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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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注册互联网域名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注册互联网域名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域名管理办法》:注册互联⽹域名须提供真实⾝份信息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互联⽹给我们的⽣活带来了巨⼤的冲击,对此很多⼈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那么对于互联⽹来说,⼀个⽹页⾥⾯很重要的就是其域名,⼈们可以通过域名搜到相应的⼀些⽹站,对此我们也有着相应的⼀些管理,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互联⽹域名管理办法》:注册互联⽹域名须提供真实⾝份信息。

今天从⼯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信部今天外发布了修订后的《互联⽹域名管理办法》,要求注册域名应向服务商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该规定将于11⽉1⽇开始实施。

2004年11⽉5⽇,原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中国互联⽹络域名管理办法》,随着中国互联⽹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新通⽤顶级域名(gTLD)计划的实施,中国域名服务的从业机构、服务种类迅速增加,域名服务监管⾯临新的挑战。

2012年,⼯信部启动了修订⼯作,此次修订历时5年。

⼯信部相关负责⼈解释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核验。

《办法》完善了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设⽴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并进⼀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记录,具有真实⾝份信息核验和个⼈信息保护能⼒等。

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等⾏为,保障⽤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7.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布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布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信息化》
【年(卷),期】2017(0)10
【摘要】为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
【总页数】2页(P82-83)
【关键词】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络;信息产业部;域名服务;合法权益;可靠运行;域名系统;顶级域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092
【相关文献】
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J], ;
2.强化法治监管,保障域名安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J], 胡钢
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J],
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J],
5.《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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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00二年八月一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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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三)网络技术方案;(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域名注册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四章域名争议第三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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