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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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毒驾行为犯罪化

浅谈毒驾行为犯罪化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下)浅谈毒驾行为犯罪化罗晓霞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近年来,毒驾行为日益增多,因毒驾导致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尤其吸毒驾驶行为,其不仅危害我国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威胁。

然而刑法对毒驾的明确规定还处于一种空白。

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研究毒驾行为十分必要。

关键词:吸毒驾驶行为;交通肇事;公共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245-01作者简介:罗晓霞,女,汉族,山西阳泉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师,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近年来,毒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该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觑,它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公共道路安全。

2016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典型的“毒驾”案例,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消除“毒驾”隐患。

一、毒驾行为现状分析(一)我国毒驾行为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毒驾尚未入刑,针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针对毒驾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且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禁止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但若违反此规定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强调禁止吸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

(二)我国毒驾行为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通常针对违反一般交通法规的行为,一般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与一般违反交通法规相比,吸毒驾驶行为毒驾人员精神状态轻则兴奋,重则意识不清对车辆难以操控,故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破坏性、严重性可以被看作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无视毒驾,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通常参照《醉驾法律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_省略_刑法修正案_九_的相关规定为视角_彭文华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_省略_刑法修正案_九_的相关规定为视角_彭文华

2015年9月第5期(第30卷,总第161期)法学论坛LegalForumSep.,2015No.5(Vol.30,Ser.No.161)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入罪的必要性是相关的危险驾驶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且具有一定的普遍。

《刑法修正案能确保其受到惩罚性;可行性是对相关的危险驾驶行为在认定与取证上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九)》“双超”“双超”将入罪限定为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双超”的做法是欠妥的,不应将从事公路货运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之外。

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入罪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但仍有空白之处。

将毒驾、怒驾行为入罪不具有可行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不宜过于扩张。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驶;毒驾;怒驾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15)05-0023-09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完善刑法规定,已成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常态化、规律化特征。

就历次的刑法修正案来看,扩大犯罪圈无疑是其典型特征之一,这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就刑法修正案扩大犯罪圈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二:一是降低犯罪的入罪门槛;二是增设犯罪的行为方式。

前者是在不改变犯罪行为方式的情形下,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后者是在原有的行为方式之外,通过增设新的行为方式扩展犯罪圈。

2015年8月29日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驾驶罪的犯罪圈,采用的就是上述第二种方式。

