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https://img.taocdn.com/s3/m/421a8163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61.png)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作协调⼩组《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问题的意见》(苏办[2002]50号2002年4⽉19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领导⼲部廉洁⾃律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实施⽅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部职⼯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管理暂⾏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等⽂件的规定,现就清理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清房⾯积控制标准(建筑⾯积),按苏政发[1998]89号⽂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积标准执⾏,即1998年11⽉30⽇及以前参加⼯作的,⼀般⼲部职⼯65-85平⽅⽶、科级⼲部75-100平⽅⽶、处级⼲部90-120平⽅⽶、厅局级⼲部130-150平⽅⽶。
⼆、凡参加房改购买⼀处公有住房,超过清房⾯积控制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超标”)部分,按其住房房改购房时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严格执⾏⼀对夫妇只能享受⼀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
夫妇双⽅不得以各⾃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
夫妇双⽅在同⼀城市参加房改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如其中有⼀套住房已达标,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如均未达标,且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其中两套住房⾯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住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所购房改房⾯积已达标,⼜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清房办审核确认,按现公有住房租⾦标准的2-3倍交纳租⾦。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须退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房、经济适⽤房,或对集资房、经济适⽤房按购(建)时市场价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如所购房改房未达标,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
200963号

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局办 2011-11-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00九年九月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投入的原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全省计划新增廉租住房 28.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
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林区、垦区、矿区、中小学校危旧房改造,以实物保障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3.5万户。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5万户。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8.6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1万户。
各阶段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次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其他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于当年12月底前筹集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9986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5.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5施行日期2013.05.15文号晋政办发[2013]55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件大事,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依托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充分发挥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全面实施输煤输电并举战略,建设晋北、晋中、晋东南三大煤电基地,形成外托市场、内建电源、通道相连、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到“十二五”末,全省电力装机确保达到8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0000万千瓦;外送电能力确保达到3000万千瓦,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
二、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电力建设是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推动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是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是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促进煤炭资源清洁、安全、高效利用的需要;是推动煤电联营、构建和谐煤电关系的需要;是坚持输煤输电相结合,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
因此,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加快电力建设,对我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长远的战略选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我市电网建设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成立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
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8bec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5c.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我省电源送出需要和电力有效供应,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供电用电需求电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了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基本保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但随着全省电源建设步伐加快和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网建设相对滞后。
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总体要求,围绕建成全国重要火电基地的目标,我省要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电网建设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各级电压电网、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电网规划要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电网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农村电网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尽快消除无电村。
对列入规划的输变电工程,各级政府应对其站址用地和线路走廊等予以支持和保护。
目前尚未列入现有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规划,保证电网建设需要。
电网部门作为电网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电网资金投入。
全省500千伏主网架要尽快建成,220千伏电网要覆盖到县,并进一步加强与华中电网的联络,既保证省内送电和用电需要,又保证电力外送需要,避免出现因电网滞后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和电力外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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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2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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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十三日—2 —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7年2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
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
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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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
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县人民政府适当减免。
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
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电网企业兴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
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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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电网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帮助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工业电网△建设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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