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车险保费或许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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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变少的原因

保费变少的原因

保费变少的原因在保险市场中,保费的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近年来,不少消费者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费似乎有所减少。

这种现象背后涉及了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也有保险行业内部竞争的推动,更有消费者自身选择的变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保费变少的原因。

一、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宏观经济环境是影响保费变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

当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或面临衰退风险时,国内经济增长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增长速度可能会下降,导致其购买力和消费能力相对减弱。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降低保费的策略,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此外,通货膨胀水平的变化也会影响保费的变动。

在通货膨胀较低的环境下,货币购买力相对稳定,保险公司面临的赔付压力相对较小。

因此,保险公司有可能在保障利润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保费,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保险行业内部竞争的推动保险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

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

为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各种策略来吸引消费者。

其中,降低保费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通过降低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

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传统保险公司面临着来自新兴科技公司的挑战。

这些新兴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优势,能够更精准地评估风险并定价。

它们往往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灵活的保险产品,并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传统保险公司也不得不调整自己的定价策略,降低保费以保持竞争力。

三、消费者自身选择的变化消费者自身选择的变化也是导致保费变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消费者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保险产品的性价比。

他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再仅仅关注价格因素,而是更加注重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服务等方面。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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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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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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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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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持续下调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持续下调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持续下调继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之后,保监会又于近期公布了《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费率的批复》,同意对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所代表的A、B、C三款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商业三责险费率进行不同程度地下调。

据悉,新版第三者责任险将与调整后的交强险一起在2月1日起实行。

商业三责险仍有承保必要性新商业三责险保费下调约3%左右。

从人保财险A款产品的情况来看,上海地区保额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应的原先保费分别是692元、968元、1093元、1176元、1314元,调整后分别为626元、903元、1031元、1120元、1264元,下调幅度在%至%不等。

平安保险的B款和太平洋保险C款商业险原先的保费均比人保的A款产品略低,此次调整后,两家公司新的三责险保费水平基本与人保持平,因此,B款和C款产品的保费下调幅度略小。

交强险调整后,商业三责险的费率下调已是必然。

昨天,业内有关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商业三责险的调整符合市场预期。

交强险实行的是强制投保,商业三责险是车主自愿投保,但两种保险在承保范围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在交强险费率下降保额提升的情况下,商业三责险费率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必然会受到冲击。

但实际上,商业三责险仍然具有承保的必要性。

目前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赔偿金额往往高于万元(目前交强险的最高保额)。

仅仅依靠交强险并不能完全覆盖交通事故中的意外。

另外,物损、医疗费用补偿等等,都需要商业三责险来补充。

投保人可能弃“旧”投“新”在下调商业三责险费率的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降低保障责任,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商业车险的调整仅限于商业三责险费率的调整,商业三责险的条款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维持不变。

新的商业三责险方案实施后,业内广泛预计,有可能出现一些先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退保的情况。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车险三次费改内容

车险三次费改内容

车险三次费改内容
1. 车险起保费率调整:根据车辆品牌、型号、功率等因素,对车险起保费率进行调整。

可能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车辆的起保费率进行上调,对低风险车辆进行下调,以更准确地反映车辆的风险水平。

2. 车险理赔费率调整:对车险的理赔费率进行调整,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和行业统计数据,对不同类型的事故进行分类,对高风险事故给予较高的理赔费率,对低风险事故给予较低的理赔费率。

3. 车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市场竞争和风险情况的变化,引入车险费率浮动机制。

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利润情况等因素,对车险费率进行调整,以保持市场的平衡和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假设,实际车险费改的内容可能因各地区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了解具体情况前,最好向相关机构或保险公司咨询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2020年车险新规

2020年车险新规

2020年车险新规摘要:1.2020 年车险新规概述2.车险新规对保费和责任限额的影响3.车险新规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影响4.车主如何应对车险新规5.车险新规的实施意义正文:2020 年车险新规:车主需要了解的关键变化随着2020 年的到来,车险新规也正式实施。

对于广大车主来说,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为自己的爱车投保。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0 年车险新规的关键变化。

