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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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医学部门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医保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3.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药事管理职责1. 制定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2. 制定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并根据医疗需求、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3.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程序,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4. 监督药品的合理使用,对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实行专项管理。

5. 开展药物临床应用研究,推广药物治疗方案的优化,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6. 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7. 开展药学科普宣传,提高患者用药意识和安全用药水平。

四、药学部门职责1. 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药事管理的具体实施。

2. 药学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3. 药学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储存、配送、调剂、点评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4. 药学部门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为医生和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5. 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参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

五、医师和药师职责1.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药物治疗需要,合理开具处方,并遵守药品使用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药事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药物管理和监督的专业部门,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物采购和入库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药品采购工作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药物的品质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和记录,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和核查。

第八条药物采购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第九条入库前,药品应进行标识和分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第十条药物入库时,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入库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药物库存的准确性。

第三章药物配送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药物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配送人员应持相关证件,确保配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物配送应按照配送清单和要求进行,确保药物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药物的接收人员应核对配送的药物数量和品种,确保药物的丢失和错误。

第十五条药物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药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定特定人员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药物的使用信息应及时记录,包括用药日期、用量、药物剩余等,确保用药安全和追溯。

第四章药物库存和报废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药物库存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性和避免过期药物。

第十九条药物库存管理应按照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包括货架管理、分区管理等。

第二十条药物库存过多或不足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避免超过保质期或造成短缺。

第二十一条药物过期或失效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药物的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监测等环节,保证药物的安全有效应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药物品种及采购管理1. 药物品种管理:制定医院药品目录,明确药物品种种类和标准。

2. 药物采购管理:建立药品采购评审委员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二、药品储存管理1. 药房设置和管理:设立药房并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药房管理制度,保证药房的安全、整洁和温湿度适宜。

2. 药品质量管理:建立药品储存区,根据药物特性,分类储存,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期。

3. 药品库房管理:采取先进的仓储设备和技术手段,实行严格的库存管理和查账制度,防止药物丢失和过期。

三、药品配送管理1. 药品配送流程:建立药品配送流程,详细记录每批次药品的配送信息,确保药物的准确配送到临床科室。

2. 药品配送质量控制:建立常规药品交接制度,确保药品的数量、质量和有效期符合要求。

3. 药品查收和验收:对外来药品进行查收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格。

四、药品使用管理1. 医师用药规范:制定医师用药规范,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和禁忌症等,严禁滥用抗生素和特殊药物。

2. 药品领用和使用登记:对药品领用和使用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3. 库存管理和消耗统计:对药品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消耗统计,及时补充库存和防止药品超期使用。

五、药品监测和反馈1.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制度,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

2. 药物临床疗效监测:建立药物疗效评价制度,对药物的疗效进行监测和评价。

3. 药品调查和整改:对药品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改,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六、药品废弃物管理1. 药品废弃物分类和处理:对过期药品和医疗废液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2. 药品废弃物处理记录:对药品废弃物处理进行记录和登记,防止药物的滥用和外泄。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药师,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配备齐全的药品管理设备和仪器,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各项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需要,结合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进行,遵循合同约定,实行预付款制度,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供应药品并提供资格合格的注册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时,应当注意货款结算,及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并保留相关票据和采购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计合理的药品储存间,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药库等药品储存间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药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间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避免有害物质的侵入,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药品货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存放顺序和有效期管理。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合理的发药制度,确保发药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院药事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指导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工作。

2.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医务、药学、护理、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药剂科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供应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药品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采购政策和程序。

2. 药品采购应当根据医院临床需求、药品供应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3. 药品采购应当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医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4. 药品采购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5. 药品采购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制度,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四、药品储存管理1. 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 药品储存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药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区存放。

3. 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4. 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养护制度,对药品进行定期养护和检查。

5. 药品储存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出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五、药品调配管理1. 药品调配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2. 药品调配应当由药师按照处方进行调配,并对调配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3. 药品调配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调配安全、准确、及时。

4. 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药品调配记录,对药品调配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药品供应管理1. 药品供应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进行合理供应,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3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3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权益。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医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药物学知识培训,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专职药事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凡涉及药品的购进、存储、配送和使用,必须经过药事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严禁购买过期或伪劣药品。

第八条药品必须按照规定保存,防潮、防霉、防火、防盗,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配送必须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记录配送时间、数量和接收人。

第十条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防止滥用或错误使用。

第三章药品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药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药物学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所有医务人员都应接受药物学知识培训,了解常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药品,并提供相关知识和解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发现药品问题或药事管理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七条对违反药事管理工作规定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绩效考核分数、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药事管理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问题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引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是在医院内部设立的药事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医院药事管理政策,确保药品的采购、供应、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药事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是确保药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阐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决策机制和监督考核等方面。

二、组织结构药事委员会由医院领导、药学专家、临床科室代表、药剂科工作人员等组成。

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事宜。

药事委员会下设药事管理办公室,负责药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收发、会议组织、资料整理等。

三、职责分工药事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医院药事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审核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采购合同;监督药品采购、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处理;组织药学教育和培训;开展药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药事管理建议等。

四、工作程序药事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策药事管理相关事宜;根据会议决议,药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药事管理办公室定期向药事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药事委员会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改进药事管理工作。

五、决策机制药事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应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充分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在紧急情况下,药事委员会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药事委员会的决策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医疗原则。

六、监督考核药事委员会的工作应接受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药事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药事管理工作进展和成果。

药事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应作为医院药事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药事委员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

七、总结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是确保药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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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xx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1、为加强对医院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药事管理规范。

药事管理是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本院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院应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剂科。

2、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行政管理、药学、临床医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3、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确定本院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院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院所用药
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8)负责本院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4、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院药事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院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

药剂科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药剂科负责从合格的公司购进合格的药品。

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5、临床药学管理: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

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建立重点患者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合理用药研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

其主要职责是:(1)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3)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4)协助并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5)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6)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6、药剂科负责本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7、对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8、必须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药品购进管理;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有关人员培训;各项卫生管理等。

9、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药剂科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不得购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和经营的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医院采购药品时,必须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并索取以下资料:
(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GMP或GSP 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3)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合法票据。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药剂科购进药品,必须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逐批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地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及验收结论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11、储存药品应设置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药库,
并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12、药房、药库应配备保证药品质量的下列设施设备:
(1)便于药品陈列摆放的设施设备;
(2)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3)避光、通风设备;
(4)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6)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施。

13、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常温、阴凉、冷藏和适宜的湿度条件下储存,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其中常温为0—30℃,阴凉为2—20℃,冷藏为2—10℃。

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14、应做好药库和药房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药房、药库温、湿度进行记录。

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调节并予以记录。

15、应定期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并做好养护记录,储存时间长、近效期药品、易潮解霉变的药品、需冷藏的药品等应加强日常养护检查,防止变质。

16、库存药品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
(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中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17、药房、药库的库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18、库存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或存放。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专库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专设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2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2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2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形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调配使用药品应当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药日期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24、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拆零药品原包装应保存至使用完毕。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医院名称、调配日期等内容。

25、药剂科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后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26、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本院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义务。

严格注意考察、收集本院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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