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守则新旧对比
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守則條文 A.3.1 發行人所有載有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訊中,應該明確說明獨立非執行董事身份。
有否遵守 √
建議最佳常規 A.3.2 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
√ (13 名董事當中,
12 人均為獨立非 執行董事)
A.3.3 發行人應在其網站上設存及提供最新的董事會成員名單,並列明其角色和職
A.5 董事責任
原則 ── 每名董事須不時瞭解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以及發行人的經營方式、業 務活動及發展。由於董事會本質上是個一體組織,非執行董事應有與執行董事相同的 受信責任以及以應有謹慎態度和技能行事的責任。
守則條文
A.5.1 每名新委任的董事均應在首次接受委任時獲得全面、正式兼特為其而設 的就任須知,其後亦應獲得所需的介紹及專業發展,以確保他們對發行 人的運作及業務均有適當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本身在法規及普通法、 《上市規則》、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監管規定以及發行人的業務及管 治政策下的職責。
B.1.8 凡董事會議決通過的薪酬或酬金安排為薪酬委員會先前議決不予通過者,董事會
不適用
須在下一份年報中披露其通過該項決議的原因。
(迄今並無出現有
關情況)
C. 問責及核數
C.1 財務匯報
原則 ── 董事會應平衡、清晰及全面地評核公司的表現、情況及前景。
守則條文 C.1.1 管理層應向董事會提供充分的解釋及足夠的資料,讓董事會可以就提交給他們批
守則條文 A.1.1 董事會應定期開會,董事會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大約每季一次。
有否遵守 √
A.1.2 董事會應訂有安排,以確保全體董事皆有機會提出商討事項列入董事會定期會議
√
議程。
A.1.3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發出至少 14 天通知,以讓所有董事皆有機會騰空出席。
过去与现在的管理职责对比

过去与现在的管理职责对比过去与现在的管理职责有着明显的差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管理职责也在不断演变和适应新的环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过去与现在的管理职责进行对比,并探讨其变化背后的原因。
一、组织与协调能力过去,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
他们需要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分配任务给员工,并监督他们的工作进展。
管理者在组织方面起着决策者的作用,需要制定计划和目标,并确保团队按照计划执行。
协调方面,管理者需要处理团队内部的冲突,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
然而,现在的管理职责不仅仅局限于组织和协调。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全球化的趋势,管理者需要具备更广泛的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战略眼光,能够预测和应对市场的变化。
此外,管理者还需要具备跨文化沟通和团队管理的能力,以应对跨国公司和多元化团队的挑战。
二、激励与发展员工过去,管理者的职责主要是激励和监督员工。
他们通过奖惩制度来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并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标准工作。
此外,管理者还负责培训和发展员工,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能力。
然而,现在的管理职责要求更多的关注员工的发展和个人成长。
管理者需要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动机,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发展机会和挑战。
管理者还需要成为员工的导师和教练,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和职业目标。
此外,管理者还需要构建积极的工作环境,鼓励员工的创新和团队合作。
三、灵活性与变革管理过去,管理者的职责主要是维持现状和稳定。
他们需要确保组织的运作平稳,遵循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管理者在变革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对较少,因为变革被视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源泉。
然而,现在的管理职责要求管理者具备灵活性和变革管理的能力。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组织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
管理者需要敏锐地察觉到变化的趋势,并及时采取行动。
他们需要引导组织进行变革,调整战略和业务模式,以适应新的环境。
结论过去与现在的管理职责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从组织与协调能力、激励与发展员工以及灵活性与变革管理等方面来看,现在的管理职责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新旧认可准则的差异说明

新增加内容。
11
4.1.6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实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
新增加内容。
12
4.2
管理体系
质量体系
与9000一致。
13
4.2.2
实验室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24
4.7.2注
注:反馈意见的类型例如: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或校准报告。
见上栏
在【注3】括号中的内容扩充,变成新的“注”。
25
4.9.1 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将“纠正措施”改为“纠正”。
26
4.10改进
28
4.15.1
最高管理者
执行管理层
取消了执行管理层的概念。
29
4.15.1——改进的建议;―――增加了1个输入。
30
5.2.2
实验室管理层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5.2.2实验室管理层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当它们从事新方法的设计(开发)和(或)结合标准的和非标准的检测和校准方法制订检测计划时,其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体系也符合GB/T 19001(idt ISO 9001)的要求;在实验室仅使用标准方法时,则符合GB/T 19002(idt ISO 9002)的要求。附录A提供了本标准与GB/T 19001(idt IISO 9001)和GB/T 19002(idt ISO 9002)的条款对照。本标准包含了GB/T 19001(idt ISO 9001)和GB/T 19002(idt ISO 9002)中未包含的一些技术能力要求。
管理制度新旧适用原则

