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现发布《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正文:----------------------------------------------------------------------------------------------------------------------------------------------------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一、有关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二、有关航空器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的管理(一)、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在完成必要准备和检查工作后,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特许飞行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符合性文件。
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应基于申请人符合性文件颁发特许飞行证。
(二)、在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承担该设计批准审查工作的责任审查部门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完成必要验证工作后,向责任审查部门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
责任审查部门在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一)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3月编制说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目的及依据 (1)第二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2)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2)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 (2)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 (3)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 (4)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7)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 (7)第一节管制范围内 (8)第二节管制范围外 (9)第三节应急救援 (10)第六章其它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术语解释 (12)附件二: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4)附件三:通用航空个人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3月编制说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目的及依据 (1)第二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2)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2)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 (2)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 (3)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 (4)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7)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 (7)第一节管制范围内 (8)第二节管制范围外 (9)第三节应急救援 (10)第六章其它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术语解释 (12)附件二: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4)附件三:通用航空个人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1. 前言通用航空是指非民航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营活动。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运营行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运营效率,本文档制定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运营活动的各方。
3. 许可类别通用航空运营许可分为以下类别:3.1 飞行许可飞行许可是对通用航空运营者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证明其具备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3.2 资质许可资质许可是对通用航空运营者进行的一种管理措施,证明其具备从事通用航空相关业务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4. 许可要求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4.1 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在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4.2 人员配备申请人应配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空管人员等。
4.3 航空器条件申请人应拥有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并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4.4 运营基地申请人应设立运营基地,并满足相应的办公、停机、维修、保障等需求。
4.5 安全管理申请人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手册。
4.6 经营能力申请人应具备从事通用航空运营活动所需的经营能力,包括资金实力、市场开拓等能力。
5. 许可申请程序5.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明、航空器适航证明、人员资质证明等。
5.2 审核流程运营许可的审核流程包括初审、现场审核、复审等环节。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 许可证发放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书。
许可证书将包括许可的类别、有效期等信息。
6. 许可内容监管对持有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许可内容监管,以确保其运营活动符合规定并具备飞行安全。
7. 许可证管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核销或变更。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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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来源:《中国民航报》2013年11月26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记者肇茜报道: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挂出了“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一时间引来多方关注。
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认为这代表着通航管理的大幅放权,有的认为这是对通航的“松绑”,有的更大胆预言,这预示着我国低空空域即将开放。
而经过对民航局相关权威部门的采访,根据本报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以上各媒体的观点均存在过分解读甚至误读的问题。
那么,新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底有什么新意?对于通用航空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请看《中国民航报》为您带来的正解。
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航飞行不需要审批?——起飞前仍须申请空域和航线本次新出台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其中涉及的通用航空任务申请和审批、临时起降点的甄选、对于机场资源和航空情报资料的利用等条款,引起了关心通航业发展人士的普遍议论。
尤其是《规定》的第五条,提出除列出的涉及边境飞行、空中禁区飞行、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物探飞行、外籍航空器以及飞行员在未对外开放机场或空域飞行等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这一条,被许多媒体解读成“突破了审批障碍这一低空开放的最大制约,对于通航产业发展来说是根本性的变革”。
谬哉。
这种误读,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区分“飞行任务”与“飞行计划”的概念。
除9种情况外,不需要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的是通用航空的“飞行任务”,而非“飞行计划”。
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在通用航空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所有飞行必须提出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飞行,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
按照飞行计划申请的相关要求,通用航空在飞行前还是要进行空域和航线的申请。
”民航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孟平介绍说。
而《规定》中对于“飞行任务”的界定,则主要出于既促进通航发展,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
