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的研究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惩教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是对一些轻罪犯或者第一次犯罪的人进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和推广。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人员配置、管理模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是人员配置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是管理模式方面,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一些地区在管理模式和经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完善和改进。
最后是服务质量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大投入和加强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我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社会需要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个人则需要更加理性地对待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轻罪犯在社区矫正制度下得到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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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国家刑罚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源不足、监督不力等。
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监督与落实,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能力。
最终目的是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也保障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会问题、挑战、建议、监督、专业能力、重要性、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被判处管制、缓刑或社区服务刑罚的犯罪分子,委托给社区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一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当时社会对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强调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始于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它的实施旨在避免对罪犯的过度惩罚,提高社会回归率,减少监狱的负担。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探索、完善和提升的过程,从最初的试点阶段到今天的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规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犯罪分子的改造、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来推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
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完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
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 监管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员无法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矫正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5. 社区参与度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强调社区的参与,但实际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程度不高,导致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度增加。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范文)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关键词: 社区矫正立法机构建设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
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
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
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
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6年来,党中央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在人力、物力上作了相当大的投入。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惑与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在这一工作中也遇到过一些困惑和挑战,这促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和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暂时出狱或缓刑期间的监管和辅导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社区矫正的困难和挑战1.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区矫正中心的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这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和挑战。
2.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敬业且富有责任感的人员。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的抵触情绪: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干预。
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矫正工作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方向1.加大资源投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犯罪分子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监管和制度安排,更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机会。
通过有效的矫正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化管理和矫正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解决犯罪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力求将犯罪分子重新纳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思考。
我们来看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等。
在法律层面上,社区矫正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能够很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还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和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
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也相对匮乏,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还应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投入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改善,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设施和管理水平。
还应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其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水平。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
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
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
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
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一、现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还存在很多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时间相对来
说比较短,法律法规等矫正体系还没有完备、健全,模式还需要更多地尝试和探索。
同时,社区矫正对于刑满释放后的矫正也存在难点,因为社会对于服过刑的人群往往存在很大的
歧视和排斥,这也给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二、发展
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让其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例如,建设更加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能够承担更多的职能和权责,同时要加
强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还要增加对于矫正期间的矫正效果的评估。
其次,对于矫
正后的社会再融入问题,社会应该加强对于罪犯的教育和帮助。
例如,开展一些社区志愿
活动、使他们重新认识社会,增加社会安全感和认同感。
三、政策倡导
政策是制度的重要保障,矫正也不例外。
政府应该出台一些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于社
区矫正的倡导和推广。
例如,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补贴一些社区矫正企业,增加社区矫正
企业的匹配机率和工作环境;加大对于罪犯的救助政策,如出台就业创业扶持、就业意向
首选等政策,帮助矫正期人群顺利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与完善,对于落实社区矫正应该出台政策支持,从而形成完备的矫正体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整个矫正过程的评估,不断地优化
这个矫正模式,促进矫正的人群可以在社会上更加稳定、和谐的生存和发展。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问题分析1、社区矫正使用的技术和手段过于单一,不能很好地解决社区矫正的实际问题。
2、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政策、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够,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
3、社区矫正工作环境较为复杂,需要处理诸多复杂的人际关系,同时还要面对犯罪分子、其家庭成员等各种人群,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策略1、加强技术和手段的多样化。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组织多方力量,对社区矫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解决社区矫正实际问题,如电子监管、网络化管理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2、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3、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的环境复杂,应对重点加强,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三、案例分析1、某矫正机构采用科技手段加强矫正工作的管理。
通过采用电子监管设备和监控系统,对犯罪分子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及时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犯罪分子的归化程度。
