失,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去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 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定义和背景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时间和范围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予赔偿情况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和处罚7.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变化和影响正文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定义和背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简称为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该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通事故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时间和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
该保险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客汽车等。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础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类型、用途、年限等因素确定。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受害人的损失类型确定。
具体限额标准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保险公司的规定。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予赔偿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不予赔偿,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故意受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汽车保险根底知识汽车保险是承当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汽车保险具体险种有:(1)主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
(2)附加险a.全车盗抢险:b.车上责任险:c.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d.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e.车辆停驶损失险:f.白燃损失险:g.新增加设备损失险:h.不计免赔特约险。
汽车保险各险种分别承当责任(1) 车辆损失险:负责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3) 全车盗抢险:负责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 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与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5)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当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6) 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承当保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局部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损失的赔偿责任。
(7) 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展赔偿。
(8) 自燃损失险: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这些损失由本险种负责赔偿。
(9)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 不计免赔特约险:办理了本保险的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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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目录1. 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2.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5.车辆转让保险照赔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张忠青 0813104摘要《护保险市场保险法》在保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同时对汽车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前言备受关注的新保险法将自明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今年2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
新保险法在车险方面将给车主带来哪些利好,又将在哪些方面具体影响汽车保险行业,龙域车险特别策划《解析新保险法对汽车保险的影响及变化》为您呈现。
关键词新保险法理赔费率车险1.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商报记者注意到,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
“这条法规面向所有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是超额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
”都邦保险一位观察人士表示,“但对车险来说,尤其是车损险保户,由于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是消耗品,这就造成保险公司担负的责任与风险并不对等。
”商报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上述“实际赔付额与保费保额不对等”的原因引发的投诉居高不下。
“很多保户认为自己的车辆第二年所缴的保费仍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保额折旧而保费不打折,有失公平。
”某“车险超市”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但过去各家公司的处理方法都是如此。
”一家市场规模靠前的财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则透露,“尤其是车损险保户,对于保额折旧问题的投诉率特别高,有时一天的相关投诉电话呼入量就要达到20多个。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车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车损险,属于人手一份的必备险种,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所惠及的保户范围十分大。
“对于购买时间不长的车辆,折旧率不高,所退还的保费有限,但与三者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划痕险等赔付率相对低的险种相比,车损险的保费比较高,如果车辆投保时间比较长,退还的保费就不会少。
”2.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几家欢乐几家愁。
保户获利了,车险公司却似乎将对上述新规暗自“心惊”。
“车险生意本来就不大好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岂不更高了?”据财险资深人士介绍,新规对险企利润率会产生一些影响,“影响肯定有,毕竟要多付一笔差价,假设购置价100万元的车,出险前缴纳的车损险费率2%,5年后出险车辆全毁,实际价值是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原来只要赔50万元,现在还要多赔50万元保额的对应保费,光计算车损险一项,保险公司就要多赔5万元。
”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车险盈利了18个亿,而上海车险仍处于亏损状态,“这是因为东部的赔付标准相对高,相应成本也高。
”保监局财险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
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则表示,车险承保利润率较低还与代理中介的规范有关,“车险业务很大一块利润都流入了车险链条中的代理点、汽修商,《保险法》新的规定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其实也为车险公司积累品牌认可,所以未来承保利润率能否上升还要看中介市场如何进一步规范。
”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其他几大与投保人利益切实相关的政策亮点,比如在保险公司对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单方面解除其保单合同时,给出了为期2年的不可抗辩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受到专业知识的局限,无法对需要主动告知的内容进行判别,现在法律层级上给予明确保护,被保险人只需要履行‘询问告知’义务。
”保监局政策解读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虽可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行使。
”记者了解到,在寿险保单核保以前,投保人需要填写一张包含十多个选项的“健康告知书”,而对于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过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而各家保险公司过去的做法也并不一致。
泰康人寿产品研发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是以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为准,不需要额外告知既往史,理赔时只和与索赔病情相关的既往史发生关联。
中国人寿理赔部资深人士也表示,保户并不具有如实告知“健康告知书”以外疾病的义务,“赔偿额度会依据未告知的既往史与索赔疾病的关联度来决定,只有涉及恶意骗保,公司才会作出拒赔的决定。
”但也有一些中资保险公司业务人士认为,曾经并非患有与索赔相关联的既往史,保险公司也可以怀疑当初核保单的有效性。
“新条款虽然主动权仍在保险公司手里,但综合考虑保险公司骗保风险,新规是折中的做法。
”有从事投诉业务的资深人士向商报记者坦言。
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规定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向法院咨询,这样的提示主要包括字号、字体颜色等。
”保监局上述人士解读道,“如果不能履行这项义务,条款就可以视作无效。
”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还新增了条款费率事后监管权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等,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延伸检查权及相关程序。
新车购置价统一上平台而太平洋产险资深观察人士分析指出,在赔付率和道德风险暂时无法有效掌控的前提下,沪上车险连续几年陷入亏损怪圈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手续费价格战造成的“多米诺”效应。
但昨日来自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最新消息称,这样的价格战最近几天就将不复出现,据悉,从7月25日零时起,继交强险之后,上海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将全部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机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的信息共享,并对部分费率浮动实行统一的行业标准。
“7月24日开始进行系统升级,7月25日零时以后签单的车辆就将全部通过平台运行。
”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告诉商报记者,“而信息平台已经收集了2006年7月1日以前承保车辆的数据,‘商业车险进平台’是上海‘两中心’建设,保险业有序规范的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信息平台”集中了公安部门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管理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车辆使用信息和保险机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及有关的车辆购置价信息,今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的标准将实现统一。
“如果可以去除低折扣手续费的恶意竞争介入市场,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将会有明显提升。
”商报记者向多家财险公司采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多数车险相关人士都认为,商业车险平台化管理是对承保利润率的一个维护,“与之前保额折旧的做法相比,从根本上治理以‘价格战’为基础的低水平竞争手段才是根本。
”而对于保户,“信息平台”的面世意味着将统一安全驾驶、客户忠诚度、无赔款优待等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标准,而商业险保单签单保费的优惠比例总和不得超过保单基准保费的30%。
“商业车险保费上浮的范围则与过去各家公司投保标准相匹配,平台上只保留理赔次数,而以往对稀有进口车辆保费上浮上限区间为10%-60%。
”孙维康补充。
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案例:去年9月份,往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地。
去年11月份,张先生在广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辆车。
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赔偿对方15000元。
张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
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说法: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5.车辆转让保险照赔现象: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广州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因此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每年不下几百起,因此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说法:《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
不过,龙域车险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
“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
”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案例: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
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
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
说法: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
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参考文献: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