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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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统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统计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第四章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

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的勘定管理。

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六月一日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徐州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徐州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及全市基本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苏政发[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十分重要,非常关键,尤为紧迫。

(一)统计调查任务更重。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统计单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任务艰巨而繁重。

创新统计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增强统计队伍力量,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现代化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信息需求更广。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党委和政府掌握发展动态、了解社情民意、实施科学决策及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和投资消费的必需指南。

统计信息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统计服务要求更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六月一日徐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徐州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徐州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及全市基本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各行业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新闻出版局,与省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规划、指导、核准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苏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5.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和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体育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起草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研究全省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编制全省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确定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体育竞赛。

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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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
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统计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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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知 》(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
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增加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
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
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省基本统计制度,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
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
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
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省辖市政
府以及省级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巡查、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统计督查和对统计调查
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
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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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
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
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
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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