2、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班采用多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岗位交流、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课程的形式,将专业知识、心理学、法务知识等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3、某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组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设立行动任务队,并且建立监管机制,日常巡查,加强犯罪分子的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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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城市开展,总体看农村与城市在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如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扶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则会使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刑事执行的统一性、公正性受到损害,而一旦社区矫正的公正基础受到动摇,其生命力就会走向枯竭。因此,如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推进矫正力量社会化的问题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而是以社区为主体的矫正。同传统行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3]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除了壮大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员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外,应面向社会各界,广泛招募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在经过培训后,使其担任义务矫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来源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展,除了目前常见的离退休干部、居委会及村委会成员、高校学生等外,还可以考虑宗教人士的介入。在推进矫正力量的社会化方面,除了继续依靠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等传统的基层自治组织外,还应注意吸收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介入。非政府组织(NGO),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是指在家庭、政府、市场之外的,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由自由结社形成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民间社会的发达是社会保持稳定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自组织、自我协调不但对公共领域是非常重要,而且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化亦有好处。在社区矫正的开展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很大空间。如在上海、北京等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进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朝阳区则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从事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属于公益性社团法人,采取协议形式,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职能。
一是要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在此问题上,以创造“枫桥经验”而著称于世的浙江诸暨枫桥镇,做了有益的探索。枫桥镇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针对农村辖区面积大,矫正对象比较分散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对矫正对象实行“5+1”监管模式[1],即从镇司法所、协作站(社区)矫正小组、公安责任民警、村治调组织、矫正对象家属五方面来确定人员,分别落实监管职责。这一社区矫正的“枫桥模式”,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枫桥式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区矫正监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种模式值得其他农村地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借鉴。不过,必须明确: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应在国家权力的主导下运行,虽然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应当得到重视和鼓励,并可以成为对农村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帮教的基础性力量,但这种参与不应涉足执法层面。
三是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及措施,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程度。对此,笔者考虑,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基层司法所的队伍建设,在编制、经费、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村社区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其知识素养与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城市的专业人士介入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如鼓励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志愿者的形式到农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对到农村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实行适当的报酬制,等等。
在确立现代矫正观念的基础上,应当引入和推行各种先进的矫正手段,如人格调查及分类技术、心理矫治技术、个案矫正技术等。当前尤其要大力发展个案矫正模式。个案矫正,是指在承认和尊重人的差异性的前提下,依据服刑人员产生犯罪的不同犯因性问题,采用有针对性的治疗、调适、干预和教育等技术,达到特定矫正目的的专门活动。[4]个案矫正模式是教育改造专业化、科学化的具体体现,它在坚持因人施教原则的基础上,融入了现代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及计算机技术等知识和技术,使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向更加合理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能顾及每个罪犯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水平、个性特点及心理需求等个体情况,因而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人本的、科学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个案矫正模式,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而促进矫正质量的提高。
三是个性的矫正观。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及改造需要程度各有不同,促进矫正方式的个别化势在必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有思想汇报、不定期的讨论交流、参加公益劳动等,不能满足矫正对象的个性需要。应尝试建立社会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体系和个性化教育模式,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适用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正手段,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矫正效果。
四、关于提高矫正手段的科学化问题
矫正手段的科学化以矫正观念的现代化为前提。为此,首先应当更新观念,确立现代罪犯矫正观:
一是人本的矫正观。就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强调服刑人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其权利和其它正当利益,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以富有建设性的手段和途径,促进其健康、自由地发展,帮助其适应主流社会,从而实现自我价值。
二、关于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适用社矫正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流入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流动人口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群体,有着较高的犯罪率,有着很多社会原因,如面临的巨大的生存压力,一定范围存在的社会歧视现象、权利易受侵犯而救济途径不畅等。对于此类弱势群体犯罪,有必要给予适当的宽容,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应当尽可能放到社会上改造。但目前不少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却把这类群体排除在社区矫正体系之外。例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限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犯罪人。这种做法固然有其现实原因,因为对于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固定居所的犯罪,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往往难以落实监管措施,而监管缺位则容易导致新的犯罪,从而增大法官的判决风险,使得法官在对这类群体适用社区矫正措施时持保守立场。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这种简单以户籍为界限,对常居城市的外来人口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做法,有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时,这种事实上的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通过规范量刑、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外来人口犯罪人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的处遇。对于那些被判社区矫正措施后,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遣送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又居无定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中途之家”的做法。所谓中途之家,是指设置于社区的专门的出狱人(包括假释人员)保护机构。其作用在于运用社会资源协助刚出狱的刑释人员与社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使其逐渐适应自由的社会,成为健康而自信的成员。尤其对那些出狱后无家可归的人员,中途之家可以为其提供临时的食宿条件,避免其因生活无着而流落街头。中途之家在十九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即已被采用。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2]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有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因难以监管而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注释:
[1]其中“5”是指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五个方面的人员;其中“1”是指矫正对象本人。
[2]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刑罚的故事》,法律出版社,第页。
[3]姚建龙:《论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载《2006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的新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二是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中央的关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6年11月,国务院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强调指出,要着力建设城市和农村社区“两个平台”,“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这对于农村社区矫正的发展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制约解决路径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实践中面临一些困惑与问题,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适用难、矫正力量社会化程度不足、矫正手段技术含量不高等。须寻求有效路径解决这些问题,以推进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