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股权退出投资者如何合理退出股权投资

股权退出投资者如何合理退出股权投资股权退出是指投资者在一家公司投资股权后,通过不同的途径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变现或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
合理的股权退出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投资者能否实现投资回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退出的不同方式以及投资者如何合理选择退出的途径。
一、股权退出的方式1. 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来退出。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寻找有意向的买家,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买家的实力和意愿,以确保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股权。
2. 股权回购或回赎:公司可以自己回购或回赎投资者持有的股权。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提前约定回购或回赎的条件和价格,并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但需要与公司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合作。
3. 上市或重组退出:当被投资公司进行上市或者重组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
这种方式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并且还需要满足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对于有意愿长期持有股权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可能是合适的选择。
二、合理选择退出的途径1. 定期评估投资情况:投资者应定期评估自己的投资情况,了解所持股权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如果发现投资项目发展不符合预期或存在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退出股权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寻找合适的退出时机: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寻找合适的退出时机。
当投资项目价值达到预期或者市场有其他有利的条件时,投资者可以考虑退出股权以获得较高的回报。
3. 考虑税务和法律影响:退出股权可能涉及到税务和法律方面的影响。
投资者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退出股权可能产生的税务和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4. 谨慎选择退出方式:在选择退出方式时,投资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
不同的退出方式可能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抉择。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必收藏)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必收藏)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或PE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对PE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顺利退出,才能实现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PE的退出路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一般而言,PE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股份回购、新三板、股权转让和清算退出。
1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通过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资本市场的资本溢价功能会给投资带来优厚的回报。
过去PE退出渠道多以IPO为主的原因就在于其高回报的特征。
但从2011年开始,市场估值持续下调,与之对应的IPO退出回报率也持续下降;加之近来屡屡新股发行暂停,IPO退出通道堵塞,PE/VC开始寻找其他退出方式。
类似的,新三板扩容为PE投资带来更多可能。
虽不是在主板直接上市,很多PE/VC机构视新三板为过渡,期望在转板政策落地后,能通过绿色通道占领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先机。
作为“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蓄水池“,新三板扩容增大了体量和交易量。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果成功IPO,可以让PE/VC实现直接退出;即便未能成功IPO,依靠新三板的流动性进行转让交易亦可实现PE/VC的退出,可谓是双保险。
2兼并收购并购退出是指PE/VC机构投资标的企业后,通过其他企业对标的企业收购而实现的退出方式。
随着IPO的收紧并由于IPO审核时间长,机会成本高,不确定性风险大的特点,并购正替代IPO成为VC/PE们关注的热点。
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至少90%以上投资退出都不是通过IPO方式,上市只是占到很少一部分。
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

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 rm S h e e 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整理)

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式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先决条件条款、承诺与保证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股权投资的投后退出如何选择合适的投后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的投后退出如何选择合适的投后退出方式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来获得其未来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股权投资中,投后退出是指投资者决定出售手中所持有的股权,以实现投资收益或回收投资本金。
然而,选择适合的投后退出方式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股权投资的投后退出问题进行探讨,并介绍几种常见的投后退出方式。
一、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投资的投后退出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公司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将所获得的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公司分红时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投资回报。
现金分红的优点是相对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退出,但是分红额度受公司盈利状况的影响,可能存在波动性。
二、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方式。
通过在市场上出售股权,投资者可以实现投后退出。
这种方式具有高度流动性和透明度,因为股权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市场波动较为繁荣时出售股权,期望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然而,进行二级市场交易需要投资者积累一定的股权,才能在市场上操作。
三、收购合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股权卖给其他公司或投资机构,以实现投资回报。
这种方式常见于企业之间的收购合并,也可以由私募基金等专业机构收购。
收购合并的优点是一次性获得较高回报,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合作方的实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四、IPO上市在企业发展较为成熟,市场需求高涨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股权通过公司公开上市的方式实现退出。
IPO上市不仅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高回报,并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但是,IPO上市需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金实力,并需要经历相应的审查和程序。
综上所述,选择适合的投后退出方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情况等。
不同的退出方式具备各自的优缺点,投资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合伙经营协议的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经营协议的投资退出方式合伙经营协议是合作伙伴之间约定合作事宜的一种法律文件。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可能会面临需要退出投资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伙经营协议中的投资退出方式,以确保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自然退出自然退出指合伙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根据协议自动退出合伙。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合伙期限到期或合伙目标已经实现的情况。
合伙经营协议应约定退出条件、期限和程序,以确保合伙人能够在退出时获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二、转让股权在有新合伙人加入或合伙人之间发生变动时,合伙人可以选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
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合伙经营协议应明确转让股权的限制、转让价格和转让流程,以确保合伙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三、赎回股权赎回股权是指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购买退出合伙人持有的股权。
赎回股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通常涉及价格、条件和程序。
合伙人通过赎回股权可以获得退出投资的回报,并确保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四、上市或出售资产如果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决定将业务上市或出售资产,退出合伙的合伙人有机会以股权或资产的价值退出投资。
上市或出售资产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退出合伙人能够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回报。
五、强制退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伙经营协议可能会规定强制退出的条件。
例如,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在合伙企业发生重大纠纷时。
强制退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退出合伙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合伙人之间就投资退出方式存在争议,合伙经营协议通常会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仲裁或诉讼解决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和相关的法律适用,以确保合伙人能够在法律框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投资退出是合伙经营协议中重要的一部分,合作伙伴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退出方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自然退出、转让股权、赎回股权、上市或出售资产、强制退出、仲裁或诉讼解决等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约定。
股权投资获利的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获利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金斧子财富: 股权投资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其中退出是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
当你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该考虑到该项投资预计的一个可能的退出方式。
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获利的退出方式,股权投资获利的退出方式有哪些?1、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是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
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就会得到巨大提升,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
对于创业者来说,IPO 的优势还不局限于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企业进行IPO,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以使企业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基础,取得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
在美国,成功IPO的公司中很多都有私募股权投资的支持,如苹果、微软、雅虎和美国在线等全球知名公司;国内的例子有分众传媒、携程网和如家快捷等。
这些企业的上市都给投资者带来了巨额的回报。
但同时,IPO退出也由一定的局限性,在项目公司IPO之前的一两年,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等信息向外公布,使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以期望得到积极地评价,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股价被低估。
相比其他对出方式,IPO的手续比较繁琐,退出费用较高,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的风险。
2、中等方式:兼并与收购(M&A)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
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
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接受IPO的种种繁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权投资退出方案

