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论商贸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予 以著作权保 护这一点 , 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新《 著作权法》 第 到交 流 而难 以快 速发 展 。
享有 的权 利 , 打 击作 者 创 作 热情 , 阻碍 数 据 库 产业 的发 展 ; 另一 方
而如果把独创性标准定的过低 ,就有可能使数据库处于过保护状 态, 信息的正常获取将受到巨大的阻碍 , 同样会使数据库产业得不 3 . 数据库的保护期 限过长 我国《 著作权法》 对作 品保护期 限的规定 : “ 第二 十一条 公 民的作品 , 其发表权 、 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 ( 五) 项至第( 十七 ) 项 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五十年 ,截止 于作 护 的期限为五十年 。 但是数据库具有动态性 , 需要经常 的更新和 补充新 的数据 ,有别于那些一旦成作就不需要进一步创作的传
形式 , 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 , 还是 其它形式存在 , 都应视为“ 数据 远不止于汇编作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但又有着各 自的特 陛,
库” 。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权利人投入巨大的人力 、 物力与财力 , 然而 就汇编作 品来说 ,偏重于在选择和编排中有着智力创作的成分 , 但 现如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式各样的网络数据采集技术使得 数据库的价值体现在选择 、 编排上有很强集合性 、 有序性 、 可访问 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和难以防范 , 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 性 , 对智力创作要求不高。在《 著作法》 的保护范围之外仍存在大量 建立者和侵权者之 间的成本巨大差异使得这类事件层出不穷 , 但 境下 , 权利人 的举证和维权举步维艰, 著作者 的权益难以保障。
的数据库 归人 汇编作 品 予以著作权保 护 ,已完全符合 T R I P S协 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具备独创性?” 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所谓 的标准答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库已成为信息存储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商业、科研、政府管理等。
随着数据库的价值不断凸显,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保护力度、适用范围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数据库是经过系统收集、整理和组织的数据集合,其制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
如果数据库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人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和使用,这将严重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削弱其创新和投资的积极性。
此外,缺乏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数据库质量下降,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而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利用。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著作权法是保护数据库的一种常见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如果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被视为作品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点在于,它为数据库制作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整个数据库。
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数据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中的数据内容。
而且,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著作权法无法提供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数据库。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数据库,从而损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数据库提供保护。
但缺点是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保护范围相对较窄。
(三)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这种模式可以为数据库提供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明确规定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法律责任。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能够弥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但立法成本较高,且需要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之间寻求平衡。
法律数据库(1)

法律数据库导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法律数据库是一种涵盖法律文本的在线数据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数据库被创建出来,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学者和公众提供了无尽的法律知识。
本文将介绍法律数据库的概念、作用、类型以及使用的优势。
什么是法律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是指收集、整理和存储法律文本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它们通常由专业的法律机构、研究机构或专门的法律技术团队维护。
法律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便用户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法律数据库的作用法律数据库的作用不仅仅是存储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帮助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通过法律数据库,用户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文档标签、具体法律条款等多种方式来查找相关法律文本。
此外,法律数据库还能提供与法律相关的解释、评论、案例分析等辅助信息,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法律数据库的类型1. 国家立法数据库国家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国家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国家的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各种法律文本。
