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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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若干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若干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学位论文是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全面训练,获得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是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和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与开题报告1、选题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

论文课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指定或研究生自选、指导教师审定。

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①创新性和先进性原则。

研究生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等要有较全面的了解,所选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创新,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

②联系实际和可行性原则,即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科学专业,既要考虑选题的学术价值,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题目是否有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好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

同时选题要切合研究生的实际,要根据研究生本人的特长、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等因素,确定论文的题目。

③时效性原则。

完成硕士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时间,因此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使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成果。

工作量不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开题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最迟不能超过第四学期末。

2、开题报告在论文题目初步确定后,应以学位点(或研究方向)为单位,结合中期考核,举行开题报告会。

报告会要求所有指导教师都参加,进行开题报告的硕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也可以担任评委。

报告的内容如下:①说明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选题的主要依据及可行性;②说明国内外有关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自己对本课题开展研究工作的见解,以及准备在哪些方面有创新或突破;③论文工作拟采取的方式、方法、需要的实验条件和经费情况的估计;④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和措施;⑤论文课题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框架;⑥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格式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格式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编写格式(修订稿)(一)前置部分1、封面:由研究生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封面不要填写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和职称。

2、扉页:应包括分类号、密级、学校代码、学号、学位论文题目、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和职称、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提交论文年月(见附件1)。

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扉页应隐去学号、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和职称(见附件2)。

3、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编号。

4、密级:视论文的内容、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保密组织确认。

如属公开发行,不注密级。

5、题目:应在25字以内,简明、具体、确切地表达论文特定内容。

必要时,可以使用副标题。

中文、外文题目应一致。

6、导师姓名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名单为准,一般只写一名导师姓名。

7、摘要:应概括论文的主要信息,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最终结论等。

注明论文关键词3—5个(见附件3)。

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为6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为1000字左右。

中英文摘要内容要求一致。

8、目录:由论文的章、节、参考文献、附录等的序号名称和起始页码组成(自然科学见附件4,社会科学见附件5)。

(二)主体部分1、主体部分包括引言和文献综述、正文、结语、参考文献。

要求图表清晰,叙述流畅,书面整洁,章节有序,层次分明。

2、论文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封面、封底不要编入页码。

目录页后的主体部分开始编第1页,摘要、目录的前置部分单独编排页码。

所有页码起始页(即第1页)必须为右页(即左页可以是空白页),页码必须标注在每页的相同位置,便于识别。

3、文中的图、表、公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章顺序编号,如图1-1、图2-2,表1-1、表2-1,公式1-1等。

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居中排列;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居中排列。

4、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中必须有外文参考文献(古汉语等特殊研究领域除外)。

参考文献内容集中排列在文章末尾,包括外文参考文献。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作出如下规定,各学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要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或EI(检索类型为JA)全文收录的论文2篇;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就低减免1篇学术论文:在学科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获省级二等及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XX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获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如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时,则第一发明人应为指导教师,XX大学必须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首页“专利检索”查询结果为准)。

(2)发表3篇EI(检索类型为JA)或SCI全文收录的论文;(3)发表2篇SCI全文收录的论文;(4)发表1篇科学院SCI期刊分区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社会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于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一篇。

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

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XX大学。

四、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及有关检索证明材料,交学位办公室审查。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2年12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二次修订)论文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特别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集中表现了一个学校的办学水平。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12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1、研究生本人必须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其指导教师必须是第一作者。

2、作者单位署名原则上是西北工业大学且唯一。

确因课题合作关系需要写2个作者单位的,西北工业大学必须是第一单位,可计入1篇;若西北工业大学是第二单位,则不计入篇数。

3、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在学期间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有1篇系用外文撰写,其认定范围见第6条),其中在《西北工业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学术期刊》(刊登在由我校科技处制定的《西北工业大学学术论文投稿指南》中,下同)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其余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摘录)》(自然科学类)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社会科学类)列出的本学科学术期刊上。

博士生在申请答辩时,可有3篇学术论文已经发表,1篇已收到录用通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必须全部发表出来。

4、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含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不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至少应在以下范围内的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1篇学术论文(已发表的文章附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影印且由导师签字认可;有录用通知者提交由导师签字认可的录用通知和已投稿的论文全文)。

仅有录用通知的硕士生有责任在文章刊出后,将期刊封面、目录、全文影印件且由导师签字认可后交校学位办审核存档。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学院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院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名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D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含录用);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专家评价三星及以上);2.硕士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导师应对学术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审查。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3.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成果获得市、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名次)1项,等同于发表2篇学术论文;4.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等同于发表1篇学术论文;5.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C类及以上期刊,署名前两名有效;6.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原件、版面费收据及文章复印件。

以上规定的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本规定自2011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若此前发文与本规定不相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 对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
(1)每名推荐免试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或属ISTP、EI或SCI刊源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含被正式录用的论文,凭有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和版面费收据确定)1篇与所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如因时间关系不能在答辩前公开发表论文,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交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 对其他硕士研究生
学校鼓励硕士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如未能发表,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由导师审阅、修改并签字认可论文水平。

该论文需随硕士学位论文提交至答辩委员会及分委员会。

3. 相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研究生应为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质量是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要求,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湖南大学应为博士研究生和导湖大研字〔2018〕16号师的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的学术论文,不包含在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高等学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超过1篇;以录用通知形式确认的学术论文不超过1篇,且必须正式发表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各学术期刊目录及SCI期刊分区表(按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大类分区)以学术论文投稿时公布的版本为准,学术论文正式发表之时如遇版本调整,在此期间的期刊目录和分区表均为有效。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双盲送审前,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文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法学学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以下简称重点期刊)上发表;或在CSSCI、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经济学、管理学学科在SSCI、SCI、A&H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CSCD和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重点期刊上发表。

(三)理学学科在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SCI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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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1号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出
如下规定:
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层次和数量要求
1、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
少在CS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中发表2篇学术论文可视同为1
篇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

3、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撰
写的学术专著可视同于1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的论文。

4、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出,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申请获得的与所学学科专业
相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可视同为1篇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

5、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是否要求发表论文,学校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关于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原则上不受理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

2、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学校要求其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
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CSSCI 源期刊上发表。

3、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要求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和时效要求
1、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
的科研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
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2、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
的科研成果应是所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内容应与
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相关。

3、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已
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SCI源期刊正式录用函可视为正
式发表的论文)。

四、学术论文认定方式及程序
1、研究生在提交毕业资格审查申请前必须发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录入发表论文情况。

2、研究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应向学院提交已发表论文原件和刊物封面、目录及版权页的复印件、被SCI收录的证明等。

并由研究生导师在以上材料上签署姓名。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对学院所报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

五、其他
1、本办法规定的发表论文要求为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制定在论文数量和质量上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各学院制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应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20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2、本规定从2011年1月起开始起执行,原有《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同时作废。

3、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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