现行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追逐竞驶,《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扩展为四种行为方式: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刑法修正案(九)》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邹亮(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㊀㊀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ꎬ之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毒驾依然未能入刑ꎬ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ꎮ伴随经济的发展ꎬ毒驾的危害越来越大ꎮ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酒驾ꎬ而我国刑法却并未对毒驾行为予以规制ꎬ总是在危害发生之后才介入ꎮ放眼国外ꎬ大部分的国家普遍已将毒驾纳入刑法ꎮ所以有必要前移毒驾防范重心ꎬ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去ꎬ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构建和谐社会ꎮ关键词:毒驾罪刑法定危险驾驶罪中图分类号:D924 3ꎻD922 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63-03㊀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吸毒人员和机动车的数量的不断攀升ꎬ毒驾肇事案件呈爆发性增长ꎮ因为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ꎬ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愈发显著ꎮ值得关注的是ꎬ酒驾因其纳入刑法ꎬ所带来的成效显而易见ꎮ 喝酒不开车ꎬ开车不喝酒 早已深入人心ꎮ当前毒驾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ꎬ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ꎬ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ꎮ一㊁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一)毒驾行为危害日益严重毒驾之患猛于虎ꎬ吸毒对驾驶者的影响是巨大的ꎬ驾驶车辆需要驾驶员的精神高度集中ꎬ需要其对交通实时状况和车辆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ꎮ而吸毒后会使驾驶员大脑和身体能力减弱甚至丧失ꎬ无法达到正常驾驶标准ꎮ从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ꎬ危害道路安全ꎬ威胁生命财产安全ꎬ酿成大祸ꎬ悔恨终身ꎮ1.毒驾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驾行为并不像酒驾那样容易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ꎬ酒驾具有极易被发现的特点ꎮ毒驾更多的表现是在精神方面的影响ꎬ使其精神方面受到抑制和亢奋ꎬ在心理方面ꎬ则表现为对人性㊁对法律规范缺乏敬畏ꎬ而这些单凭视觉㊁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识ꎮ因此ꎬ毒驾需通过高科技检测技术认定ꎬ否则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ꎮ2.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毒品比酒精更具有麻醉性ꎬ更能麻痹驾驶员的神经ꎬ还伴随严重的致幻性ꎮ吸食毒品的驾驶员会产生视觉模糊㊁反应迟钝㊁思维混乱㊁嗜睡㊁幻觉㊁妄想㊁昏迷等症状ꎬ会大大地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ꎬ削弱驾驶人的注意力ꎬ干扰驾驶人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ꎬ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ꎮ3.毒驾人员数量的上升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ꎬ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ꎬ是2008年同期的6.5倍ꎬ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ꎮ与酒驾相比ꎬ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ꎮ据统计ꎬ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ꎮ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 定时炸弹 ꎬ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ꎮ拆除这颗 定时炸弹 ꎬ刻不容缓ꎮ(二)我国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不足入罪举轻以明重ꎬ出罪举重以明轻ꎬ将毒驾防范重心前移ꎬ从源头治理毒驾行为至关重要ꎮ1.我国行政法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虽有涉及禁止毒驾但对毒驾该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ꎬ处罚力度较轻ꎮ对毒驾者处罚最甚者也不过是注销驾驶证ꎮ驾驶人吸食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㊁强制隔离戒毒㊁社区康复措施的ꎬ要注销驾驶证ꎮ2.我国刑法未对单纯的毒驾行为作出规定毒驾行为本身仍然未能入刑ꎬ我国目前对毒驾依然是按照结果犯来处理ꎮ刑法在毒驾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功能ꎬ而不是预防功能ꎮ换言之ꎬ毒驾若未导致交通事故ꎬ其行为是很难受到处罚的ꎮ即使行为人因为吸毒行为神志不清扰乱了交通秩序ꎬ发生了危害结果ꎬ毒驾本身这一行为因尚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ꎬ在刑法上并不会受到惩罚ꎮ而对毒驾所造成结果的处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㊁量化的标准ꎮ例如ꎬ毒驾发生交通事故ꎬ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ꎻ若危害程度更加严重㊁恶劣ꎬ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ꎬ一般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ꎬ同一个行为ꎬ情节和后果不同ꎬ这两个结果之间的分界点如何界定?