国家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国家法律信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地方立法数据库地方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地方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文本,如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令等。
地方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地方法律信息,以促进地方自治和法治建设。
3. 法院判例数据库法院判例数据库是一个包含法院判决文书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由法院或相关的法律机构维护。
它包含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包括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各级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例数据库的目的是为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和公众提供案例分析和法律借鉴。
4. 学术研究数据库学术研究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学术研究成果的在线数据库。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数据库法律保护之初探

一
0
一
、
数 据库的定 义和 特点
数据库 (a bs)原为 计算机 行业 的专业 用语 ,意 指 d t ae a
在计算 机当中以一定 的特定格式储存在一起 、相互有关联 的
电子数 据集合 ,在 传统条 件下 ,电话号码 簿 、节 目预告表 、 交通 时刻表直 至百科 全书均 可以是数据库 的具体表 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 ,数据库更多地 表现为大 型的信息 数据库 ,如 :
有形物的集合 ,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 的集合 ,即数据库 的内
容是信息 。
权法律体 系 的新 热 点、新问题 。数据 库的法 律保 护 即是其
。
3 、数据库的信息可在一 定条件下 被调取 利用 ,如将一 堆信息以一定 的方式形成一个 系统 ,该系统 内各信息并不能 被调取 、利用 ,该 系统则不是数据库 。如计算机程序 ,它也 是一个信息构成的集合 ,但其 中信息却是整体发生功效 ,而
Ab ta t B l s r t g t e d f i o ,fa u e n e a sa u fd t a e o eh rwi h e a p o e sr c : y i u t i h e i t n e tr sa d l l t t so a a b s ,tg t e t t e l l r tc l a n n i g h g
YE i xa g Gu — in
(i i gV w t n & T h i l ol e J jn i , i g i rv c, 3 07 J j n cal a ua _ ol c e nc l , i i gCt J n x Poi e 3 2 0 ) aC e g ua y a n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下称原告)自1994年起,将各交易所的信息按照自己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并汇总为一股综合数据流,再将其加密后通过卫星发给其客户。
原告同被告曾于且1995年订立使用”sic实时金融”⑴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以数据格式为基础开发有关分析软件,但不得对外转发原告的数据。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曾一度从原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萃取了行情信息,并将其汇进被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转发给自己的客户。
第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sic实时金融”本身是对金融数据的汇编,但此种汇编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数据流不是汇编作品。
但阳光公司作为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者,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⑵案件引起笔者以下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
一、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一)数据库的概念以上是我国第一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有关电子数据库的案件。
数据库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仅指电子数据库;在版权法视野中与汇编作品等同;作为一种信息集合体。
⑶数据库是指将若干信息按照一定次序的编排而构成的整体。
”在传统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均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信息库等。
”⑷它应当具有三大特征:1、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的组合构成系统,而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
2、数据库所编排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有可利用性。
⑸可见,在数据库的定义中,并没有将”独创性”列为其特征之一。
(二)我国关于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数 据 库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概 念 。 狭 义 的 数 据 库 是 指 在 计 算 机 存 储 设 备 中 按 一 定 组 织 方 式 存 储 在 一
起 的 , 互 关联 的 , 用 户关 心 的 全 部数 据 集 合 。 相 为 广
对 于 数 据 库 是 否 具 有 原 创 性 的 标 准 ,法 学 界 存
在 两 种不 同 的看 法 :一 种 是 “ 勤 收 集 (n u til 辛 i d sra
义 的 数 据 库 则 突 破 了 计 算 机 行 业 的 狭 窄 范 围 和 电 子 载 体 的 限 制 , 它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满 足 一 定 功 用 的 信 息 集 合 。如 今 广 义 的 数 据 库 概 念 已 为 国 际 立 法 所 接 受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 指 令 ( 6 9EC) ( 下 简 称 欧 盟 指 令 ) 定 : 数 据 库 9 // 》以 规 “
2 30 ) 3 0 0
【 要 】 数 据 库 的 有 效 法 律 保 护 是 信 息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前 国 际 社 会 实 行 的 几 种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摘 对 当
在 保 护 数 据 库 制 作 者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方 面 各 具 特 色。 合 我 国的 实 际 , 文 认 为 我 国 应 建 立 以 反 不 正 结 本
№ 2 (. O, .O .
