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多点执业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琼卫农卫[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2〕1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的,坚持不断优化结构和保持队伍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村卫生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海南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查询系统点击进入

海南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查询系统开通,考⽣可登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作或直接点击以下⼊⼝进⾏登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与政策热点问答】我国开展新⼀轮医师定期考核已近2年,为了攻克考核⼯作中的各种难题,更好地发挥定期考核制度应有的规范医师⾏为、提升医师⽔平的作⽤,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卫⽣部医管司与全国考核办先后对全国22个省级地区开展了督导调研,并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前,各项政策、制度与相应系统已⽇臻完善。
现就各级卫⽣⾏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最关⼼的热点问题进⾏探讨。
(1)定期考核是否等同于定期考试?定期考核包括⼯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平三个⽅⾯,是对医师执业⾏为的综合性评价。
⼯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是根据执业医师⽇常⼯作表现和态度由所在医疗机构作出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平测评形式包括:(⼀)个⼈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书写的医学⽂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评议,考试形式是其中⼀个部分,须由各省从全国题库中统⼀命题组卷,以考试形式进⾏业务⽔平测评是客观、公平、科学评价医师执业⽔平的合理⽅式,可规避⼯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价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亦可避免考核⾛过场搞形式。
此外,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须参加业务⽔平测评,这是兼顾到"⽼⼈⽼办法,新⼈新办法"的⼈性化设计。
因此,把定期考核简单地等同于定期考试,是对定期考核的误读。
(2)医师为什么要参加定期考核?理由1:法定任务我国医师执业⽔平层次不齐,区域差异明显,因此,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定期考核。
明确将定期考核与资格准⼊、执业注册作为医师管理的三项长效机制,共同构成医师执业管理的核⼼体系。
理由2:制度要求定期考核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医师过去两年执业⾏为的回顾性评价与考核,亦是是对医师下阶段执业资格延续的认证,考察医师是否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216号【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1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医发【2007】66号)、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XXX(院长)副主任委员:XXX(副院长)XXX(副院长)XXX (副书记)成员:XXX(医务科副主任)XXX(外一科主任)XXX (内科主任)XXX (骨科主任)XXX (麻醉科主任)XXX (妇科主任)XXX眼科主任)XXX(传染科主任)考核办公室:负责人:XX微机员XXX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三月一日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考核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与考核当年的十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十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责)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件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