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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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判例制度的适用

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判例制度的适用
所 以 , 可 以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出宪 法 解 释 或 以 专 I 决 议 的 形 式 , “ ] 赋
【 关键词】 判例; 先例: 解释 司法
中图分 类号 : F D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 23 20 )5 01 — 1 10 88 109 0 — 22 0
论经验 ” 。还有 , 正如有 的学 者所 说 : 判例 制度与 中国现 行的政 治制度 “ 并不 矛盾 , 虽然立法权 只归属于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以及其常 务委 员会 , 但是其 可以将一部分的立法权授 予其他机关 , 以审判机关可 以从事补 所 充法律的活动 , 即行使法官 的个案解 释权 , 这种 法律解 释 的漏洞和 价值 补充 只是对法律规范的立法延伸 和完善 , 并可 以提炼新 的法律规 则。 所 ” 以, 笔者认为 , 我国现在 的环 境允许建立判例制度 。
4我 国刑 事判 例 制 度 的构 建
香港和台湾地 区的判例制度 , 我们 应当有针对性 的借 鉴而不 能全盘 移植 。作 为长期 以制定法为主要形 式的我国大陆地 区 , 不可能也 没有必
2我 国判 例 的 现状
尽管 目前 我国尚未确立判例 的地位 , 但案例的作用 一直受到人 们的 重视 。自 1 8 《 9 5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公 报》 始 公布 案例 以 开 来, 公布典型案例就 已经一直是个惯 例。如最 高人 民法院发 布的 《 关于
破坏军 人婚姻罪的四个 案例 的通知 》, 该通 知 要求下 级 法院 “ 后在 办 今 理破坏军人婚姻 案件中遇到类似 情况的 , 就应 当适用刑 法第 1 1 的规 8条
要全盘否定我们 现行 的法律制度 , 去建立一个 以遵循先例原则 为核心 而 的判例制度 。所 以 , 台湾地区的判例 制度就 对我们如何构 建我国大 陆地 区的判例 制度 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 具 体如下 : ) 1 对于判例 制度的地位 , 多学 者认为它 的 建立否 定了 许 制定法的地位 , 实不然 。我们 建立 的判例 制度应 该象 台湾 地区一 样 , 其 其地位是低于制定 法的 , 它主要 是来弥 补制 定法 的不足 与漏 洞 , 制定 在 法不明确的时候 , 过运用判例来 完善 制定 法 。 只处于 辅助和 从属 地 通 它 位 ;) 2 对于判例制度 的效 力 , 以赋 予 判例一 定 的约束 力 , 可 因为 法律 规 则一旦从判例中产生就应 该在一定时间和 空间范围内具有普 遍约束 力 ,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判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规范,以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判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在古代,判例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在官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在唐代,官府开始编纂判例,形成了《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对于后来的判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时期,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判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的《大宋刑统》和《大明律》等法律文书,对于判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判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等法律文书,对于判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法律文书中,对于判例的使用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得判例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

在现代,判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判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现代的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也更加注重对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和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判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论建立我国判例适用制度

论建立我国判例适用制度
合 点便 成 为一 个 值得 思 考 的 问题 。 而判 例 由于 其 固有 的优 点 。 的 出 台对 于 它 解 决上 述 问题 所 产 生 的积 极 意义 是 明显 的 。首
目前的批复 。8 年代 后最 高 院曾先后 采取三 0 种形式单独制作发 布典 型案 例 , 一是作为 司法
法解释 , 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 而不是仅供参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法律规
定不能适应变化 了的客观形 势时 , 院根据立 法
法 原 意 或者 法 律 的基 本 原 则 从 公 平 、 义 等 法 正 律价 值 观念 出发 , 对案 件 作 出创 造 规 则 要 求 予 以遵 循 , 也
家都在所难免 ; 社会 生活处于不停 的发展变化
之 中 , 给法 律 调 整 不 断 提 出新 的 要 求 。 特 别 这
是我 国建 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法制建设处于停滞 状态 ,0年代后 开始 了大 规模 的立法 活动 , 8 同 时社会生活随着改革开放 的进行呈现 出频繁变
动 的错 综 复 杂 的状 态 , 种 速 成 立 法 与 社 会 关 这

建 立我 国 判例 适 用 制度 的现 实需要
在我国建立 判例适用制度 , 并非对英美法 系国家的简单模仿 , 亦非对大陆法系国家引入 判例的盲 目追崇 , 而是有其现实 的必要性。
确定性为由,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另一法院却凭
“ 收条 ” 支持原告 的请 求 , 判令 被告返 还债务 。 这种司法不一的现象严重损害 了法律 的严肃性
和统 一性 , 不仅 破坏 了法 律 的可 预 见 性 。 而且 导
首先 , 制定法尽管具 有 明确 、 速等优点 , 快
但也有其 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 表现在 : 法律 规范是抽象 的概括性 的规定 , 制定法的这种抽 象、 有限规定与案件 的具体适用之间必然存在 矛盾 ; 法典不可能完美无缺 , 法律漏洞在任何国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

