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管理,促进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与持续改进,保障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气网”)由城市空气监测网、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等组成。
城市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各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气网各监测站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分别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管理。
第五条总站(国家级)组织构建和完善国家网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核查机制,组织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级)负责执行国家统一建立的空气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向国家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在辖区内开展颗粒物的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它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工作。
组织对辖区内各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七条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负责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保证辖区内所有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质量。
定期向省级或上一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开展辖区内各个空气自动子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他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总站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核查。
省级站定期向国家级机构开展量值溯源工作,向辖区内的市级站进行量值传递,并对辖区内市级站开展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核查。
市级站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对空气自动站进行运维与管理,并接受总站、省级站的监督,反馈相关质量信息。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采样装置的功能要求: (1 )采样装置应连接紧密,避免漏气。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 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采样头的设计 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 2)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 有干扰物质的材料。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为制作材料。 (3)采样总管内径范围(1.5~15)cm,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 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20s,同时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 气压。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 大于8cm。 (4)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污染物 吸附,采样总管应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30~50)℃。
(7)对各监测数据实时采集、存储、计算,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SO2 、NO2 、O3 输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单位为 μ g/m3 ,CO输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单位为mg/m3 , 并具有质量浓度和体积浓度单位切换功能。 (8)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 始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介绍

注:欧洲PM2.5监测等效方法与参比方法数据相对误差的数据质量目标为±25%
颗粒物手工采样及比对方面的技术规范/规定梳理
序 号
1 针对的对象 标准方法/技术规范 比对要求 /
手工采样器的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 设计、生产和 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检测 2013) 自动监测系统 的安装、验收
13
手工采样器
14
自动监测仪
2 TEOM, 2 TEOM+FDMS, 7 β射线,1 光散射
15
小流量采样器
大流量采样器
自动监测仪
相 对 偏 差
16
线性相关分析
75%的R2≥0.90
17
比对期间PM2.5浓度数据统计
参与城市数 量
欧洲 CNEMC-2013 18 7
最小值 (μg/m3)
2.8 26.8
5
国家网质量管理需求 监测网初具规模,质控体系亟待完善
全国城市空气质量
总站
数据质量
实时发布平台
省级站
市级站
市级站
城市空气站 区域空气站
背景空气站 国家直管监测点
338个城市、1436个点位
40
15 201个(现有国控点抽取)
6
国家网现状
国家网自动监测质量管理面临的问题 1. 数据质量监督时效性亟需加强 2. 自动监测质控核查技术体系尚未建立
9
美国EPA PEP流程概要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检查、平衡、 标记、称量
10
美国EPA 对人员、设备的要求
人员 分为现场专家、实验室分析员 具备资质,每年需通过 EPA 认证(讲座、示范、动手实
2024年JX省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模拟试卷及答案-4自动监测

一、填空题(共6题10空,每空0.5分,共5分)1、根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中点式仪器O3的分析方法为______。
答案:紫外吸收法。
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__________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______千米以上。
答案:20;503、根据《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在进行VOCs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检查时,对于使用动态校准仪进行配气的系统,要求动态校准仪的大小流量计误差在(±3%)以内。