1.2020 年车险新规概述2020 年车险新规主要涉及保费计算、责任限额和险种等方面的调整。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车主的保险需求,降低车主的保费负担,以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2.车险新规对保费和责任限额的影响首先,新规改变了保费的计算方式,由原来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调整为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

这意味着同价不同款的车,保费将有所差异。

同时,新规还调整了责任限额,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均有所提高。

这将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降低理赔时的经济压力。

3.车险新规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影响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新规的影响也各有不同。

例如,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的车辆,保费将有所降低。

而对于高端车型和营运车辆,保费可能会略有上涨。

总的来说,新规将有助于保险市场更加公平、合理地对待各类车辆。

4.车主如何应对车险新规面对车险新规,车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便在理赔时能顺利进行。

此外,车主还应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选择理赔效率高、客户满意度高的保险公司。

5.车险新规的实施意义总的来说,2020 年车险新规将为车主带来更全面的保障、更合理的保费和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新规还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调整车险费率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全国各保险公司将参考《示范条款》拟定商业车险条款。

深圳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该局表示,新的示范条款实施后,车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车险费率也将随之调整,但是预计保费不会大幅上升。

无责方可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极大方便了保险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市保监局最近下发了《关于解决车险理赔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中就包括了全面推行代位求偿机制。

全面推行代位求偿制以后,是否会推高保费?市保监局表示,有这个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增加坏账准备,而保险产品的费率和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成本上升就可能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涨。

实保实赔将取代高保低赔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

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

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

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

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1. 引言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针对车险费率制定的一套规则。

车险费率是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车辆所有人收取的一定金额,用于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和提供保险服务。

本文将对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包括费率浮动的原因、浮动规则的制定过程以及对投保人的影响等方面。

2. 费率浮动原因车险费率的浮动通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历史赔付数据人保公司会根据历史赔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不同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事故发生频率以及赔付金额。

基于这些数据,可以评估不同车辆的风险程度,从而调整相应的费率。

2.2. 整体赔付压力人保公司需要考虑整体赔付压力和赔付的可持续性。

如果某一年度保险赔付金额较高,公司可能会进行费率上调,以保持稳定的赔付能力。

2.3. 市场竞争情况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公司都希望通过降低费率来吸引更多的客户。

人保公司也需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压力,适时对费率进行调整,以保持竞争优势。

3. 费率浮动规则的制定过程人保车险费率浮动规则的制定过程涉及多个环节,从数据收集到最终浮动规则的发布。

以下是制定过程的主要步骤:3.1. 数据收集和分析人保公司会收集大量的车险赔付数据,针对不同车辆类型、地区、年限等特征进行统计和分析。

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找出相关因素,为后续浮动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

3.2. 评估和模型建立基于数据分析结果,人保公司会进行评估和模型建立工作。

这一步骤主要是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确定相关的风险因素,并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用于费率的计算和浮动规则的制定。

3.3. 内部审查和讨论制定浮动规则的过程中,人保公司会组织内部的审查和讨论。

包括精算师、风险管理部门、市场营销团队等相关人员的参与,确保浮动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4. 外部公示和反馈人保公司会将制定好的浮动规则进行外部公示,并接受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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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车险保费或许下调新法更加凸现人性化业内人士分析,与现行法规相比,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

以消费者关心的二手车保险为例,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最明显的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车辆在转让时即使车险未及时过户,但保险公司仍需买单;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

按照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

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对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种的车主来说,汽车理赔有望变得更加容易。

新法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除了上述两个关于二手车方面的保险条例修改外,新《保险法》规定行驶证未年审车主也有望获得赔付,同时新法还明确了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方便措施。

车险保费或许下调以往,机动车车险的保费定价是基于“新车购置价”,哪怕是二手车投保,也只考虑最初购买时的价格,不会考虑使用几年后的折旧问题。

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草拟的新条款显示,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按照折旧率的标准,以每辆车平均3至4年的车龄、每年折旧率7.2%来计算,车险保费将有望累计下调20%左右。

