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新三板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三篇

新三板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三篇篇一:所有新三板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1.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2.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3.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4.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5.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6.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7.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8.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9.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10.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1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12.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13.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14.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15.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16.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17.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18.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19.(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20.(430559):反馈要求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21.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铜牛信息430243)22.(430607,大树智能):未办理环保相关许可手续23.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24.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25.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26.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27.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728.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29.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30.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31.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3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33.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34.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35.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36.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3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3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39.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40.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41.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42.(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如实披露 依法解决 IPO中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观察

如實披露依法解決 IPO中股東出資瑕疵問題的觀察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上市成為了一種常見的現象。
一些企業在IPO過程中出現了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這給企業的發展和投資者的權益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如何如實披露、依法解決IPO中股東出資瑕疵問題,成為了當下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本文將從如實披露和依法解決兩個方面進行觀察和分析。
一、如實披露如實披露是上市公司在IPO過程中的一個基本要求,其目的在於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充分的信息,並能夠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為了能夠順利上市,存在著不如實披露的情況。
這種情況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權益,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為了解決如實披露問題,我們首先應該從源頭上做好預防工作。
監管部門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和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如實披露的問題,對違法行為嚴厲懲罰,從而有效預防和遏制不如實披露的情況。
投資者也應該加強自身風險意識,不僅要仔細閱讀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和法律文件,還要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更多信息,並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和評估。
只有當投資者自己做了足夠的功課,才能夠避免不如實披露所帶來的風險。
二、依法解決當上市公司出現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時,如何依法解決成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
依法解決不僅有助於維護投資者的權益,還有助於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東出資瑕疵問題,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介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和整改。
同時,也應當建立一個完善的救濟機制,給受影響的投資者提供合理的爭端解決渠道。
只有在監管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投資者的主動參與下,才能夠更好地依法解決上市公司股東出資瑕疵問題。
依法解決股東出資瑕疵問題也需要各方的配合。
上市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並積極整改問題。
投資者也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申訴和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只有當所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夠更好地依法解決股東出資瑕疵問題。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企业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缺陷,并非罕见情况。
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而言,此问题未必会成为根本性的阻碍。
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彻底程度。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在本质上属于严重问题。
在提供首次公开募股(IPO)综合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小而疏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彻底解决,以避免留下任何后遗症。
诚然,根据过往的成功案例,"涉及金额较小"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辩称出资瑕疵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在处理出资瑕疵问题时,首要任务是确保出资确实已经完成,且资本充足。
对于需要股东补充的部分,应通过后续投入确保资本的完整。
补足出资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以货币资金进行补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直接提供现金资产,此法最为直接和简便;二是股东利用应付股利,例如,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使用未分配利润产生的应付股利进行补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补充,亦有以债权形式进行补充的情况。
至于补足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缺少的金额进行补充;然而,更为谨慎的做法是根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折算金额进行补充,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在会计处理方面,首先应当追溯调整“实收资本(股本)”中不实的部分,并考虑涉及的税务影响;随后,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将补充的资产直接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21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略)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略)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21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略)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在推动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新三板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出资瑕疵问题。
那么,本文将从什么是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出资瑕疵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什么是出资瑕疵简单来说,出资瑕疵是指新三板企业在发行股权过程中出现了股权结构混乱、缺乏合法有效出资证明等情况。
出资瑕疵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交易中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不仅容易导致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影响企业的上市融资和扩股,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社会声誉。
常见的出资瑕疵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股权结构混乱,企业股权所有人难以明确;•实际出资人与股权登记簿上的记录不符;•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下未能及时更新股权证明文件。
出资瑕疵的解决方案加强内部治理,确保股权结构清晰新三板企业应该严格规范内部治理,确保股权结构清晰明确。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内部层级结构、人员职责及权利关系;•规范股权管理,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外界公开企业治理架构以及股权结构。
制定缜密的出资证明程序新三板企业应制定缜密的出资证明制度,避免出现出资证明不全、不规范的情况。
具体措施包括:•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和出资记录的透明可靠;•建立全面、规范的出资证明流程,确保出资证明真实、合法、有效;•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确保企业出资情况真实可靠。
建立完善的目录管理制度新三板企业应尽早建立完善的目录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操作中,股权转让和变更能够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对企业股权质押、转让、增减资等操作建立全面而标准的目录管理制度,并制定操作流程;•对于涉及到股权变更的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操作,建立完善的股权变更程序,并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和公示工作;•对于股权注销的情况,应及时更新股权证明文件,确保股权信息准确完整。
新三板企业挂牌上市前的财务不规范问题及改进意见

新三板企业挂牌上市的利好有:(1)企业信用等级提高,可定向增发股份以便利融资;(2)企业股东股份可合法转让,股权流动性提高;(3)股票溢价流通,实现资产增值;(4)企业可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5)企业通过转板机制享受“绿色通道”转板上市;(6)规范上市可完善企业资本结构,促企业规范发展;(7)挂牌上市后企业知名度提高。
基于这些利好,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管理者欲通过新三板市场将企业挂牌上市。
新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有着严格的挂牌上市要求,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
笔者曾供职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事务所,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与新三板上市规则有很多出入,问题重重;个别企业刻意忽略过去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企图隐瞒问题上市;针对问题的整改造成上市成本大幅增加,事倍功半。
本文列举些实务上中小企业财务处理的典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意见,为具有新三板上市意愿的企业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一、普遍问题1.部分企业实物资产入账证据不足。
这类问题中尤其以房产和车辆等手续不全之类问题较为突出。
房产不光要有能够使用的房子,还要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车辆不光是要有车子本身,还要有车辆行驶证等。
但是,在部分具有新三板挂牌意愿的中小企业中,有的企业给审计师的解释是手续还没办下来,需要一段时间;有的企业明确表示这个手续根本就办不下来。
部分企业自建(购)房屋或设备,立项、批复、建造合同、结算、监理、决算、相关发票等资料不完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有些企业为了“节约”税款,甚至在购买或筹建时,放弃索要相关发票。
此一时彼一时,一旦看到了资本市场的利好,产生了挂牌意愿,这些企业便开始多方求助,托门子找关系,补合同补发票,有些甚至造假。
但是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因此而触犯了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部分企业在没有新三板挂牌意愿时,考虑到税负压力人为主观减少其收入。
这些企业一旦有了挂牌意愿,迫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盈利方面的要求,便想起了以前瞒报的那一部分收入。
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

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第一篇: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IPO出资不实问题处理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主要如下:1、未及时出资;2、虚假出资,例如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非法律规定资产出资;4、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5、出资资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规定或者约定;6、抽逃出资,例如,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或者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出资不实的主要处理方式是补足出资、替换问题出资或者减资。
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如下几点:1、经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由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出资不实的部分(补足出资额、置换出资方式、减资)并及时办理出资资产的过户手续等;2、如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自公司取得分红,则该股东应将出资不实部分对应的红利返还给公司;3、由相关验资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验资复核告;如果公司计划IPO,还应该关注非货币出资评估机构的资质;4、就相关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取得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认可;5、弥补出资之后或者运营一段时间之后,经各中介结构确认,股东出资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潜在风险,不存在申请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在IPO实务中除了要考虑规范出资不实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时限问题。
根据保代培训(2010年):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出资不到位以金麒麟为例:2002 年 1 月 25日,金麒麟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决定将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变更为5,699.1680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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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
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
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5、股东承诺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
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6、中介机构意见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7、诚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
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
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
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三、具体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1、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2、以债权出资(即债权转股权)《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对于以债权出资(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
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予以认可的,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有明确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使企业以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予以了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4、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是否需评估的问题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且2005年12月31日前“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