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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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基础-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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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础部分第一章--适航1.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 P1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 P1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 P1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 P1[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 P2[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适航管理:(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 P2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P3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 P3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P3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P4[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05-适航法规-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05-适航法规-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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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CCAR-121部运行的公司维修要求
第121.362 条 总则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 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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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135部: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 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适航法规
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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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 定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则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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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4)飞机运营人为其个人或者客人实施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运 输飞行; (5)由于业务需要,载运本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的人员、客人和 财物的飞行,运载的收费不超过该飞机的运行成本。当载运的 客人与该公司业务无关时,不对客人收取任何费用; (6)在规章中所定义的时间分享协议、交换协议或者共同所有权协议 下运营的飞机上载运公司人员和客人; (7)在飞机上载运运动队、体育团体、合唱团或者具有共同目的类似 团体,该项载运不收取任何收费和报酬。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根据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飞机适航规范(Airworthiness Standards):包括各种飞机的
适航标准,涵盖了气动性能、结构强度、设备和系统要求等方面。

2. 运行规范(Operating Standards):包括了各种运行规范,
如飞行员的运行能力要求、飞行规则和规程、飞行手册要求等。

3. 维护规范(Maintenance Standards):包括了对飞机的维护
要求、维修手册、可靠性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4. 设备适航规范(Equipment Standards):包括了对于飞机设
备和系统的适航标准,如通信导航设备、自动驾驶仪、氧气系统等。

5. 适航检验规范(Airworthiness directives):针对已在使用的
飞机,给出了相关的适航检验要求和指导。

6. 适应性规范(Advisory Circulars):提供了关于飞机适应性
和技术评估的相关指导和建议。

以上是FAA适航法规文件的一些主要分类。

在具体适航审定中,还可能会根据特定的飞机类型和审定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部分适航管理概述一、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适航条件和适航要求的监督管理,是确保航空器安全飞行的重要环节。

适航管理涉及到适航设计、制造、维修、运行以及适航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航空器的适航性,保障空中飞行和地面运行的安全。

二、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保障飞行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航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均符合规定的适航要求,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适航管理相关法规体系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相关法规ICAO是制定国际民航法规的权威组织,其《国际民航公约》已成为各成员国遵循的指导原则。

ICAO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适航审定手册》(Part21),《适航要求》(Part23/25/27/29),《适航体系要求》(Part21 Subpart-J)等。

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相关法规FAA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航空管理机构之一,其制定的适航管理相关法规被广泛采用。

其中包括了《适航标准》(14 CFR Part 21/23/25/27/29),《适航审定规程》(14 CFR Part 183)等。

三、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相关法规EASA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共同管理的航空安全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适航管理相关法规。

EASA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适航要求》(CS-23/25/27/29),《适航规章》(Part-21)等。

第三部分适航管理流程及要点一、适航设计阶段在航空器的设计阶段,应满足适航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符合适航规范的设计方案,并进行适航审定,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和安全性能。

二、适航制造阶段航空器的制造要符合适航设计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航空器的构造、系统和设备满足适航条件。

三、适航维修阶段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必须按照适航维修规程进行,维修人员需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资格和经验,维修材料及工具必须符合适航标准。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施行日期】198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1988年2月9日民航局发[1988]字第105号发布2002年3月20日根据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修订)A章总则第33.1条适用范围(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第33.3条概述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应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安装说明(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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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8. 适航性资料
是指下述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文件:
(a) 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管理程序、咨
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 (b) 维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适航性资料或 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资料,包括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有 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 际组织和行业的标准; (c) 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航空营运人的维修 方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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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CAR-121R4 大型飞 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正式版 民 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规定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 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83号令)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 维修许可证 维修单位 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 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 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 目批准书等16种证件
中国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 (1)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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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名称 课程代号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1) PX-FG-01
课件编号
DKH-WX-C02?
版本编号
规定课时 编 者
R.00
3 陈元武
版本日期
考核评估 联系方式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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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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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1、安全决定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设计/制造的 可靠性
整体的可靠 性水平
现代航空器 的安全评价
使用/维修/ 的可靠性
保持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
6. 经批准的标准
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 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7.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Maintenance Program ) (MP)
是指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其针对每一架飞机制定,经局方
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管理条例
适航规章
其它民用航空规章 (如航务管理、机场管理等)
适航管理程序 (AP)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咨询通告(AC)
监察员手册 (CASM)
文件、函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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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初始适航
CCAR-21,CCAR-39、 CCAR45、 CCAR-183AA „
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 11.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 是由制造厂家或运营人起草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草稿,提交给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 作为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基础。 12. 航空器评估组(AEG) 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
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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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一架航空器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初始适航),但
在整个营运过程中,这种质量必须依照各种维修规则、标准使之得到 保证(持续适航)。
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是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部门及代表公
众利益的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
民用航空器一旦得到适航证并投入使用,为保证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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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9. 保留故障项目
是指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 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 10. 保留工作项目
是指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
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
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3. 航材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4. 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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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持续适航管理证件体系(国内)

航空器——三证

国籍登记证:CCAR-45 适航证:CCAR-21/91/121/135/129 无线电台执照: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营运人:

大型飞机公共运输:CCAR-121R2、CCAR-91 小型航空器公共运输:CCAR-135、CCAR-91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CAR-129、CCAR-91 其他:CCAR-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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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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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 民用航空器(Civil aircraft)
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 航空器部件(Aircraft Component)
13.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
是指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 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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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4.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 设备项目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 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15. 最低设备清单(MEL) 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 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 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16. 构型缺损清单(CDL) 是指由负责型别设计的机构制定的,经设计所在国批准的清单,它指明在飞行开始 时某航空器型别上可以缺少哪些外部部件,并且包含与使用限制和性能损失相关 的任何必要资料。 CDL属于飞行手册第二章,该清单中列明了在某些非主要结构 件丢失下飞行是允许的。任何不在此清单中的部件丢失是不允许的。
AC-121-59 航空器维修 纪录和档案
AC-121-58合 格的航材
航空器使 用困难 AC-145-4 维 修记录与报告 填写指南 AC-121-60航空 器使用困难报 告和调查 AC-121-63 航 空器保留故障和 保留工作项目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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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3、维修
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 修方案 AC-121-49 MMEL、MEL的 制订与批准 „„ „„
运行的 航空器维修
CCAR-43 维 修和改装一 般规则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 理和改装 „„ „„
持续适航
人员执照管理 与培训学校
CCAR-66、 CCAR-147 维修行业标准
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CCAR-23、25、27、29、 33、34、35、36、37
CCAR-121、CCAR-129、135、-91
CCAR-145、 CCAR-43
航空器审定
民用航空器运 行适航管理
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与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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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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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安全飞行的条件:
——适航的飞机: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 ——合格的人员: ——充分的保障:
适航的飞机涉及:
初始适航 持续适航
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空电台通信员。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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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5. 维修(Maintenance)
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
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 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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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7. CMR-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 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 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 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 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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