这在我国刑法上依旧是空白和模糊不清的ꎮ无论是从行政法法律规制来看ꎬ还是从刑法的法律规制来看ꎬ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许多不足ꎬ甚者缺失ꎮ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ꎬ毒驾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更轻ꎬ达不到震慑效果ꎬ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ꎮ无形之中ꎬ更加会催生吸毒驾驶行为的出现ꎮ因此应尽快将毒驾立法ꎬ对毒驾实行 零容忍 ꎬ打击毒品犯罪ꎬ维护社会稳定ꎮ二㊁域外毒驾模式的选择及理论反思在毒品日趋泛滥的今天ꎬ毒驾入刑对我国来说已经是箭在弦上ꎬ不得不发了ꎮ与之相类似的酒驾入刑之后ꎬ取得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ꎬ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ꎮ纵观世界各国ꎬ很多国家早已将毒驾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规制范畴ꎬ适度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ꎬ取其精华ꎬ去其糟粕ꎬ再结合当前国情ꎬ加速毒驾入刑ꎬ打击毒驾行3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㊀㊀作者简介:邹亮ꎬ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ꎬ硕士ꎬ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ꎮ为ꎬ遏制毒品药物的滥用都是大有裨益的ꎮ(一)德国模式德国在刑法上按照不同的情形对该行为将会以不同的罪名论处ꎮ德国刑法规定了驾驶员的合法正确的驾驶状态ꎬ也列举了那些违法㊁错误的驾驶行为ꎬ其中就包括我们所说的毒驾行为ꎮ在德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ꎬ不论其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损害ꎬ都构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ꎬ也不论其既遂抑或未遂ꎮ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把吸毒与饮酒后同样是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归为醉酒状态ꎮ另外ꎬ德国刑法对两种罪名的过失行为同样要作出处罚ꎬ只不过是相对于故意的情形来说ꎬ前者处罚更轻而已ꎮ这种情况下ꎬ相当于是一种兜底性条款ꎬ即只要你吸毒驾驶机动车ꎬ那么就有一款罪名适合你ꎬ就可以入罪ꎮ(二)日本模式作为中国的毗邻国日本ꎬ在毒驾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ꎮ驾驶者在吸食药物后导致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ꎬ法律将认定其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基本驾驶能力ꎬ若其这一毒驾行为引发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ꎬ驾驶者将会被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ꎮ并且ꎬ其法条所说的药物ꎬ也不单单是以毒品㊁麻药㊁兴奋剂等管制药品为限ꎬ还包括其他类ꎬ如安眠药㊁辛纳ꎬ令人大脑神体容易产生昏迷㊁沉睡㊁不清醒症状的药理作用物品ꎮ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ꎬ值得注意的是ꎬ它还有一个前提ꎬ违反«道路交通法»ꎮ(三)美国模式在美国ꎬ吸毒驾驶机动车视为醉酒驾驶ꎬ可以按照公然醉酒罪来处理ꎬ受到刑法的处罚ꎮ美国醉驾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醉驾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将醉驾包含于危险驾驶罪当中ꎬ但不包括 吸毒驾驶 ꎮ而美国的刑法中所指的醉态驾驶ꎬ不仅包括饮酒ꎬ还包括其他介质进入体内导致人身体或精神能力的障碍ꎬ如毒品㊁违禁药品㊁安眠药等ꎮ毒驾在美国的法律上规定的惩处方式是非常严格的ꎬ无论是否造成了事故抑或损害ꎬ只要是在吸毒之后驾驶车辆ꎬ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ꎬ因为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危险犯ꎮ综上所述ꎬ各国刑法对毒驾行为予以高度重视ꎬ处罚也是非常严厉ꎬ有些国家是将毒驾当作行为犯来处罚ꎬ例如德国ꎻ有些国家是以结果犯来处置ꎬ例如日本㊁英国㊁新加坡ꎻ而美国则是以行为犯和结果犯结合处置ꎮ另外ꎬ上述各个国家都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中ꎬ普遍认为吸毒和醉酒驾驶在根本上性质是没有区别的ꎬ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ꎬ共同适用刑法处罚ꎮ而我国目前刑法对于毒驾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ꎬ仅仅是结果的 变相处罚 ꎮ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多种途径ꎬ多种方式相结合ꎬ完善相关法规ꎬ加速毒驾入刑ꎬ从源头上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三、毒驾入刑之制度进路随着毒驾逐年增长的趋势ꎬ毒驾入刑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ꎬ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ꎬ学界和社会成员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近些年来愈发高涨ꎬ但究竟以何种形式入刑ꎬ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ꎮ(一)通过修正案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中1.