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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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
【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
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
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
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
【2】二、米兰达判决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
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
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
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
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
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
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
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
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米兰达规则

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沉默权的规定.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
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最终在美国确立了一条家喻户晓的规则,任何警察在审讯嫌疑人之前,必须完整的清晰的背出那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然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察局,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也叫“米兰达警告”。
后来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
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
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港片或外国片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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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摘要: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完整的英文版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女干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
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案件解读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
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
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
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
“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等规则。
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
怀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女干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
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
真正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的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于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案判决时,引起了强烈的政治反响。
警察和地区检察官们把它视为对其控制犯罪能力的当头一棒,多数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持反对态度。
历史意义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
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引起普遍关注的“狄克森诉合众国”一案。
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于1997年被起诉,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
控方不服,经联邦副总检察长许可后,提出了上诉。
1998年4月,经第4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第3501条,而不应当是“米兰达规则”。
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
联邦最高法院鉴于案件的重大影响,决定应被告人的申请以“调卷令”程序提审。
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由有二:(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
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判决;(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
文化组成相反,它已经扎根于日常的警察实务之中,“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争议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
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
但是,迄今为止,学术届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
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
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
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
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观点说法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
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