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

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

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

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

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

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

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

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

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

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

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

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

中国司法判例

中国司法判例

中国司法判例
中国司法判例是指中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或裁定文书。

它们记录了法院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适用,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司法判例分为指导性判例和约束性判例。

指导性判例是指法院根据特殊情况、新兴问题或法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创新性的解释,具有较高的规范引导作用,但不强制具有约束力。

约束性判例是指最高法院制定的、对全国范围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判例,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中予以执行。

中国司法判例的发布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法院制度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指导性判例和约束性判例,供法院参考和遵循。

此外,还有一些机构、法学界和媒体也发布和研究判例,形成了一定的判例研究体系。

中国司法判例的意义在于统一和规范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预见性。

判例的发布和研究也有助于补充和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司法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仍然相对较低,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和成熟的判例法院制度。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研究作者:陈欢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中国古代重视判例的整理与汇编,判例制度经过萌芽、发展与最终律例合编的消亡阶段,形成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自有特色。

关键词:判例制度;制定法;成文法中图分类号:D91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9-01传统法中的判例,是指经过特殊程序认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

按照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变化,从判例法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代以前为简单援引的第一阶段,由魏晋至隋唐时期为第二阶段,是判例被排斥时期。

其后至明清时期,则是第三阶段,判例法在与成文法的相互变化发展中逐渐衰落以至消亡。

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一)战国至秦汉时期:萌芽阶段由战国至秦汉,为第一时期,可以称之为放任时期。

此一时期,成文法处于发展过程中,律典还不成熟。

春秋战国以前的判例的存在状况,由于史料缺乏,无从考证。

秦汉时期诸律是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存在的。

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紧密的整体。

而且律、令之间也缺乏清楚界限,所谓“前主所是著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律和令的功能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意味着律还不具备内在质的规定性,所以对判例這样的东西采取的也是放任的态度,结果是律令繁多,判例滋彰。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这一方面是由于在成文法还不够健全的时候,判例可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二)魏晋至隋唐时期:排斥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为第二时期,是判例被排斥的时期。

在这一阶段,成文法已经发展成熟。

其表现是:魏晋时期,从诸律分立到诸律合体的发展,律不仅成为完整的结构紧密的法典,而且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体。

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诸律尽包括其中,律以外不再有律。

另外“令以存事制,律以定罪名“,律和令界限明确划分,这表明律体现出其本身所具有的自身独特的规定性特征,这是区别于与之相斥的判例的基础。

大陆法系 判例制度

大陆法系 判例制度

大陆法系判例制度1.引言1.1 概述大陆法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欧洲大陆与拉丁美洲的法律体系,它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并以立法法为最高法规。

与大陆法系紧密相关的是判例制度,它在大陆法系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判例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已有案例进行类比、推理和解释的一种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先前判决的参考和解释来制定法律判例,并给予其法律效力,成为下一次类似案件判断和决策的依据。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制度通常被称为"借鉴性判例"或"指导性判例"。

与英美法系的"优先法规"不同,大陆法系中的判例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却被视为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和借鉴的权威性依据。

判例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通过参考和借鉴先前的判决,法官能够在类似案件中作出一致的裁决,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判例制度也有助于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落实法律原则。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法作为主要法律规则,有时难以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

而判例制度则可以通过先例的积累,为法律规则提供解释和具体应用的方向,从而满足法律与社会的实际需要。

然而,判例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由于大陆法系中法典法的主导地位,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对于法官而言,如何准确判断和适用先前的判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最后,由于案例的特殊性和个体性,判例制度在不同案件间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判例制度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项重要补充,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

尽管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它对于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保障公正的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日后的探讨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判例制度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在大陆法系中的优缺点。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组织架构,包括各个章节的安排和逻辑连接的方式。

中国建立有限判例制度之探讨

中国建立有限判例制度之探讨

普通 法判例 的增多 , 使得这些分散 的、 没有体系性 的判 例难 以被 普通 百姓所 了解 ,刑事 法典的制定则显得 十分必 要。自从英 国的边沁开始了刑法改革之后 , 国刑法开始发 英
题 。 比于成文法的僵化 ,判例 的最大优点是它本身有一种 相 有机成 长的原则 。44在此情形下 , [P ]9 判例作 为对法律漏洞的
在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中,法典的编撰产 生了注释法学家。注
对英 国普通法 的直接适用 , 但是在刑事制度 方面 ,明显 的接 受 了英 国普通法 的很多部分 , 并创造 了适合美 国的一些法律
实体。 美国将英 国的普通法作为一种制度遗产进行 了继承和 保留 , 几乎所有的美 国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普通法 的基础之
Se 2 0 p.01
中国建 立 有 限判例 制度 之 探 讨
胡成胜
(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重 庆 4 0 3 ) 西 00 1

