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一、商标恶意注册原因分析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的行为等,这些恶意注册行为不断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很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过于追求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忽视商标、专利价值积累,缺乏系统管理,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第二,利益驱动。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dquo;搭便车”行为,成本低廉、隐蔽,直接为己所用,省去大笔品牌培育费,极大地刺激了一些人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第三,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使得有些商标权人怠于注册,给了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另外,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恶意注册人抓住机会抢先申请注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属于他人的商标权,很难受到规制,现行规定虽然增加了

“ 在先使用权” 制度,但仍未从源头制止商标侵权的发生。

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由于恶意抢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1. 日本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

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

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即日本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通过使用获得了某种信誉,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恶意注册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在竞争法中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

2. 欧盟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 Idquo;恶意& rdquo;界定为

“ 低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的不诚实”“ 交易或行动(业绩)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无关”, 总之即&Idquo; 不诚实的意图”,如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者已经获得了&Idquo; 第二含义”,只要已经使权利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信誉或者相当的竞争地位,法院即可认定抢注该商标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说到底,该规定还是以诚实信用的&Idquo; 帝王条款” 作为基础和依托。

3. 美国美国是典型的采用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也就是说,相关申请主体承担法定证明义务,必须证明其在商业实践中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有真正使用的意图,即可对抗在先恶意抢注申请人。鉴于这种

模式的优点,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和数

量都比较少。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我国于2013 年新修改的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仍有不健全之处,分析如下。

第一,新商标法第七条引入了“ 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却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该条款被架空,过于空泛。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细化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商标申请审查时,对于同时申请的商标,考虑在先使用因素,即最终可能授权给最先使用人,但问题在于此规定仅限于同时申请的情形,对于恶意抢注他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却无制裁力,而且对于商业实践中权利人已经做好使用准备、尚未投放市场的行为却无法控制。笔者建议,商标法可以借鉴美国立法,对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和目的作出规定,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 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有真正使用的意图”, 让那些酝酿使用中的商标亦可获得保护。

第三,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企业字号的不正当行为,但是此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如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域名使用、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名称、商业外观等皆无规定,即使是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理,但是建议在商标法中对上述行为加以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商标恶意抢注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为世界各国立法所规制,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吸取国外的有效做法,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做出更为有效、全面的规定,以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郑森. 未注册商标之在先权利保护及完善刍议[J]. 政法研

究,2012(4)。

[2] 冯晓青. 商标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包装印刷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印刷品种--商标印刷,是以商品标签标牌等为主要产品的印刷。下文是商标印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 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 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 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一、恶意抢注国外客户注商标的认定 在我国抢注国外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不构成违法行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构成侵权行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可见,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只对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标才适用。这些条件是否具备,由接受保护请求的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决定。” 该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不适用于服务标记,但成员国可在类似情况下将驰名商标的规则适用于服务标记。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时,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时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公约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和驰名商标相抵触的商标的人知悉是驰名商标,并可能是有意从驰名商标和他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可能的混淆获得利益,则通常就有恶意存在。”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三、商标抢注赔偿数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6724554.html,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罚金刑是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一种,一般是附加适用的。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是可以判处行为人相应的罚金的。那么,我国法律对该罪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 罚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根据涉案金额由法院来确定。

相关阅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 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 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 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 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 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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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1993年我国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2001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分别转化上升为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2001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增加这一条款也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时,继续沿用了2001年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体例。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 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 “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2.“相关公众”的判定 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进入2014年,随着5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学界对于商标的讨论又一次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了一个公司的形象,直接代表了整个公司商业信誉和产品、服务的质量。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但破坏了市场的秩序,也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和公司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顾名思义,是针对注册商标的犯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是十分严格的,并非所有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 一、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应当是故意,且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首先,该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市场针对性的,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不可能达到有针对性的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即,非故意的行为无法达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限定条件。其次,从实践的角度看,往往被侵权的注册商标都是在行业内部知名或者在市场上存在一定商誉的,如果是行为人是同