4、对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使用的VOCs标准气体,使用苏玛罐存储的,如只存储PAMS标气,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0天),如存储TO15标气或OVOC,则应对稀释后的标气进行(稳定性测试)以确定稀释后标气的存储时间。
5、VOCs关键组分是指在环境空气中浓度较高、______、______或有其他本地化特征的组分。
答案:臭氧生成潜势较大、毒性较强6、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______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______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答案:600;1000二、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10分,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1、对于有机碳元素碳在线分析仪,以下哪些情况需要重新建立标准曲线(BCD)A.更换氦气或氦氧混合气体钢瓶气后B.更换氦甲烷混合气体钢瓶气后C.NDIR检测器维修后D.曲线中间点核查超过范围时2、以下关于有机碳元素碳在线分析仪(NDIR检测器)三峰测试说法正确的是(AB)A.测试是分别在无氧,有氧,内标3个阶段分别通入等量的标气。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一、工作目的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核查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二、工作依据(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三)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总站质管字〔2014〕228号)(四)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五)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六)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七)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八)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三、工作程序臭氧标准传递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见附图)。
各级标准传递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一级校准和比对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以下简称SRP)为全国环保系统国家一级标准,每年溯源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SRP。
2.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SRP,按《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进行一次比对,比对合格后,有效期为1年。
3.监测总站每年年初征集一级校准需求并发布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控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一级校准相关工作。
4.监测总站按《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对区域质控中心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一级校准。
一级校准有效期为1年。
5.监测总站每年年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臭氧一级标准溯源情况;(2)臭氧一级标准逐级或跨级传递情况;(3)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4)全国环保系统SRP比对情况;(5)年度工作计划;(6)其他有关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 # $ %&# ’(($
尽量缩短采样管长度;为防止采样管内冷凝结露,可采取加温措施,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 !" # $"%。 !"# 子站站房
监测点站房(子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子站站房用面积应以保证操作人员方便地操作和维修仪器为原则,一般不少于 &" ’(。 ()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墙体应有较好的保温性能。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 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和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站房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站房室内温度在 ($% ) $%,相对湿度控制在 *"+ 以下。 ,)站房应有防水、防潮措施,一般站房地层应离地面(或房顶)有 ($ -’ 的距离。 $)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 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 (" -’ 以上。 .)在站房顶上设置用于固定气象传感器的气象杆或气象塔时,气象杆、塔与站房顶的垂直高度 应大于 ( ’,并且气象杆、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结构应能经受 &" 级以上的风力(南方沿海地区应能经受 &( 级以上的风力)。 /)站房供电建议采用三相供电,分相使用;站房监测仪器供电线路应独立走线。 *)子站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 ((" 0 ) &" + 。 1)站房应有防雷电和防电磁波干扰的措施。站房应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 2 , !。 &")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若站房重量经正规建筑设计部门核实超过屋顶承重,在建 站房前应先对建筑物屋顶进行加固。 &&)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发射光源和监测光束接收端应固定安装在基座上。基座不能建在金属构 件上,应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建筑物主承重混凝土结构上。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 土水泥桩结构,建议离地高度为 "3. # &3( ’,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按发射光源和接收端底座四个边缘多 加 &$ -’ 计算。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固定发射和接收端的基座位置应远离振动源,并且基座应设置在便于安 全操作的地方。 !"! 中心计算机室 &)中心站计算机房的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 &$ ’(。 ()计算机房应采用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机房间可设有缓冲间,保持温度和湿度的恒定、 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机房。 !)机房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机房温度能控制在 ($ % ) $ %,相对湿度控制在 *"+ 以下。 ,)机房供电电源电压波动不能超过 ((" 0 ) &"+。机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 护装置,机房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 2 , !。有条件时,配备 456 电源。 $)中心站计算机室应配备专用通讯线路,有条件的地方建议至少配备两条以上的程控电话线路。 !"$ 质量保证实验室 &)质量保证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 ($ ’(。 ()实验室应设有缓冲间,保持温度和湿度的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 !)实验室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能控制在 ($ % ) $ %,相对湿度控制在 *"+ 以下。 ,)实验室供电电源电压波动不能超过 ((" 0 ) &"+。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 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 2 , !。 $)实验室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应设置标气钢瓶放置间(柜)安全放置标准传递用标气钢瓶。在没有条件设置标气钢瓶放置间 (柜)时,应在固定位置放置标气钢瓶并将其固定。
环境监测空气、废气现场采样技术要求(采样流量等)

空气
空气:非分撒红外法
双联球和止水夹
采气袋
/
100~500L
24小时内分析。
/
用待测空气清洗采气袋3~4次
GB9801-88《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废气
废气:定位电解法
/
/
/
/
仪器示值稳定后读书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见516页
项目
采样方法
采气流量
采气量/采样时间
样品保存时间
0.4L/min
0.2L/min
6~24L
288L
尽快分析,否则低温暗处存放。30℃暗处可稳定8h;20℃暗处可存放24h,0~4℃冷藏,至少可稳定3天。
多孔玻板吸收瓶
采样、样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时应避光。
气温超过25℃时,长时间运输及存放样品应采取降温措施。
空气中臭氧浓度超过0.25mg/m³,采样时在吸收瓶入口端串联一段15~20cm长的硅胶管,不干扰NO2测定水平。
项目
采样方法
采气流量
采气量/采样时间
样品保存时间
吸收瓶
其他特殊要求
标准号
8、硝基苯类
空气和废气
锌还原—盐酸奈乙二胺光度法
引气管(内装玻璃纤维滤料)
20ml或50ml吸收液(乙醇)
大气综合采样器
0.5~1.0L/min
5~20min
避光保存,2~5℃存放,2天内分析完毕。
多孔玻板吸收管
选用棕色吸收管。
空气:10ml吸收液串联
大气综合采样器
0.6L/min
吸收液颜色有明显减退,如不褪色,采集60min。
常温下15天
多孔玻板吸收管
采样管以硬质玻璃,氟树脂或氯乙烯树脂为材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开展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的方法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进行现场核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HJ 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tandard Reference Photometer,SRP
NIST与EPA于1981年合作开发的标准参考光度计,作为臭氧参考标准。
主要性能指标:
测量范围:0-1000 nmol/mol;
测量不确定度:±1 nmol/mol(0-100 nmol/mol)、±1%(100-1000 nmol/mol)。
3.2 臭氧传递标准
指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量值传递(可经过一级或多级传递)后,可用来进行现场环境臭氧分析仪的比对和向现场的环境臭氧分析仪传递准确度的臭氧校准仪。
4方法原理
采用经量值溯源的臭氧传递标准,对正常工作状态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臭氧分析仪进行现场比对,以分析仪测定值与传递标准设定值的相对误差评价子站臭氧分析仪的准确度。
5试剂和材料
5.1 采样管线及接头,采样管线采用不与臭氧发生化学反应的聚四氟乙烯材料,接头包括三通、两通等常用接头。
5.2 臭氧传递标准运输箱,减少仪器运输过程中的物理震动、位移等。
6仪器和设备
6.1 臭氧传递标准
可根据比对实施者的实验室条件,选择下列传递标准之一用于现场比对用。
6.1.1 臭氧校准仪
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直接校准过的臭氧校准仪。
6.1.2 多种气体校准仪
经过臭氧校准仪校准过的多种气体校准仪。
与零气源连接后,能够产生稳定的接近系统上限浓度的臭氧(0.5 μmol/mol或1.0 μmol/mol),能够准确控制进入臭氧发生器的零空气的流量,至少可以对发生的初始臭氧浓度进行4级稀释。
6.2 空气压缩机
可以使用环境空气子站的空气压缩机,也可以使用比对实施者单独携带的空气压缩机,能稳定输出压力为20~30psi的气体。
6.3 零气发生装置
能产生符合分析校准程序要求的零空气。
由核查实施者单独携带至现场,用于现场核查时向传递标准和分析仪通入零空气。
注:零空气质量的确认参见HJ 590附录A。
7现场比对
7.1 将臭氧传递标准运输至监测现场,连接好臭氧传递标准与臭氧分析仪之间的电线、气体管路和通讯线路。
打开电源,开机预热至少2小时。
7.2打开空气压缩机和零气发生装置,调节压力使其稳定输出20~30psi的零空气。
7.3 在0~500 nmol/mol量程范围内,设置臭氧传递标准产生零点、精密度点(100 nmol/mol)、跨度点(400 nmol/mol)、日常监测浓度点的臭氧,依次通入臭氧分析仪30分钟,仪器自动记录分钟数据。
注:取子站最近一年臭氧小时值的平均值作为日常监测浓度点。
7.4 记录好传递标准和子站臭氧分析仪的基本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A。
8结果评价与处理
8.1 通过仪器软件调取或手工记录比对期间臭氧传递标准和臭氧分析仪记录的数据。
取每一浓度点最后10分钟的10个分钟数据,以10个分钟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该浓度点的测定值。
8.2 按公式(1)计算每一浓度点传递标准测定值C s和分析仪测定值C i的相对误差RE。
(1)
8.3 所有浓度点(不含零点)的相对误差RE小于±15%,且零点测定值小于5 nmol/mol,视为分析仪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不能用于日常监测。
8.4 若比对结果显示现场臭氧分析仪不合格,应进行空气子站的臭氧校准仪和分析仪的检查或维修,检查或维修后再次比对,至比对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日常监测。
若检查或维修后仍不合格,应将空气子站的臭氧分析仪和校准仪重新进行标准传递,传递方法参考HJ 193-2005附录C。
9其他
长光程等其他原理的臭氧分析仪,采用与点式紫外光度法分析仪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