管理制度新旧适用原则一、适用原则的重要性适用原则是指在企业中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时所要考虑的事项和准则。
它关乎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效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和成长空间。
因此,在设计和调整管理制度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来确定新旧管理制度的适用原则。
二、新旧管理制度的区别与特点1.新管理制度新管理制度通常指的是基于新技术、新思维和新理念而设计的管理制度。
它更加注重创新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和竞争环境。
新管理制度通常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手段,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2.旧管理制度旧管理制度是指已经形成并运行较长时间的管理制度。
旧管理制度通常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在面对市场变化和新挑战时可能显得笨重和不灵活。
因此,需要不断对旧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三、新旧管理制度的适用原则1.基于企业需求和战略目标在确定新旧管理制度适用原则时,首先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
新管理制度应该能够支持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需求,旧管理制度则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改进。
2.平衡创新和传统新旧管理制度之间需要平衡创新和传统的元素。
新管理制度可以引入创新的管理理念和工具,但也需要保留传统管理制度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只有在创新和传统之间找到平衡,才能实现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3.考虑员工接受程度新旧管理制度的适用原则还需要考虑员工的接受程度和适应能力。
如果新管理制度过于激进或复杂,可能会导致员工的不适应和抵制。
因此,在设计新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反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管理制度的实施。
4.持续调整和改进管理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
在确定新旧管理制度的适用原则时,必须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和变化,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
只有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始终保持竞争力和战略优势。
四、新旧管理制度适用原则的实践案例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决定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摘要:
1.新旧章程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2.新旧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
3.新旧章程修改的影响和展望
正文:
一、新旧章程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的发展和管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此,企业章程的修改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新旧章程的修改,旨在使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更加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二、新旧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
1.公司治理结构:新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化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增加了董事会的决策透明度,使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2.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新章程对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如增加了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等。
3.公司经营范围:新章程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使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拓展新的业务。
4.其他修改:新章程还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员工激励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使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更加科学和合理。
三、新旧章程修改的影响和展望
新章程的修改,对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
新章程的实施,将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和透明,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公司的决策程序更加科学和合理,员工激励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然而,新章程的修改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例如,新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决策复杂度。
此外,新章程对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的调整,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关系产生影响,需要公司进行妥善处理。
总体来看,新旧章程的修改,对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企业管治守则新旧对比

建议披露的资料
S.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并改为Q.
S. 内部监控 (a) 若发行人根据第C.2.1段,在年报内附载董事声 明,说明董事已经作出有关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则 本交易所亦鼓励发行人披露以下详情: (i) 阐释如何为发行人厘定内部监控系统; (ii)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iii)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iv)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每年就是否需要增 设此项功能而进行检讨的结果(《守则》第C.2.6 段); (v) 内部监控检讨的频次; (vi) 表示已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并说 明他们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vii) 董事评估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用时所采用的准 则; (viii) 检讨所涵盖的期间; (ix) 任何对股东构成影响的重要关注事项的详情; (x)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xi) 如发行人并未于年内检讨其内部监控系统,须 就此作出解释;及
建议最佳常规
C.2.3 建议最佳常规: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以 下各项:(略)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 何在报告期内遵守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有关披露内 容也应包括: C.2.4 (b) 解释发行人风险管理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的额外数
以下升至守则条文
内容不变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 何在报告期内遵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 具体而言,有关内容应包括: C.2.4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主要特点; C.2.4 (c) C.2.4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任检讨 有责任检讨该等制度的有效性。董事会亦应阐释该等 该制度的成效; 系统旨在管理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而 且只能就不会有重大的失实陈述或损失作出合理而非 C.2.4 (d) C.2.4 (d) 用以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程序及解 用以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成效的程序;及 决严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及 C.2.4 (e) C.2.4 (e) 用以针对年度报告及账目内所披露任何重大问题而解 新增守则条文: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 决严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 控措施。[移自建议披露S节(a)(ii)段] C.2.5 发行人应设立内部审核功能。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 C.2.5 行人须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并在《企业 发行人应确保所披露的是有意义的数据,而且没有给 管治报告》内解释为何没有这项功能。 人有误导的感觉。 附注: 1 内部审核功能普遍是对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系统是否足够和有效作出分析及独立评估。 2 拥有多家上市发行人的集团可让旗下成员公司共享 集团资源去执行内部审核功能。
2009-2014新旧原则变更对比