毒驾入刑的设置模式从性质上看ꎬ毒驾的性质与酒驾较为相似ꎬ将毒驾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ꎬ而没有必要将毒驾这一问题单独定为一个罪名ꎮ我们可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毒驾纳入刑法ꎬ既可以保持我国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统一性ꎬ又可遏制毒驾这种危害行为ꎬ填补法律空白ꎮ(1)单独设立 吸毒驾驶罪 ꎬ有些不切实际ꎬ立法成本过高ꎮ毒驾的性质与 酒驾 竞速驾驶 属性相似ꎬ在有一个能容纳类别相同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存在的情况下ꎬ又单独将毒驾行为ꎬ增设为一个新罪名 吸毒驾驶罪 ꎬ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ꎬ更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罪名结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破坏ꎮ(2)毒驾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去ꎬ有一种 杀鸡用牛刀 的感觉ꎬ反映出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定性不当和惩罚过重的问题ꎮ而且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大部分是为直接故意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ꎬ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ꎬ而毒驾行为人大多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ꎬ因此将毒驾行为以该罪的罪名入刑显然也不合适ꎮ(3)将毒驾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妥当ꎮ原因在于:首先ꎬ在主观心态方面ꎬ危险驾驶罪ꎬ实践主要认定为故意ꎬ这与毒驾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谋而合ꎮ其次ꎬ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ꎬ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ꎬ不论其是否发生犯罪结果ꎬ都构成犯罪ꎮ毒驾行为的本质属性就是一种危害行为ꎬ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ꎬ都不能为社会所容忍ꎮ因此ꎬ将毒驾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纳入此罪是最为恰当的ꎮ2.毒驾的犯罪构成毒驾ꎬ是指行为人非法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鸦片㊁海洛因㊁冰毒等)而驾驶诸如汽车㊁三轮车㊁摩托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ꎮ这种行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ꎬ毒驾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ꎬ所以本文认为毒驾入刑构成犯罪应具有以下几个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若毒驾入刑ꎬ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ꎬ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秩序ꎮ众所周知ꎬ交通运输工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ꎬ公共交通秩序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ꎬ毒驾问题关乎人命ꎬ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ꎬ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财产安全ꎬ关乎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ꎮ(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是毒驾行为的客观条件ꎮ即应该符合以下要件:首先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破坏了交通运输的规则的行为ꎮ其次ꎬ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是毒驾入罪的必备要件ꎬ毒驾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ꎮ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其构成之客观要件ꎮ最后ꎬ必须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ꎬ或者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ꎮ(3)主观方面: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ꎮ我们都知道ꎬ人在吸食毒品之后就会产生精神极端的亢奋和妄想㊁幻觉等症状ꎬ脱离了现实ꎬ以至于判断46现代交际 2018年2期力降低或是丧失ꎮ而毒驾行为人作为拥有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对毒驾可能造成极强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可以预见到的ꎬ虽然毒驾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不支持的态度ꎬ但是他对这样结果的发生不反对或是避免ꎬ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ꎬ主观的恶性较强ꎬ这与过失有很大的区别ꎬ故其主观的态度是间接故意ꎮ(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ꎬ不包括单位ꎬ就是所谓的一般主体ꎬ即凡是年满16周岁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ꎮ(二)毒驾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刑法量刑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ꎬ也是一贯立法活动所秉持的理念和思想ꎮ毒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入刑ꎬ理所应当参照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