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6.09•【文号】国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举措。
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取得了较大进展,在抗击历次地震灾害中有效减轻了损失。
但也存在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不足、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健全、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覆盖我国大陆及海域的综合观测系统,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能够监测2.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能够监测3.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在这些灾难面前,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物资储备的力度,尽量减少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危害。
二是完善救灾物资的管理机制,让物资得到最大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受灾的损失。
三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救灾物资的有效分配和利用。
二、建立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1、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我国地广人多,自然灾害频发。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必须加大救灾物资的储备力度。
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方式,力求确保储备物资的充足。
同时,必须对储备物资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实际灾情随时进行增减。
2、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的储备应该是多层次的、多种类型的,并针对不同灾害类型进行分类。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所需要的救灾物资是不同的,因此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储备体系。
同时,每一个储备区域应该建立配套的储备设施和储备管理制度,以便随时有序的使用储备物资。
3、建立国家级、地方级、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国家级、地方级和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都可以成为救灾物资的储备者。
在国家级的储备中,主要是政府主导,对一些重大灾害进行预警和储备;在地方级和社会组织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储备调配,提高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要想有效地利用救灾物资,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管理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储备物资的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等内容,既要将实际的需求和存量联系起来,又要具备弹性和灵活性。
同时,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报告和审核机制,确保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都是规范和合理的。
2、加强救灾物资的保护和维护救灾物资的保护和维护至关重要。
对于一些易损、易腐的救灾物资,必须加以特别的保护措施,保证灾后物资的质量和效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民函[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物资入库检验中央救灾物资代储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中央新购置的物资,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
要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的准备工作,提前组织人员学习物资标准技术文件,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组织培训人员能够熟练使用。
对需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开展的物资材料抽检,要提前选定委托单位,加强沟通合作,联合确定并实施抽检方案。
对于检验判定不合标准的物资,代储单位应责令生产厂商全部返工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入库后,方可向生产厂商出具入库验收单据。
各代储单位要以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加强物资储备管理代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依法使用救灾物资。
未经部里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代为保管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要建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做好物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储存年限到期的储备物资,需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向民政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经审核批准报废的物资,应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对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3•【文号】民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1999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民发[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关于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各位同事:近期我局受到地震频发的影响,为了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效率,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发此函通知各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各部门应紧密配合,确保储备物资的准确储存和随时可用。
一、储备物资清单:1. 食品和饮用水:储备足够的方便食品和饮用水以满足至少三天的需求。
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包括婴儿食品和特殊医学配方食品。
2. 医疗救援物资:储备一定数量的急救用品,包括纱布、消毒液、疗伤药品等。
3. 床铺和遮阳设施:储备折叠床、毛毯和遮阳篷等,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休息和保护。
4. 照明和通信设备:储备手电筒、备用电池、收音机等,以保证充足的照明和信息传递。
5. 救生设备和器材:储备手提式火焰器、灭火器、救生圈等,以便在地震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
6. 救援工具:储备锤子、撬棍、手工工具等,以方便营救被困人员。
二、物资储存要求:1. 储存地点:每个部门应制定储存地点,并确保储存场所安全、干燥、通风、无害和易于访问。
2. 物品检查: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数量和保质期,并进行必要的更换和补充。
3. 标识和分类:储备物资应进行标识和分类,以便快速找到需要的物资。
同时,为了确保适度的轮换,应将物资储存在同一类别内进行分层管理。
4. 准备清单:每个部门应该准备一个物资备损清单,列出所有储备物资的数量和保质期。
并抄送给物资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补充和更替。
三、应急处置:1. 报告和调拨:一旦发生地震,各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根据情况申请调拨应急救援物资。
2. 指定人员:每个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备物资的管理和调度。
3. 快速应对:各部门应该培训相关人员,提高配发物资并进行紧急应对的能力。
各位同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请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做好储备物资的准备和管理工作。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在地震灾害发生时,以高效、有序的方式提供帮助和支持。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减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抢险救援救灾的重要保障,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大国储备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锚定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立足抢大险、救大灾应急物资需求,夯实实物储备基础,拓展多元储备渠道,强化快速投送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物资统筹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基层、规范引领,逐步建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社协同、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二、提高应急物资实物储备能力(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及设施设备建设。
要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扩建及租赁等方式,加强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点),特别是重点地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储备库(点)建设。
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全国县级储备库(点)覆盖率达到100%,2030年前,力争实现多灾易灾地区乡镇级储备库(点)全覆盖。
鼓励加快、加大新质生产力投入力度,引入现代仓储物流技术和设备,加快储备库设施改造和设备升级;结合发展低空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服务等,根据实际需要为储备库配备应急通信装备、物流终端设备、电动叉车、液压拖车等实用新型装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1998年7月1日)为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证灾民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灾区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以及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
现就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及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储备物资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灾民救济工作的紧急需要,其使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储备物资的品种暂定为单、棉帐篷,其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储存、合理布局;快速高效、保证急需;集中管理、保证安全;专物专用、严格审批。
储备物资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
二、储备物资的经费、种类和数额由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确定。
储备物资按国家确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原则由民政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采购,以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储备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
根据我国区域灾害特征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8个代储点,代储点所在省级民政厅(局)作为代储单位。
各代储点的地理位置及储备物资的种类如下:东北区:沈阳棉、单帐篷华北区:天津棉、单帐篷华中区:郑州单帐篷华中区:武汉单帐篷华中区:长沙单帐篷华南区:广州单帐篷西南区:成都单帐篷西北区:西安棉、单帐篷四、民政部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储备物资管理细则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二)负责储备物资调用管理及有关费用的结算;(三)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费用结算和物资更新计划。
五、代储单位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一)做好储备物资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民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二)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运和回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对于发运和回收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储备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四)定期向民政部报送调用回收储备物资的费用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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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
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X政办〔X〕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我县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救灾工作异常繁重、任务艰巨。
X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开展了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县、乡镇(区)、村(社区)建成了278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和1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较好地保障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虽然我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日益复杂严峻的灾害形势和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点)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
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
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是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区)、村(社区)避灾点要按照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应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区)和村(社区)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要建成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包括:(一)居住保障类:帐篷、床(含钢架床、木板床、折叠床、气垫床等)、蚊帐、枕头、床单、蜡烛、手电筒、取暖器(电暖器、暖炉等),折叠桌椅、应急照明、
发电机、油毛毡、绳索、铁锹、铁镐等。
(二)御寒衣服类:棉被、睡袋、毛毯、毛巾被、棉大衣、棉衣裤、绒衣裤、雨衣等。
(三)生活用品类:餐具、炊具、洗漱用具、毛巾、肥皂、水桶、软体贮水罐等。
(四)协议储备类。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与商贸企业协议储备粮油品、应急食品、饮用水和日用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
救灾物资储备量参考标准为:县级按15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乡(镇)级每个点建议按100-2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村(社区)每个点建议按50-1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在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
五、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目
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责任,有效实施好本级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始终处于可控、可供、可调、可用状态。
X年6月底前,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充实、完善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各乡镇(区)要全面完成救灾物资储备的完善、提升工程,确保1个乡级、1~3个村级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点,并按照参考标准储备相应物资。
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物资储备齐全、管理规范的地方经检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
各乡镇(区)要认真研究,做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县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