以车损险为例,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将折旧后只能按照7万元的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要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需依据新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可能增长,但这不会成为涨价的理由。

据《广州日报》M讀〇消费者提前调整诉讼策略一部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的法规,经过超过半年的酝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夕,看似平静的保险行业,实际上暗流涌动。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全面修订,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保险行业将因此开展产品调整、撤换大行动。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作战的优良传统。

今年对于车险行业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连续三年陷入亏损泥潭之后,部分省份如何平稳度过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现在尚没有公司率先亮出车险行业的应对措施。

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切照常,并没有出现修改规定或者鼓励车主提前签约的现象。

但是围绕新《保险法》,各家财险公司一直在进行着紧张的准备。

吴小姐近日购买车险的时候,意外发现业务人员在递送保单时已经附送车险条款,“这跟去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次代理人员的做法明显专业了很多,还特地向我强调了车款条例中的免责范围。

”这正是新《保险法》的要求。

可以看出,财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目前已有的条件进行各种预热工作。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

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法的这些规定也为部分精明的消费者所掌握。

“我准备国庆后再聘请律师提出诉讼请求。

”在一宗交通案件中失去了一条腿的李先生如此表示。

广东一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新法“适用范围”存争议目前新法实施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很多保单在新法实施时还没有完成一个保险周期,因此新法的“适用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如原有条款与新法规定有一定冲突,发生赔付时究竟该用哪些方面规定作为衡量准则?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说明。

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个保险公司从事车险理赔、销售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尚未接到公司相关规定,一切必须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能“真相大白”。

记者采访结果显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争议1仔细观察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所做的修改、增删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理赔条款的修改,另外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

对此,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认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有三个处理原则:第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保险行为产生约束力;第二个是如果原来车险条款中的规定不违反新《保险法》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则原来的保险合同规定有效;第三个是如果原来的合同规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则必须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原来保险周期内的理赔。

而新法涉及的监管责任,例如明确理赔时限等,则应在10月1日后实施。

■争议2有保险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去年交强险赔付额度由6万元扩至12.2万元的做法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当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额度自动升级,所有未到一个保险周期的保单,保额自动提升至12万元。

■争议3对于新法的“适用范围”,有车主认为,既然新法中的部分法规是对现行法规的修正与增删,就意味着监管部门认为现行法规存在不适合目前的保险销售、理赔环境之处。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这部分未过保险周期的保单,应该按照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承保。

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综合种种因素判断,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应该是新《保险法》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障碍。

就记者看来,要较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此出现理赔纠纷,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来解决新法“适用范围”问题。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从这个层面出发,关于原来合同条款与新法中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可以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其理赔应遵守原有的条款,但在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时,则采用“从轻”原则,用新法中的规定来裁决。

由于中国车险条款有ABC三个版本,各家财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旧法规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新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新《保险法》给汽车保险业务添新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已实施。

对于财产保险领域、尤其是与普通市民联系最为紧密的车险产品,新《保险法》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调整将使广大车主受益。

二手车交易时,车险随汽车一起转让车主黄先生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去年他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没有来得及办保险过户,结果驾车时出了事故,最后保险公司拒赔,只好自己掏钱修车。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逐渐壮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按照旧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不过,按照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新《保险法》也规定,二手车交易双方有义务及时将转让事件通知保险公司。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

对此,新《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作出保障。

在二手车完成转让、保险公司得到消息后,在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后,须将剩余保费退还给原车主。

如果二手车主没有履行通知,因危险程度增强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可免予赔偿。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旧车保费将降低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的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

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元。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汽车每年都会折旧贬值,其保险价值也相应缩水,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的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

这一措施,可以让部分保户在购买车险时节约费用。

据了解,保监会此前确定旧车的折旧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的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6%,1年折旧率为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

不过,车险新规为车损险的保额设置了一个最低值,即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小姐被一辆汽车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由于肇事车主推诿敷衍,索赔的过程费神耗力。

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第三者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这表明,发生事故时,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车主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新《保险法》对车险理赔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相信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仅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理赔中的纠纷,也将促进保险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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