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总结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

总结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总结国内航空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在航空运输领域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特别的航空法律法规等。
下面将对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进行总结。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内航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航空领域的基本权益。
二、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航空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民法,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等进行规范的法律。
在航空领域,行政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准入条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
行政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四、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在航空领域,刑法对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劫机、破坏航空器、炸毁航空设施等。
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国内航空安全。
五、航空法律法规航空法律法规是国内航空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许可、航空器的登记、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器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法律法规对航空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了国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抵押登记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航空器的权属和财产安全。
国内航空法规的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特别的航空法律法规等构成。
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

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愿你经历再多,都不忘初心;愿你难过再多,都不忘微笑;愿你能披荆斩棘,做到自己想要做到的事一、公约国际航空法的最高级别。
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由各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批准了芝加哥体系、华沙体系、航空刑法体系三大体系共五个公约: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议定书和双边协定议定书作为对公约的修改补充文件,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条约。
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等国际航空运输经营双边协定,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式。
三、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芝加哥公约》赋予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准立法权—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并将其作为公约的附件,附件是公约条款的实施细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标准是一般性规范,其法律地位要比建议措施高,而建议措施则属于非强制性的范畴,依据公约规定,遇有违背国际标准的情况,必须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四、国际法ICAO附件五、国内法我国的国内法规体系是以国际民航五大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的。
我国的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三级构成。
《中国民航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规中的最高级别,须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涉及到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各个方面,199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民航法规的“根基”。
行政法规: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有民航局负责起草,报国务院审议颁发,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
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19个附件为依据,技术规范和国外规章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通常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他们只能约束民航内部。
放管服背景下的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解读与重构

0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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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法规重构需求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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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放管服背景下的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解读与重构刘睿航陈农田李嘉伟孟宪卓吕政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四川广汉618300)【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基础较差、起步较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许多制约我国通航发展的因素,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专门针对通航的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文章首先对我国当前通用航空放管服背景下的法规标准体系重构进行需求分析;然后结合欧美通航发达国家法规标准体系对比分析,对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三个维度进行梳理解读;最后从组织体系保障、体系重构针对灵活性、无人机法制以及差异分类管理四个层面提出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实施路径。
【关键词】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法律法规体系;重构路径中图分类号:D910文献标识码:B DOI:10.19694/ki.issn2095-2457.2021.10.51【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na’s general aviation industry has developed rapidly,but due to our country’s poor foundation and late start,there have been many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general aviation.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is that China has not established a perfection.system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general aviation.Firstly,we analyze the needs for 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regulatory and standard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current general aviation decentralization service.Secondly,we combine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and standard system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and analyze the general aviation regulato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laws,regulations and rules.Finally, we 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path of my country’s general aviation regulatory system restructuring from four levels:organizational system guarantee,system restructuring,flexibility,UAV legal system,and differential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Key words】General aviation;Decentraliz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 policy;Legal system;Reconstruction path※基金项目: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S201910624136)。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是指为了维护民航运输安全,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
它旨在规范民航运输活动,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权益。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民航组织(ICAO)颁布的国际法规、各国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法规和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全球民航安全标准和规范。
ICAO的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民航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运输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要求,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航空器的运行和管理要求,以及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民航主管部门根据ICAO的法规制定相应的国家法规,确保本国民航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的核心是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包括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等方面。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系统可靠性等达到安全要求。
航空器的维护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航空器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飞行操作规程,包括起飞、着陆、巡航、进近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要求,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还涉及到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是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飞行经验和技能,熟悉航空器的操作系统和紧急处置程序,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应对。
因此,民航安全法规体系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运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还包括了空中交通管理的规定。
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进行协调和控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分隔和飞行路径的合理规划。
空中交通管理需要依靠先进的雷达设备、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以及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安全运行。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一、引言国内航空法是为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行为,保障民航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包括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了完整的国内航空法律体系。
二、上位法上位法是指对国内航空法有指导作用的宪法和国际公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保障了公民的航空权益,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
国际公约是国际间达成的协议,对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具有约束力。
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批准并执行了多个国际民航公约,如《芝加哥公约》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对国内航空行业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该法规定了民航的组织形式、民航运输的主体、航空器的注册和标志、航空运输的许可和审查制度、空中交通管理等内容,为国内航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制定的对国内航空行业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民航局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机场管理条例》等。
这些规章细化了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对具体的民航运输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民航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总结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为国内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在保障民众航空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未来,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航空法律体系,适应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动国内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通用航空低空运营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研究

界定应当主要考虑大多数航路航线飞行的 最低巡航高度层。二是该法律中规定的 “空域管理” 适用范围有限, 各种类型的低 空飞行活动未纳入统一的空域管理体系进 行有效规范。
二、 通用航空低空运营法规存在的主要 问题 (一) 法律 一是低空空域概念尚未明确, 依法明 确低空空域的概念和范围是对低空空域航 空活动施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尚未定义低空 空域的概念。 我们认为, 低空空域应当是 在军民航航路航线运输飞行高度之下, 可 用于通用航空飞空域是通用航空产业链可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科学 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低空空域资 源, 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 国防建 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通用航空低空运营 法规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 : 一是低空 空域空中交通管理, 包括空域分类、 飞行 规则和管制规则;二是低空运营管理, 包 括低空空域用户航空运营人经营许可和非 经营登记管理、 运行合格审定、 适航管理、 从业人员资质、航空安全和安全保卫等; 三是低空服务保障管理, 包括通用航空机 场运行合格审定、 飞行服务站运行合格审 定等方面。
特别关注: 何时天空任鸟飞
文 / 李卫民(中国民航大学)
通用航空低空运营法规标准体系 建设研究
Study on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system for low-altitude operation of general aviation
一、通用航空低空运营法规标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 完善的民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 该体系对 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构建通用航空低空运营法规标准体系奠 定了基础。 现有通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主要由第 一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等 9部法律, 第二层面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 定和命令等24部, 第三层面民航主管部门 发布的民航规章等80部、 相关部委发布的 规章等17部, 及第四层面规范性文件中咨 询通告 72 项、管理程序 45 项和标准 58项 等组成。 涉及低空空域空中交通管理方面, 第 一层面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 , 第二层面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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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
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
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
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
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
标准包括: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