股权投资退出方案股权投资退出方案1. 引言股权投资退出方案是指投资人在某个项目中持有的股权如何实现变现的具体方案。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退出方案对于取得投资回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股权投资退出方案,并分析其优缺点。
2. 市场出售市场出售是指投资人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退出。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股权市场流动性较高的项目。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实施市场出售:- 寻找适当的市场时机和买家;- 委托证券经纪人或投资银行执行股权出售;- 出售股权并取得投资回报。
市场出售的优点是灵活性高,投资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何时退出。
然而,市场出售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市场波动性可能导致股权定价不确定,以及可能存在融资需求大于市场流动性的情况。
3. 公司回购公司回购是指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本身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公司拥有足够现金流来回购股权的情况。
公司回购的步骤包括:- 双方协商确定回购条件和价格;- 公司以现金或其他可交换的资产回购股权;- 投资人取得投资回报。
公司回购的优点是可以提供较为稳定的退出机制,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公司协商确定回购条件。
然而,公司回购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出现公司资金不足无法执行回购的情况,以及被投资公司的估值可能影响回购价格。
4. 次级市场出售次级市场出售是指投资人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合作伙伴,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出售。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部分流通性的项目,或者投资人希望能够选择特定的买家。
次级市场出售的步骤包括:- 寻找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 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条件和价格;- 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次级市场出售的优点是可以更灵活地选择买家或合作伙伴,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转让条件。
然而,次级市场出售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寻找合适的买家可能会消耗较长时间,以及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困难。
5. IPO如果被投资公司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意愿,投资人可以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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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
虽然主板、新三板、注册制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国内各大投资机构最为棘手的难题。
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
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更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图1 2016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
1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
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图2 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数及融资额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
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虽然股市飙升的股价和更高的估值引发了公司的上市热潮,但就境内IPO而言,证监会放慢了上市公司的批准速度,再加之高标准的上市要求和繁杂的上市手续,还是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IPO固然是好,但相比其他退出方式,IPO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繁琐,IPO成本过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企业IPO的成本均价为4500万。
而且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的风险。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
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
图3 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通过并购退出的缺点主要在于其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并购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同时,企业还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
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
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
性证券交易场所。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
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
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2016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
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为什么新三板退出这么受欢迎呢?
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其三,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却一直饱受资本市场诟病。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造成。
关于增加做市商、扩大做市商范围等改革措施未来仍有完善空间。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
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虽然机构可利用自身资源帮助被投资公司寻找合适的“壳”,使其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套现退出。
今年上半年,成功通过借壳退出的机构仅仅只有两家。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是借壳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
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监管不断趋严,尤其在中概股回归热潮下,对“壳资源”的炒作引起了证监会的极大关注。
证监会于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
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
壳上市日渐困难。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
退出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2016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而在2015年,全年退出交易达到450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
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
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
但是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
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
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
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
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
文章转自:中国投行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