G 色宅 . 的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评 析
陈 辉 , 莉 莉 梁
( 国农 业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 徽 合 肥 中 安 2 06 ; 3 0 1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彭霞【摘要】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8)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作者】彭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
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
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数据库存在以下特征:(1)集合性。
数据库是由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一个集合体。
它的组成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等。
(2)有序性。
数据库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定的顺序、结构将其组成材料有序地加以安排,以方便用户访问。
(3)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这是电子数据库的独有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以如下分类:根据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两种。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们可从以下方面衡量保护权利人是否意味着造成垄断。 ( 1 )从受害人的身份看 。受害人发布 的数据库资料应 当 是 自己从各个合法 渠道采集的, 其编制、 销售数据库的行为系 企业行 为, 而 非行政行为 。受害人应具备相应 的资料采集、 录 入、 项 目跟踪人 员及经营条件 。 ( 2 )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 目的看, 应允许适度垄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数据库的保 护己具备条件: ( 1 ) 电子通讯业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 法律保护成为必要; ( 2 ) 我们面临加入 WT O, 相对于国外发达 的数据库产业, 我们的民族产业较弱, 不保护数据库产业短期 看来有利, 实际上, 不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和对本民族产业的发 展所 带 来 的 潜 在 风 险 不可 忽 视 : ( 3 ) 如 果 不保 护 , 从 短 期和 表 面看 , 有利于信息 的传播和使用, 但是源 头将会缺水 , 当没有 人再投放资金去开发的时候, 也正是加害人库 中无水的时候, 社会上将不会再享 有这些信息 。我们认为保护应 当及时并适 当提前 , 因为技术和信 息产业的发展超过我们想象, 一旦明确 需要保护的时候, 也许为时己晚。 综上所述 , 数据库在 当今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 强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国应该加强这 方面的进程。
中图分类号: D F 5 2 3
数 据 库 是 指 为 了满 足 某 个 部 门 中 多个 用 户 应 用 的 需要 , 按照一定的数据模 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 的相 互联 系 的 数 据集 合 。严 格 地 讲 ,数据 库 是长 期 储 存 在计 算 机 内、 有组织的、 可共 享 的大 量 数 据 的 集合 。数 据 库 的 普遍 出现 和运用是计算机 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 是计 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 是对信息进行收集 、 整理、 储 存与高速传递处理 的- -f - j 技术 。数据库具有集合性、 有序 性、 可访 问性和信息容量 的庞大性等特征。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 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 作品属性看应属 于编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结 果 不 确 定 的 问题 。针 对 这 些 问题 , 文 对 国 际上 普 遍 采 用 的 两 种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进 行 了介 绍 、 析 和 比 较 , 望 能 对 未 本 分 希 来 数 据 库 保 护 的 立 法及 司 法 实践 有 所 帮 助 。
关 键 词 : 据 库 ; 权 法 保 护 ; 殊 权 利 保 护 数 版 特
数据库保 护制度 。
( ) 多 数 据 库 无 法 达 到 “ 创 性 ” 准 。 首 先 , 据 库 1很 独 标 数 制 作 人 所 选 择 、 排 的 对 象 并 不 是 其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 或 编 数据 , 往 往是别人 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和 作 品片断 , 样就 而 这 不能令 数据库 具 有独 创 性 。其 次 , 据库 的制作 人 对 内容 数 的选 择 可 以 是 任 意 的 , 对 内 容 的 编 排 却 不 能 是 任 意 的 。 但 数 据 库 的 编 排 方 式 随 着 市 场 上 主 流 技 术 的 确 定 及 使 用 者 习 惯 的 养 成 , 们 往 往 只 使 用 基 于 几 种 有 限 技 术 所 构 建 的 数 人 据 库 , 而 使 数 据 库 逐 渐 丧 失 了在 编 排 方 面 的独 创 性 。 从 ( ) 独 创 性 ”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对 “ 创 性 ” 理 解 分 2“ 缺 独 的 为两 大类 , 是普通 法系所遵循 的“ 头 上 的汗水 ” 则 , 一 额 原 即 制作者 只要在制 作 数据 库 的过 程 中付 出 了劳 动 , 入 了资 投 金 、 术 就 能 对 作 品 享 有 版 权 。另 一 类 理 解 则 是 大 陆 法 系 技 所 遵 循 的 “ 点 点 的创 造 性 ” 则 , 为 “ 创 性 ” 含 了 “ 一 原 认 独 包 独 立 ” “ 作 ” 层 含 义 , 据 库 获 得 版 权 法 保 护 要 以 其 具 有 和 创 两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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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
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
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
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
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
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
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
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
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
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
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
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
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
其英文原为database。
在传入后,我国
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
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
对于数
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
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
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
、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
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
手段单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
(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丛P311董炳和着、郑成是
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我国新著作权法: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
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
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
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
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
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
情况的描述。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做一回顾。
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
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如电话号码本)。
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
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
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
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
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
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预数据的排列,在互联
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
诸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
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
在
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即具有系统性。
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
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而是杂乱堆砌在一
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
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的书分类汇编)。
、数据库内容为信息
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
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始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
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
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
其外延包括事实、资料、作品等等,
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人的资料。
数据库
包含的信息,既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
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的
集合,即数据库的内容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