一种商品的实际生产销售者,很难排除其明知该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但是,今日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角度,仍然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侦查机关只能最大限度的证明行为人应知其行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写明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从法律原文看,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一前置定语,其本身的意思应当是行为人明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第三,在明知的前提下,该罪的故意形式应当限定于直接故意。因为,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不存在放任不管而实行的情况。虽然也有人认为存在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于是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与法条原文的语境相违背,行为人如果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接下来的行为应当是验证是否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既然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需要验证是否是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可以理解为知道自己行为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条件是该罪定罪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文本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而使用的前提,这种状态理应为实行人所认知,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没有经过许可的侵权行为。 二、客体 从客体的角度看,关于本罪的客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本文同意后者。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着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公司行政办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行政办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行政办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局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 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 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8.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 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9.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 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 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邮寄办 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一、商标恶意注册原因分析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的行为等,这些恶意注册行为不断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很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过于追求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忽视商标、专利价值积累,缺乏系统管理,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第二,利益驱动。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dquo;搭便车”行为,成本低廉、隐蔽,直接为己所用,省去大笔品牌培育费,极大地刺激了一些人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第三,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使得有些商标权人怠于注册,给了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另外,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恶意注册人抓住机会抢先申请注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属于他人的商标权,很难受到规制,现行规定虽然增加了 “ 在先使用权” 制度,但仍未从源头制止商标侵权的发生。 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由于恶意抢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 1. 日本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

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 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即日本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通过使用获得了某种信誉,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恶意注册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在竞争法中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 2. 欧盟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 Idquo;恶意& rdquo;界定为 “ 低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的不诚实”“ 交易或行动(业绩)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无关”, 总之即&Idquo; 不诚实的意图”,如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者已经获得了&Idquo; 第二含义”,只要已经使权利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信誉或者相当的竞争地位,法院即可认定抢注该商标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说到底,该规定还是以诚实信用的&Idquo; 帝王条款” 作为基础和依托。 3. 美国美国是典型的采用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也就是说,相关申请主体承担法定证明义务,必须证明其在商业实践中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有真正使用的意图,即可对抗在先恶意抢注申请人。鉴于这种 模式的优点,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和数 量都比较少。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我国于2013 年新修改的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仍有不健全之处,分析如下。

华美集团商标管理办法

华美集团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集团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和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集团商标信誉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团驰名商标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得自行注册商品商标,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商品商标由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和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相应商标。 第四条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商标的设计、注册和监督使用,各种商标证书和有关资料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章商标的设计和注册 第五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启用新商标,应向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应及时安排设计单位进行商标设计,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五个。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会同申请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定,报集团领导审核后,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第三章商标的变更、废止和续展 第六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变更商标标志的,应向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本制度第五条重新进行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商标其他内容需变更的,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七条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废止有关商标的申请,或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集团发文停止相关商标的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办理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商标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商标争议案例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解析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解析 高彦鹏王克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持续增长,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的作用逐步凸显,特别是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等措施,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但高亢激昂的进行曲中,偶尔也掺杂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其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尤为突出。个别不法申请人通过搭便车、蹭热度、占资源等不正当行为大量申请商标注册,再通过转让、授权等方式实现“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和环境。 为此,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门针对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下面,笔者梳理总结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七种主要类型,并根据其申请内容和方式的隐蔽性以一至五颗星的形式进行评分。 一、囤积居奇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同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或同一类别相继提交几百至几千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的商标形式通常为臆造词汇。例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在“服装”等商品上共计申请349件商标,商标类型均为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合,经发审查意见书,申

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材料。该恶意注册类型隐蔽性较弱,通过查看申请人全部商标申请情况、分析申请意图等方式便可使其暴露无遗,隐蔽指数一颗星。 二、执迷不悟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表现形式为: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例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开始抄袭模仿“巴黎贝甜”“BARIS CROISSANTR”商标,并反复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共计100余件,且并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个别恶意注册申请人执迷不悟和“愈挫愈勇”的尽头,着实令人感慨,该恶意注册类型属于“明抢”型,基本无隐蔽性可言,隐蔽指数一颗星。 三、趁“火”打劫型 该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将社会上持续或某段时间流行的词汇、语句、人物姓名、图片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现在社会上什么火,就把它当做商标来申请注册。例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开始陆续在“综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87件,商标类型均为当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红人姓名,包括“辛巴818”“小伊伊”“许华升”“初瑞雪”“白小白”等,经发审查意见书,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授权文件。网络流行词因其传播度高、通俗易懂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恶意注册人士的青睐,现阶段也成为了恶意注册的新趋势。该恶意注册类型的隐蔽性也不高,隐蔽指数两颗星。

“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司法争议!