要:判例作为荚美法系国家法的主要 渊源,在英 美法 系国家占有重要 的地 位。在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走向相互融
合的历史条件 下,大陆法 系国家在 坚持 以成文法的主体地位时,允许判 例 占有一 定的地位;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恪 守 “ 遵循 先
法典化 的进 程。 1 在 9世纪和 2 O世纪初期 , 国多数 的州都 美 开始制定处理犯 罪的法规、 条例。 这一运动采取了两种 形式 :
的类 似案件提供法 律依据 ,具有一定拘束力 的判决 、裁定 。 [P 0要对 刑事判例 的历史进行研究 ,首 先应 当从判例法 国 14 ]4
家的刑事判例制度开始 。 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 国家 , 英 其普 通法源于 习惯 。自从 16 0 6年诺曼征服之后 ,皇家法院开始 建立 , 皇家法院的判决逐渐代替 了过去地方法院的判决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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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
摘要:本文首先以零几年我国“判例机制现象”引出我国源远流长的判例史,从秦汉时期的主要成就为对判例的整理和汇编,到唐宋时期的判例研究着力于从制定法的原则、精神出发,通过判例的适用,提高司法官适用法律的技巧,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局限,再到明清时期不但编撰有专门的判例汇编,而且出现了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最后将判例史与现代判例制度联系起来并对未来判例法做以前瞻思考。

关键词:判例制定法判例史
2002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关于破坏国家法制统一,违背制定法传统,缺乏有效法律授权的声讨还未平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是发行案例制度相应出现。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宣告要实习案例指导制度1。

因我国现代法律承大陆法系,不同于早已施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至今未承认宪法判例为法律渊源。

但其实,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适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国家,有应用判例的悠久历史和传统。

春秋战国以前判例的存在状况,从青铜器铭文和出土简帛文书中,不难窥见一斑。

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后,中国逐渐确立了以制定法为主导,包括判例在内的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秦汉时期的判例研究,主要成就体现在对特定判例的整理和汇编方面。

秦代的出土文书《云梦秦简》收集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判例地位与作用的“廷行事”,既有对制定法的变通,又有对制定法的补充,还有对制定法的发展和完善。

在汉代则出现了可以引为审判依据的“决事比”,确立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即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领域为依据分门别类编撰判例。

唐宋时期的判例研究着力于从制定法的原则、精神出发,通过判例的适用,
提高司法官适用法律的技巧,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局限。

从唐朝的出土文书《文明判集残卷》看,判例涉及成文法之外的许多法律问题以及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疑难案例,大大拓展了法律的调整领域。

宋朝保留下来的判例汇编收录了大量可以触类旁通,启迪心智的判例。

典型如《折狱龟鉴》中,郑克通过对所辑录的判例的点评,引导司法的价值追求,解释法律规则蕴含的原理,阐述具体规则的准确含义。

郑克在判例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杰出成就表现在:第一,通过对反面判例的评析,阐述成文法的含义;第二,通过对不同判例之间的比较,强调判例的适用条件,解释法律适用中的细节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第三,提出了判例适用中的类举原则,并通过具体判例对其予以阐述。

明清时期,不但编撰有专门的判例汇编,而且出现了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

明朝的判例汇编既包括私人制作的判例如李新著《折狱新语》,也包括官府编撰的判例要旨汇集如《问刑条例》。

清朝继承了唐宋时期判例的编撰风格,出现了研究判例的学术著作如薛允升的《读例存疑》,其自序为“备朝廷重开修例之用”。

修例是清朝的立法活动,刑部进呈御览奏疏称:“其书大旨,以条例不外随时酌中因事制宜之义,凡例之彼此抵牾,前后歧异,或应增应减,或畸轻畸重,或分析之未明,或罪名之杂出者,俱一一疏证而会通。

博引前人之说,参以持平之论,考厥源流,期归划一,诚巨制也。

”杨昱所著《牧鉴》以治本、治体、应事、接人分类,并以专门具体的主题分卷,创立了经(经义)、史(判例)、论(评论)结合的判例研究模式,吕芝田所著《律法须知》则从制定法适用的原则与技巧角度讨论了判例的价值和作用,丰富了中国古代的判例理论。

中国传统法中,强调案件处理的情法两尽,要求国法与民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彼此沟通,相互协调。

稳定的国家制定法法典与丰富多变的民情之间正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了这种有机的协调2。

虽然中国古代未能在判例形成与适用的程序、判例适用的技术方法、判例效果的系统评价等领域,进行抽象、归纳、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发展为系统的判例学说,但是同源。

现代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还可以使人们对自身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预期,而且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西原春夫指出的那样,“判例的约束性对于同种事件必需承认同种法律效果这一保证判决公正的立场来说是必要的。

”制定法的局限已使我们感受到了借鉴判例法的紧迫性,根据我国现有国情与历史传统,笔者认为未来必将形成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洪静.论我国行政案例的判例化[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09:1
[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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