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也最基本的合同类型,是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介绍几个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房屋的买方,与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易的相关细节,包括房屋的价格、交割日期、交易条件等。
然而,在交割日期前,乙方拒绝履行合同,导致该案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案例二:商品销售合同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制造商,与乙方是一个零售商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了产品的数量、质量标准、价钱以及交付方式等细节。
然而,当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或者提取货物时,导致双方产生分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案例三:服务合同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方是一家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提供定制软件开发服务。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变更需求或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结论以上案例展示了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非常重要。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什么是卖方违约?卖方违约是指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交付商品、交付次品、拒绝交付等情况。
卖方违约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违约会导致买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卖方违约的典型案例1. 未按时交付: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商品。
2. 交付次品: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拒绝交付:卖方违约拒绝交付商品,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应对卖方违约?当买方发现卖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与卖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效,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正文】案例一:买方违约甲方(买方):李某乙方(卖方):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描述2019年5月1日,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转让给甲方,总价为500万元,双方于同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余款。
然而,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以无法筹集到余款为由,表示无法按时支付。
二、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余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逾期支付违约金。
2.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已付的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支付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如下:1. 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方将房产返还给甲方。
2. 返还首付款甲方应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50万元给乙方。
3. 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余款,造成了合同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及时履行合同。
对于买方而言,要确保自身具备支付能力;对于卖方而言,则要保证所售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案例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2017年8月,程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套住宅以2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女士,卖方收到购房款3日内交房。
程先生告知吴女士,该房屋已于2017年2月出租给温女士,租期为三年。
双方口头约定吴女士半年后接房。
当年9月21日,吴女士缴齐购房款,程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吴女士。
但是,承租房屋的温女士明确表示希望继续执行租约,不愿腾房。
2018年2月,吴女士致函程先生,表示希望在当年3月1日接房,并要求程先生将房屋收回后再行交付。
程先生遂告知吴女士其将于3月1日正式通知温女士处理个人物品,之后吴女士可以直接雇请装修队破门进行装修,如果温女士有异议可以对程先生提起诉讼。
2月28日,程先生委托律师对温女士发出律师函,以温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温女士则于3月14日亦委托律师向程先生发出律师函,驳斥了程先生的说法并要求继续履行租约。
正在双方你来我往之际,3月29日,吴女士对诉争房屋强行换锁,破坏室内原装修,并开始自行装修房屋。
2018年5月9日,温女士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程先生和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令吴女士向温女士支付违约金1089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吴女士向温女士支付了违约金6万元。
随后,吴女士于2019年2月27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就自己向温女士支付的违约金向程先生求偿。
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女士的诉求,吴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女士与。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
案例一,卖方变卦。
小张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考察后,决定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小张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天,卖家突然表示不卖了,理由是房价涨了不愿意卖给小张了。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定金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卖家的变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买方迟迟不付款。
小王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卖家商定好价格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小王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清款。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小王却一直未能支付清款。
卖家多次催促小王支付款项,但小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卖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因为小王的迟迟不付款,导致了卖家的损失。
案例三,房屋瑕疵。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例如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证件不全等。
小李要求卖家解决这些问题,但卖家却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交易被迫中止。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况。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因为房屋瑕疵问题而导致交易失败。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认识,避免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争议。
总之,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慎重对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违约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呢是个小水果摊主。
老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老张要卖给小李500斤苹果,价格那是相当实惠。
老张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我从果农那儿收来的时候看着都好好的呀,这路上运输又不是我自己运的,是找的那个不靠谱的运输公司,我也不知道咋就烂了这么多。
”小李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在这个合同里就是个受害者。
他说:“你卖给我东西,就得保证质量啊,现在这苹果这样,我咋卖啊?顾客看到烂苹果,以后都不来我这儿了。
”那这过错到底咋分担呢?首先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可惜啊,老张和小李当时就简单写了个苹果的数量和价格,关于苹果质量出现问题该咋办,是一个字都没提。
从老张这边来看,他虽然说自己不知情,但是他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卖给小李的苹果是符合基本的可销售质量的。
他没有对苹果进行足够的检查就卖给了小李,这是他的过错。
不过呢,运输确实不是他自己亲自负责,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也难以完全掌控。
再看小李这边,他在接收苹果的时候没有特别仔细地检查就签收了。
按照常理,他应该打开几箱看看苹果的大致情况,要是当时就发现有问题,就可以拒绝签收。
所以他也有一定的疏忽。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为啥呢?因为老张是卖方,保证货物质量是他的主要义务。
虽然运输环节他无法完全控制,但他不能把这个风险完全转嫁给小李。
老张得给小李退一部分钱,就按照那些烂苹果的比例来退。
小李呢,因为自己也有一点疏忽,所以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比如处理这些烂苹果的一些额外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买卖合同里,双方都得小心谨慎。
卖方要把好质量关,买方也要仔细检查货物,要是合同里能把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过错分担都写清楚,那就更好了,省得像老张和小李这样扯皮打官司,多麻烦呀。
有一对小夫妻,小王和小赵,他们刚买了新房,兴高采烈地去家具城买家具。
在一家看起来很高档的家具店里,他们看中了一套沙发、一张床和一个衣柜,和老板老钱签了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买卖纠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出售给李某,车价8万元,双方约定在2019年6月10日交车。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了8万元车款。
然而,张某在2019年6月10日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车辆。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交付车辆,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
2. 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因张某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李某支付给张某的8万元车款;(2)李某在等待车辆期间,因无法使用该车辆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李某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虑李某的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3.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由于张某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张某的违约行为。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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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买卖合同典型案例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17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7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2017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17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17年10月11日。
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17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17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17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