“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司法争议! 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事发浙江温州的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并不高,情节并不复杂,但当 地法院的判决却引发知识产权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如何界定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司法实践中,判定并不一致。 “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月15日,周海琴收到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 时,这位“爱心女温商”“爱心使者”流下了泪水。 周海琴是浙江新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塬公司)法人代表,5年前因其公司生产的“贴牌样品”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封,从而将周海琴本人及其公司置身于“假冒注册商标案”漩涡中,最终引发司法诉讼,并于近日尘埃落定。 但该案中的“贴牌样品”的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学界与实务界仍有争议。 打样品被查封 “公司从2006年开始全部做外贸(产品),我们一般都是根据客户提供商标和样板,打样并经客户确定,再成批生产出口销售。然而,这次出事,就出在先打样品上。”周海琴向本社记者介绍。 记者获悉,早在2009年11月初的广州“广交会”上,新塬公司结识台湾百科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达)。之后,两家公司于2010年3月达成合

作意向。同时,业务代表陈炳基代表百科达向新塬公司提供贴牌加工业务的《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打样合同等资料,并签订《购货合同》4份,约定新塬公司为百科达进行贴牌加工,生产商标为“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共计6240双硫化鞋。 “因产品全部为外商定制的样品,不在国内销售,所以我并没有关注商品的商标在国内的注册情况。”周海琴说。 2010年10月,陈炳基带着一个外商到新塬公司看样验货。对方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收货。“此后,这批产品就一直留在了仓库里没有处理。”周海琴说。 2011年1月6日,温州市、永嘉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举报为由,认为新塬公司未经美国康沃斯公司许可私自贴牌生产标有“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的商品,并在该公司仓库查获20000双布面胶鞋,对其中6240双鞋子进行清点并直接扣押,其余13760双原地封存。 2011年3月7日,质监部门将案件移送永嘉县公安局。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之后,该县经侦大队、温州市及永嘉县质量监督局对原地封存的硫化鞋开箱检查,发现不属于涉案产品,遂认为新塬公司转移查封产品。 新塬公司否认此说法,“立案后,我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周海琴告诉记者,“县领导也挺重视的,还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并建议公安部门委托县发改委到台湾对贴牌加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不过,后来因县公安局和发改委意见不合而未能成行。”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系统商标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商标的注册、转让、印制、保管、使用及其管理工作。 1.3、商标是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员工应增强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各级领导应当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占领市场,创立驰名商标。 2、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2.1、综合办公室为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 2.2、商标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2.2.1、制定商标管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2.2、宣传商标法。监督、检查商标法及本细则的实施情况。 2.2.3、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学习和培训。 2.2.4、建立、保管、使用注册商标档案。 2.2.5、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注销、转让等事宜。 2.2.6、对商标标识的印制、保管、使用以及残次商标标识的回收与销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2.7、依法保护注册商标,及时查处侵害公司注册商标权

益案件。做好诉讼工作,代表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具有关的法律文书。 2.2.8、负责本公司名称登记工作。 2.3、商标管理部门有下列权利: 2.3.1、制止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3.2、有权得到公司年度、季度生产、销售计划。 2.3.3、调查了解商标印制单位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有关情况。 2.3.4、根据存在的问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律建议书。 3、商标的注册、印制、保管: 3.1、本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应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由所属部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2、印制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图形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图形。印制注册商标,应当加印注册标记。 3.3、印制(含漏板、压铸模具)商标标识,由商标管理依据《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印制证及有关手续印制。印制单位应当具有工商局核发的《商标准印证》。 印制商标标识应当依据公司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数印制。印制计划报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3.4、商标标识必须严格检验入库。库管人员应当对商标标识的出入库建立明细帐,制定严格的出入库制度。严防商标标识的流失。生产部门应当按生产计划领用,不得超计划领用,因生产计划调整需增领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损坏的商标标识应当如数退回仓库。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6724554.html,2007-04-16来源:中国箱包网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此处的“注册商标争议”系指依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类型。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前述第四十一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对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不同呢?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争议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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