BSCI 行为守则新旧原则变更对比
1/2014 版
3/5
本中文版翻译内容只供参考。如果有疑问,当以英文版为准。
禁止强迫和强制劳动与惩罚性措施 环境和安全问题
无缺乏保障就业 新增内容: 这是新增原则。但是,BSCI 审核已包括最低标准(例如对法律规避)。
无强迫劳动 新原则对强迫劳动和囚犯劳工做出了明确和必要区分。 新增内容: 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成文确立,并向工人进行清晰易懂的口头解释。
本中文版翻译内容只供参考。如果有疑问,当以英文版为准。
从 2009 到 2014 年:BSCI 行为守则新旧原则变更对比
自 2014 年 1 月起生效的新修订 BSCI 行为守则对先前版本做出了重大变更, 本文件将予以详细说明。2009 年发布的 BSCI 行为守则是一份有多个部分组 成的混合文件,足以作为一份认证标准,而作为行为守则还有补充的地方。 新修订的行为守则体现出供应链中各个层面不同角色的不同程度的责任。请 结合相关实施条款、BSCI 参考文件和 BSCI 术语表阅读新行为守则。
不雇用童工 新增内容: 禁止直接或间接雇用未达到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 要求在招聘过程中采用健全的年龄验证机制。 特别注意解雇童工事宜。
保护青年工人 新增加内容: 建立独立原则区分对青年工人提供其应得的特殊保护。 建立必要机制,以防止、识别并减少对青年工人的伤害。 特别注意让青年工人有机会接触有效的申诉机制,并参加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课程和活动。
内容不变。标题改为“不歧视”。 新增内容: 工人不会因为在新守则相关章节内提到的任何理由受到骚扰或处分。
公平报酬 应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和建议的最低生活工资内容保持不变,并强调工资仅为公平报酬的组成部分之 一。 原用“薪酬和补偿”一词特别指出工伤赔偿,因此变更本章节标题。 新增内容: 工资水平应体现工人的技能和教育水平并参照正常劳动时间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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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佳常规
C.2.3 建议最佳常规: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以下各 项:(略)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何在 报告期内遵守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有关披露内容也应包 括: C.2.4 (b) 解释发行人风险管理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的额外数据; C.2.4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任检讨该制 度的成效; C.2.4 (d) 用以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成效的程序;及 C.2.4 (e) 用以针对年度报告及账目内所披露任何重大问题而解决严 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
以下升至守则条文
内容不变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何在 报告期内遵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具体而 言,有关内容应包括: C.2.4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主要特点; C.2.4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 任检讨该等制度的有效性。董事会亦应阐释该等系统旨在 管理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而且只能就不会 有重大的失实陈述或损失作出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 C.2.4 (d) 用以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程序及解决严 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及 C.2.4 (e) 新增守则条文: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 施。[移自建议披露S节(a)(ii)段] C.2.5 发行人应设立内部审核功能。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 须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并在《企业管治报告 》内解释为何没有这项功能。 附注: 1 内部审核功能普遍是对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是否足够和有效作出分析及独立评估。 2 拥有多家上市发行人的集团可让旗下成员公司共享集团 资源去执行内部审核功能。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
强制披露要求
L.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有关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企业管治职 能各自的下列资料: L.(d) (iv) 就审核委员会而言:其如何履行审阅季度(如有)、半年 度及年度业绩以及检讨内部监控系统的职责和履行《守则 》所列其他责任的报告….。
建议披露的资料
S. 内部监控 (a) 若发行人根据第C.2.1段,在年报内附载董事声明,说 明董事已经作出有关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则本交易所亦 鼓励发行人披露以下详情: (i) 阐释如何为发行人厘定内部监控系统; (ii)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iii)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iv)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每年就是否需要增设此项 功能而进行检讨的结果(《守则》第C.2.6段); (v) 内部监控检讨的频次; (vi) 表示已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并说明他们 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vii) 董事评估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用时所采用的准则; (viii) 检讨所涵盖的期间; (ix) 任何对股东构成影响的重要关注事项的详情; (x)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xi) 如发行人并未于年内检讨其内部监控系统,须就此作 出解释;及 (b) 阐明发行人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有关内部监控的守则 条文的叙述声明(《守则》第C.2.3 段)。
强制披露要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有关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委员会、风险委员会 及企业管治职能各自的下列资料: L.(d) (iv) 就审核委员会而言:其如何履行审阅季度(如有)、半年 度及年度业绩、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 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的职责、发行人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和履行《守则 》所列其他责任的报告….。;及 L.(d) (v) 就风险委员会而言(如有):其如何履行检讨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的职责和发行人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的报
C.2.1 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 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㶅报已经 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 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功能。 C.2.2 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特别考虑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 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告》在修订前后的对比
新内容
治原则、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 C 问责及核数 C.2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C.2 原则 董事会负责评估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 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 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董事会应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而管理层应向董事会 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保证。 C.2.1 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 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 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 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C.2.2 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发行人在会计、内部审核 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 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C.2.6 董事会可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已取得管理层对发行 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确认。 C.2.7 董事会可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任何重要关注事项的 详情。[移自建议披露S节(a)(ix)段] C.3 审核委员会 监管发行人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C.3.3 (f) 检讨发行人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 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发行人的风 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C.3.3 (g)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 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3.3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 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企业管治报告
S.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并改为Q.
Q.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条文C.2.1条,在年报内附载董事会声 明,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 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a)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 间,若发行人于年内不曾进行检讨,须作出解释;及 (c) 表示已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 并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d)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联交所本次咨询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的目的: 详见《香港交易所新闻稿》 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在修订前后的对比
原内容
良好管治原则、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 C 问责及核数 C.2 内部监控 C.2 原则 董事会应确保发行人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 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发行人的资产。
C.2.5 发行人应确保所披露的是有意义的数据,而且没有给人有 误导的感觉。
C.2.6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 功能,然后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C.3 审核委员会 监管发行人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C.3.3 (f) 检讨发行人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C.3.3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3.3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企业管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