配刑ꎬ我国目前刑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ꎮ相比之下ꎬ毒驾的危害性与危险驾驶罪中其他行为ꎬ如酒驾㊁竞速驾驶更加严重ꎮ因此ꎬ将毒驾的刑罚设置更严厉些较为妥当ꎮ至少不能轻于酒驾等其他行为ꎮ另外ꎬ法定配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交通肇事罪衔接问题ꎮ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时ꎬ毒驾作为行为危险犯ꎬ按危险驾驶罪处理ꎬ发生危害结果时则可以按照现有的刑法罪名处罚ꎬ符合交通肇事罪的ꎬ按该罪名处罚ꎻ符合其他罪名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ꎮ刑法裁量制度上ꎬ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处罚ꎮ总之ꎬ毒驾的刑法裁量既要罚当其罪ꎬ还要考虑到与其他罪名的衔接ꎬ做到不枉不纵ꎮ四、结语毒驾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ꎬ社会各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ꎮ毒驾日益蔓延ꎬ严重危及公共安全ꎬ正因如此ꎬ推动毒驾入刑ꎬ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ꎬ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危险驾驶罪ꎬ从而弥补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空白ꎻ又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ꎬ从源头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ꎮ切实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ꎬ打击毒品犯罪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ꎮ同时毒驾问题的复杂性也说明ꎬ毒驾立法不应该迫于社会舆论草率为之ꎬ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原因ꎬ结合国情ꎬ汲取国外先进经验ꎬ立足于本土ꎬ审慎而度之ꎮ参考文献:[1]袁国礼.全国实际吸毒人数统计[EB/OL].ht ̄tp://finance.ifeng.com/a/20150624/13793623_0.shtmlꎬ2015-06-24.[2]王春圆.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引社会关注[N].人民日报ꎬ2014-12-10.[3]朱浩.毒驾入刑的应然诉求与思考[J].道路交通管理ꎬ2015(3):21.[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ꎬ1995(4):108.[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1991:2.[6]杨焕宁.禁毒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1991ꎬ35(2):101.[9]王应甲.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ꎬ2011:12-23.[10]苏威.毒驾入刑探析[D].沈阳师范大学ꎬ2013.责任编辑:杨国栋(上接第67页)当然要负违约的相应责任ꎬ接受法律的惩罚ꎮ因此ꎬ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中ꎬ应当以双方的有无过错和大小来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ꎮ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ꎬ按比例承担自己的责任ꎮ如果受礼方完全过错ꎬ则全额返还彩礼ꎻ如果送礼方完全过错ꎬ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ꎻ如果双方同等过错责任ꎬ彩礼则按过错的大小ꎬ返还相应的数额ꎮ如果双方离婚送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ꎬ应当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导致离婚的ꎬ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ꎻ(3)实施家庭暴力的ꎻ(4)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区分送礼方的责任ꎬ以确定返还彩礼数额ꎮ如果送礼一方无过错ꎬ则酌情返还彩礼ꎬ如果结婚年满10年ꎬ送礼方则不得请求返还彩礼ꎮ所以ꎬ在«婚姻法»中引入彩礼返还制度的过错原则立法ꎬ并根据男女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上的意义ꎬ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ꎮ(四)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关于彩礼返还ꎬ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条件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的彩礼一律返还ꎻ再次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ꎬ彩礼应当返还ꎮ但是结婚登记多久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律没有规定ꎮ这样使得一些结婚登记了几年ꎬ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具有不公平性ꎬ如上面第二大点以及第四小点的例子ꎬ对苦等对方的一方具有不公平性ꎬ所以引入以时间作为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具有必要性ꎮ本文认为以结婚时间长短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时间规定ꎬ应当是自结婚5年内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ꎮ5年时间作为返还彩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ꎬ因为如果确定返还彩礼的时间过短ꎬ比如2年ꎬ有些以占有彩礼为目的人故意跟对方结婚而又不愿意跟对方共同生活的人认为2年时间不长ꎬ熬过2年ꎬ彩礼就归自己了ꎮ而规定为5年增加了时间成本ꎬ降低了骗取彩礼的几率ꎮ责任编辑:于㊀蕾56毒驾入刑的法律探讨。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