“《规定》中指出的9种需要申请审批的飞行任务,主要涉及国境线、国家安全等问题,军方要对此有所掌握控制,以免个人或企业行动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除了这些特殊情况需要审批外,其他普通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都不需要申请审批。
”孟平说。
其实,在《规定》出台以前,对于飞行任务的申请审批也都是如此操作的。
但是由于没有一份规范的文件,通用航空企业对于是否需要飞行任务审批并不很明确,对于一些本不需要审批的飞行任务也进行了报批,给企业和相关审批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规定》的出台,开宗明义地明确了哪些任务需要审批。
用通航企业的话来讲,就是“不规定不行即可以”,对于通航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有业内人士分析,我国目前的通航飞行大部分是飞行训练、通勤包机业务,涉及需要审批的9种情况的飞行相对较少。
因此,《规定》对于大部分通航企业来说都起到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作用。
军用机场资源向通航业进一步释放?——问题是能释放到多大程度通用航空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少,是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一个瓶颈。
《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也许会对此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规定》第十一条中提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临时使用军用机场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管理该机场的军级单位审批,超过一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管理单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收取保障费用。
”这条规定意味着军用机场资源的进一步释放。
但是有些军用机场有一些重要军用设施和活动,所以到底有多少军用机场能够供通用航空飞行使用,军用机场资源能够释放到什么程度,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规定》中关于自行甄选临时起降点的条款,对于通用航空更好地“飞起来”具有积极作用。
从事通用航空作业的固定翼小飞机、直升机通常飞行距离比较短,在出发地与目的地间需要一些临时起降点经停。
此前,临时起降点的选址、建设需要军方同意才能够进行。
而现在,按照《规定》第十条的内容:“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意味着临时性起降点可以由通用航空企业自己选、自己建,帮助企业更高效地完成飞行作业任务。
企业在建设临时起降点时,只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建设更多的通用机场,是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必要条件。
去年,民航局出台了《通用机场建设规范》,进一步规范了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但按照规定,目前包括通用机场在内的所有民用机场建设都要经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审批层级和手续比较复杂。
据孟平透露,目前总参和国家发改委都有一些想法,未来的努力方向是简化对通航机场建设的审批层级,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建设。
对通航飞行的空中管制放松?——“看得到、叫得住、管得住”的原则没有变化《规定》第十四条提出:“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这是否意味着,除9种情况外不需要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就不需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更预示着军方对民航通用航空器坚持的“看得到、叫得住、管得住”的原则有所松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据孟平介绍,在《规定》中特别指出,在执行需要审批的9种飞行任务时,必须装有应答机,让空管部门随时能够看到飞机所处的位置。
特别是在飞机飞到国境线附近时,一定要通过二次雷达看到飞机是否飞越了国境线,以免飞机非法进入别国境内,产生外交事件。
《规定》中虽然没有强调不需要审批的飞行任务是否需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但是据孟平介绍,因为我国没有设立非管制空域,根据目前的管理要求,所有通用航空器依然需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等设备,以便能够随时沟通联络。
此外,对于《规定》第十五条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有些媒体理解为代表着安全责任的下放,从空管部门下放到了机组,这种解读也是不正确的。
“这一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民用航空器的起飞着陆向来都是由航空公司、机长根据飞行条件、机载设备、运行标准来决定的。
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减轻了空管部门的责任,而是主要针对使用军用机场来说的。
因为飞行器在军用机场的起降通常是由部队来指挥的,与民航有所差别。
”孟平介绍说。
通航发展步伐持续向前迈进——低空航图等关键问题尚需逐步解决通过调查采访,记者发现,本次《规定》的出台,虽说没有像许多媒体理解的那样具有革命性,但改革毕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规定》也确实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让许多过去不明确的规则更加明确,也简化了许多审批手续,使更多通用航空企业从中受益。
在孟平看来,《规定》出台的主要意义在于,在确保国土安全的情况下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目前,我国通航企业湿租国外飞机、直升机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外籍飞行员、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进一步规范也是《规定》的重要作用之一。
总之,《规定》更加明确了通航任务的审批细则,保证了抢险救灾等通用航空作业能够获得及时批准,为通用航空发展提供了明确政策导向。
《规定》第十三条提及的通用航空如何获取飞行所需航空情报资料问题,给了人们更多的遐想空间。
根据《规定》,通航企业可以向民航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订购航空情报资料,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信息资料时,可以由民航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统一向军队主管部门申领。
涉及军用的航空情报资料对通用航空进一步开放,让人联想到低空航图能否加快出台的问题。
运输飞行有固定的航线航路,而通用飞机在低空空域飞行时也应当有固定的低空航线航路。
这就跟在路上开车一样,能让大家明确知道路应该怎么走,哪条是国道,哪条是省道。
而目前,我国尚无完善的低空航图,因此几乎所有低空航线都需要临时申请。
据孟平介绍,我国近几年在搞低空空域改革试点,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出版公开的低空航图。
这有助于进一步确保通航飞行安全,还能让通航企业的飞行活动更加便利。
《规定》出台后,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与军方建立密切联系,按照要求拟定执行细则,方便通航企业开展工作。
此外,民航局还将进一步出台政策,发挥通航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促进通航的大发展。
访北航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中国民航网“划设足够的低空空域或非定期固定低空飞行航路,以实现无需审批的报备飞行,使低空飞行常态化,这才是真正的低空开放。
”高远洋微博内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令业界鼓舞,但不应把这过度解读为“空域开放”。
所有的飞行活动还是需要申请并按照现行的飞行管制条例审批——低空航图的出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修订版)》颁布+更多的空域被划设为“报告空域”——实现无需审批的“报备”飞行,这才是真正的空域开放。
1.在您看来,此次《规定》出台的最大意义是什么?高远洋:《规定》的颁布,令通用航空飞行者欢欣,令产业界鼓舞,令投资界兴奋,业内业外反响强烈。
且业外比业内更热闹,尤其是投资界反应迅速。
《规定》颁布后,各大财经媒体在显要位置上进行了报道和解读,以至于与通用航空沾点边的股票第二天纷纷涨停。
有不少人把《规定》的出台过度解读为“空域开放”。
这至少说明了三点:一是通航发展受到了全社会关注,尤其是受到了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二是通航的确是政策依赖性极强的行业,需要政策给力;三是大家等待了太久,太渴望政策“甘露”了,任何一项利好政策的出台都让人欢欣鼓舞。
虽然不应过度解读为“空域开放”,但《规定》的出台确有其重要意义:一是表明了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管理未来的政策意图——简化手续、松动管制、管理主体由军到民;二是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操作性强了;三是对于焦急等待中的产业界而言,提振了大家的信心。
2.此次《规定》有哪些亮点?高远洋:有三个突出的亮点:一是明确了除9种特殊情况外,通航飞行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且对于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的通航飞行活动,明确了审批主体为民航管理部门(涉及国防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的飞行任务仍由军方审批)。
这是对2003年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涉及的“飞行任务申请与审批”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化,明确了哪些飞行活动需要进行飞行任务申请、向谁申请、由谁来审批,且审批主体由军转民,管制有松动。
二是对于海上石油作业飞行以及海洋救助、海洋监测等海事飞行任务的审批,明确了可以进行一次性年度审批。
这大大简化了手续,是一个政策创新,使今后类似非定期固定航线飞行活动的常态化有了政策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