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讲_公开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定向发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强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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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讲_公开发行、在主板和中小板、在创业板IPO的条件

第40讲_公开发行、在主板和中小板、在创业板IPO的条件

第三单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公开发行(★)(P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变相公开发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例如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考点2:在主板和中小板IPO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资本充实: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生产经营合规情况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主营业务、控制权、经营权的稳定性9.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

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对于企业融资和投资者理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形式。

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则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定义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简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进行发行,而非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发行对象更灵活。

非公开发行也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定向增发、配售等。

1. 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

在私募股权发行中,发行对象主要包括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适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周期短,发行成本低,适用范围广。

2. 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的行为。

定向增发通常是由于公司资本金需要进行扩大,而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以筹集资金。

定向增发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配售配售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新股的行为。

配售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

配售的对象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三、非公开发行的特点非公开发行作为一种股票发行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灵活性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对象、发行时间、发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弹性,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2. 适用范围广非公开发行适用范围广,发行对象可以包括境内、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3. 发行周期短相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周期相对较短,可以更快速地筹集到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

第九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33)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2.向特定对象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股票公开转让(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4.向特定对象发行(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P234)1.特定对象的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参考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参考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促进股票发行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步趋于规范和健康。

下面就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发行主体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和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以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再次公开出售股票。

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常包括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

二、发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通常包括发行申请、发行审批、发行公告、发行定价和发行交割等环节。

公司在决定发行股票前,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审批程序。

发行公告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布发行计划和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定价是指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公布在发行结果公告中。

发行交割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将股票上市交易。

三、发行条件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公司在发行股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司股本结构、盈利状况、法律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等。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公司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发行条件,包括资本实力充足、经营稳健等方面。

四、发行监管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会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证监会还会对公司的发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五、发行效果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融资,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通过股票发行,公司可以融资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定向增发讲义(40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定向增发讲义(40页)
◆ 2007-2014 年完成定增 项目数量1028次,近两年定 增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
◆ 2007-2014年获利项目 数量751次,参与一级市 场定增取得绝对正收益的 概率高达73%。
◆ 定增获利概率最低为 2011年的43%,20132014 年,一级市场定增 正收益概率显著提高。
3、定向增发获利源泉
4、定向增发投资流程
5、定向增发的特点
■ 人数限制 按照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 折价发行 发行价不低于董事会公告日前20日均价的90% ■ 锁定期 发行股权12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战略股
东 36个月) ■ 参与门槛超高 Βιβλιοθήκη 名投资者一般都是几千万甚至上亿起步
二、定向增发获利情况
1、定向增发获利统计:市场超额收益显著
3、上市公司重组基本概念
重组涉及的范畴及特征
• 重组讨论的是资产和业务的 范畴,其根本特征是交易完 成后,资产也业务实现转移, 原公司主体内资产也和业务 发生变化;
• 重组带来的结果是原公司主 体内资产和业务的结构行变 化,包括增加资产业务、减 少资产业务、业务架构的结 构性变化及创新;
• 重组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原公 司主体的资产和业务的优化。
■ 专业收益
定向增发的参与者主要系专业的机构,与二级股民不同,专业机构有专业的团队,有丰富的投研 能力,并与实际控制人沟通,特别是资金的募集及投向,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三、定向增发案例探讨
案例一、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
1、定向增发概况(世纪华通)
收购标的 交易规模 支付方式 支付现金金来源
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及无锡网络 科技公司100%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既包括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获取以及巩固行为,也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主体获得其它 资产控制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两部法 规中所定义的并购重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2、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3、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4、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核准;6、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2、受理。

申请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和《公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审核。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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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1:公开发行(★)(2020年调整)(P23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变相公开发行
①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提示】《证券法(2019年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开发行的注册制将在我国全面推行,但授权国务院渐进落地。

截至2020年3月5日,实行注册制的有科创板股票发行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CPA经济法考试范围内的其他证券公开发行仍继续实行核准制。

考点12: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P233)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提示1】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提示2】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案例】
上市
公司
非上市公
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
甲有限责任公司×××
乙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
丁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在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但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200人
×√×
戊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在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例题2•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99人,拟向5名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履行的手续是()。

(2018年)
A.申请备案
B.申请核准
C.事后知会
D.申请注册
【答案】B
【解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考点14:定向发行(★★)(P234)
1.适用范围
此处的“定向发行”包括: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特定对象
此处“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外部合格投资者”)
【提示1】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外部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020年调整)
【提示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示3】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3.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确定对象的决议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
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4.发行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①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

②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应当在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5.挂牌公司小额小范围定向发行(2020年新增)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1)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3)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③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考点15: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新增)(P235)
1.发行主体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
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③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公司应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提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考点16: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P237)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020年调整)
2.定期报告(2020年调整)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①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教材未收录)
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教材未收录)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挂牌公司)
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范围综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挂牌公司
精选层√√√
创新层
基础层
√√×非挂牌公司
定向发行√√×
定向转让√××
3.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本单元核心考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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