毒驾入刑的法理探讨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

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0-0000-02毒驾(即Drug driving)是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指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机体在毒品的影响下,或在毒瘾发作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毒驾与醉驾、飚车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和多发性,入罪具有现实必要性,更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本文试从毒驾的客观危害、主观罪过来阐述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再从刑事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对毒驾入刑进行价值定位,以此为深入分析毒驾行为的入刑做好理论铺垫。

一、客观危害——毒驾入罪的客观基础近代以来的刑法以行为责任为中心,以限定犯罪的成立范围,客观有害的行为成为立法关注的对象,司法运行的起点。

“行为的危害性,是行为之所以成为刑事责任之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是刑事立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把那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依据,从而也是刑法上的行为概念的基本特征。

”[1]对于毒驾而言,其直接侵害或威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实质上是对于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侵害或威胁。

然而,由于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毒驾行为的危险性在现实中被疏忽和低估。

“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

---------------------------------------------------------------最新资料推荐------------------------------------------------------“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毒驾入刑之法律思考摘要: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关键词:毒驾;刑法;道路安全。

毒驾是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法律尚未对毒驾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英文中,毒驾被表示为drug-driving、drugged driving 或者 DUID (driving1 / 9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毒品具有令人兴奋和产生幻觉的效果,尤其是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和 K 粉(氯胺酮),一旦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吸食这种新型的毒品,很容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危险性不亚于酒驾。

一、毒驾的现状之分析。

从近几年的数据看,毒驾已经越来越普遍。

在毒品种类上,一代又一代的新型毒品在一些娱乐场所传播,像被称为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和以 MDMA、 MDA 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为主要成分的摇头丸。

新型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而机动车又空前普及的背景下,吸毒人员拥有驾驶执照的现象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随着“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毒驾”问题日益严重,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那么如何遏制乃至杜绝吸毒驾驶的现象,减少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公安机关、部门以及学者们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吸毒驾驶屡禁不止。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毒驾”入刑问题概述(一)“毒驾”的界定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具体内涵,法律学界目前也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实际上,“毒驾”的含义比较显而易见,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

需要解释的是“毒品”的涵义,此处的“毒品”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而“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

众所周知,吸毒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因为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因此吸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自古以来对毒品都是严禁的。

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禁毒部门的毒品管制中对于“吸毒”概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学者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内涵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应包括在吸毒驾驶的范围之内也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对吸毒驾驶行为的概念理解为:“吸毒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

刑法视阈下“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新东方》2018年第近年来,随着酒驾行为正式入刑以及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交通类犯罪频发,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也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本文以对毒驾进行界定为基础,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依据,并对其罪名设置规则进行剖析。

一、对“毒驾”的法律界定“毒驾”,顾名思义,指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但是关于何为“毒驾”,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定义标准,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等条文中涉及简单的定义。

理论界关于毒驾范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狭义和广义的界定上。

狭义的毒驾,仅指行为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不包括服用属于国家管制范围的精神类药品或者麻醉类药品,主张后者更应被界定为“药驾”。

广义的毒驾则包括狭义的“毒驾”和“药驾”,理由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指出了服用管制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行为入主了刑法的惩罚范围,而表面上看起来危害性更强的“毒驾”行为却成“漏网之鱼”。

这是因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所以立法者有意为之,抑或现有规制手段已足以打击惩处?随着近年来因“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频见报章,“毒驾”行为俨然已成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之一。

毒驾入刑,说到底是把毒驾行为犯罪化的过程,那么支撑其完成犯罪化转变的理论依据何在?是基于社会危害性之判断还是保护被侵害法益之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制背景下,毒驾入刑是否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对毒驾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对于毒驾行为入刑后的罪名设置情况,进一步提出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以期更好地抑制高危驾驶行为,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关键词:毒驾行为;入刑依据;罪名设置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0X (2018)02-0070-05收稿日期:2018-04-02作者简介:杨丽芳,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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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1. 毒驾的概念
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
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
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
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 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 年 3 月14 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 人、实载81 名幼儿园师
生的校车,以98 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 人死亡、20 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今年的11 月24 日,51 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 1 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 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
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
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3. 毒驾必须入刑的原因
从现实社会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

有大量的实验表明,当人体吸食毒品之后,身体会处于一种中毒的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就会刺激人的神经
中枢使其处于亢奋,此时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行为受到障碍。

而且英国权威的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
11.5%,而毒驾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要慢22.3%,从而可以看出毒驾比酒驾更加危害社
会公共安全。

4. 毒驾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
,"毒驾" 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

刑法的谦抑性,是
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处罚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不宜舍弃。

5. 我国毒驾重新定罪的现实依据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毒驾的管理和处罚是比较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吸毒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将必须负主要责任。

而相比较没有吸食毒品,死亡一人或者是重伤三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求。

然而,当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吸毒并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重伤,且其负主要责任时,法院只能判决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国对毒驾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处罚力度是不够的、不科学的。

也就是说,从实际上来看,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罚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期。

尽管《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现有对“毒驾”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性的内容,并且比较抽象模糊,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细化。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事发之后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上文所述无疑对我国毒驾行为的立法缺失进行了必要思考,接下来我们从实际案例来看看
毒驾必须在我国立法中重新量刑的原因。

2014年10月26日,在沪昆高速南昌前往上海方向的途中,一辆保时捷卡宴SUV车头嵌入一辆半挂车车尾2米多深,半挂车司机没有发觉,高速向前拖行卡宴,直至过往车辆不断鸣喇叭示意,半挂车司机才察觉有异,并将车停下。

随后高速交警赶往现场,将被卡在驾驶室里的卡宴车司机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

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卡宴后座夹层中有红色药丸(麻古)数百粒、白色结晶状物(冰毒)十余
克。

同时在随后的尿检中,卡宴司机傅某呈冰毒阳性,证实其吸毒驾驶。

诸如以上情况的案例,不可胜数,而且肇事司机在毒驾之前其实已经意识到了毒驾的危害性,但是其仍然知法
犯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毒驾的量刑还不够具有震慑性,还不能让驾驶员悬崖勒马,因此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维护好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需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对毒驾进行相应程度惩罚的再定议,也就是重新思考毒驾的量刑问题。

正如法学家贝卡里亚说的那样:“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准,并且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 近年来随着毒驾行为的与日剧增,人们越来越关注吸毒驾驶这一问题,争议也越来越多。

人们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在毒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罪名应该如何选择和如何区分。

对于毒驾行为有时候适用于交通肇事罪,有时候又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行为有两种入罪方式,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为此很是犯愁。

有媒体和学者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在了,即便毒驾行为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这种尴尬的现状很明显地暴露了法律的漏洞,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紧迫应该对毒驾行为像醉酒行为一样单独定罪,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吸毒驾驶这一危害性行为的处罚结果信服。

6. 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
毒驾问题其实不是我国独自存在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全球性问题。

许多国家对毒驾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 。

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重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其实在国际上早就已经达成了共识。

为了有效遏制毒驾这种危害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将毒驾入刑,从而实现遏制毒驾犯罪的目的。

早在1991 年的7 月,欧盟就出台了《欧盟理事会指令91/439/EEC 附件三》,其中明确指出:
“存在精神药物上瘾或者长期依靠精神药物生存者,一缕不发放驾驶执照。

” 在日本,2009 年开始日本政府就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规定。

新的规定则变更为要扣35 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驾驶员还会被吊销驾照,期限是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具体吊销期限将根据吸毒驾驶员造成的严重程度酌情判断。

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会被罚6 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 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

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 年监禁和10 万欧元罚款。

以上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严明的进行定罪,虽然处罚轻重各有所不同,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遏制毒驾蔓延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7. 适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的毒驾入罪的立法建议
早在2012 年8 月,我国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排查和清理吸毒驾驶人。

同年9 月,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并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正是实施,其中的相关规定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 3 年内不得申报和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同时, 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 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此外,驾驶人吸食
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基于“毒驾”所造成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格外突出,本人觉得这种程度的处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毒驾要入刑,首先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判定毒驾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助长了其毒驾行为的发生。

要改变现阶段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必须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交通事故。

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 ,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

毒驾在入刑后,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定罪量刑。

在定罪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酒驾入刑的先例,将毒驾犯罪归类为危险驾驶罪的行列。

也是就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一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吸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有毒驾前科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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