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毒驾行为犯罪化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下)浅谈毒驾行为犯罪化罗晓霞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近年来,毒驾行为日益增多,因毒驾导致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尤其吸毒驾驶行为,其不仅危害我国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威胁。
然而刑法对毒驾的明确规定还处于一种空白。
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研究毒驾行为十分必要。
关键词:吸毒驾驶行为;交通肇事;公共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245-01作者简介:罗晓霞,女,汉族,山西阳泉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师,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近年来,毒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该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觑,它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公共道路安全。
2016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典型的“毒驾”案例,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消除“毒驾”隐患。
一、毒驾行为现状分析(一)我国毒驾行为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毒驾尚未入刑,针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针对毒驾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且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禁止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但若违反此规定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强调禁止吸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
(二)我国毒驾行为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通常针对违反一般交通法规的行为,一般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与一般违反交通法规相比,吸毒驾驶行为毒驾人员精神状态轻则兴奋,重则意识不清对车辆难以操控,故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破坏性、严重性可以被看作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
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无视毒驾,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通常参照《醉驾法律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
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XX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 . word资料.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
也有局部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认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那么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
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 . word资料.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
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
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平安隐患,2012年1月24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1949起。
此外近几年,XX5·26特大飙车案、XX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 . word资料.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谴责日益加重,而且还提醒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X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论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及改善

论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及改善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0-0077-0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此,我国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对如何处罚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一、醉驾入罪的必要性(一)中国国情的需要及与世界法律接轨的需求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几年是经济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几十年,我国正快速步入汽车社会,但是伴随汽车社会而来的却是大量的交通事故,其中醉酒驾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占很大的比重。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是酒文化深远的国度,仅仅依靠交通肇事罪来控制酒驾,由于交通肇事罪的起刑较高,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在此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出现正是规范我国社会酒驾泛滥的较好措施。
现代社会是国际经济、文化大融合的社会,相应的我国法律的发展也要适应世界形式与世界接轨。
世界很多国家对酒驾入罪都有明确规定。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
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
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近年来,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

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摘要:近年来,由“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与“酒驾”入刑相比较,关于“毒驾”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打击措施等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对“毒驾”采取零容忍的打击,不仅利于我国禁毒事业的发展,还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关键词:“毒驾”;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近年来,一些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因为“酒驾”、“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乏少数。
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深入人心,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基于“酒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期,“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毒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毒驾”(drug—driving)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在我国至今对“毒驾”尚无明确、具体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相关的媒体报道中不能发现,“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失态。
2003—2005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读10起;2006—2008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起;2009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起以上;2010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
可见“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并且事故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吸毒对于健康的危害不需赘述,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结合之后,肇事就呼之欲出。
毒驾事故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近十年来,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毒品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毒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急速蔓延,吸食毒品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无罪化、大众化的趋势,使得毒品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当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是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会开车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技能,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
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

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作者:李明真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伴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醉酒,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入公共热烈讨论的视野,成为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制对象,然而交通领域的违法驾驶行为还包括吸毒后驾驶的行为,而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将其纳入刑法打击的对象。
面对现实中高发的毒后驾驶带来的严重危害,通过毒驾入罪的方式打击毒驾行为是必要的。
【关键词】毒后驾驶;危险驾驶;毒驾入刑一、毒驾入刑的现实紧迫性早在2013年6月 26 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醉驾猛于虎,而毒驾猛于醉驾。
2011 年 7 月 26 日,一“的哥”因毒驾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2012 年 4 月 22 日,在沿江高速公路江苏常熟段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 14 人死亡 20 人受伤,经查,大客车司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
在总所周知的事实是人在吸入一定量的毒品后会产生精神上的幻觉,注意力下降等问题。
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驾车危险已经通过了无数次惨痛的交通事故得到了体现。
虽然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并没有酒驾报道的那么多,危险性也没有那么明显,但面对我国吸毒群体不断扩大,吸毒人拥有驾驶证件的人数日益增多的现实国情,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潜在的驾车危险性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毒驾入刑的刑法理论依据(一)吸毒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论基础基础刑法理论的共同认识为,构成要件与违法行为都被视为是刑法中的不法,这种不法要求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进行区分,从而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不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即结果无价值,而同时也决定于具备构成要件行为的目的性、行为的其他特征与主观意图等,也就是行为本身的无价值。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

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利与弊我国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号正式开始施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其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人们甚是关注,因为这条罪名本身就关系着大众的切身利益与安全。
据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而许多国家更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法规,在美国,规定酒驾最高可判死刑,而酒驾逃逸者数罪并罚;在日本,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之人、同乘者、供酒人都要予以相应处罚;在德国,最严重的,终身禁止驾驶,更重要的,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开车。
我国每年的交通安全事故也触目惊心,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新修订的《道路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重的刑罚。
事实证明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映,道路安全违规现象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大为减少,而高晓松等名人的因酒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高晓松5月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
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
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
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判处6个月的拘役。
新法施行得到了执法者的高度重视,有消息称,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这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命与安全,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主观故意是毋庸置疑的,在现实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则需要区分,比如怎样判定驾驶人在追逐竞驶,再比如,一个人喝了酒,他认为自己喝的很少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而驾驶,但实际上他达到了酒驾的标准,难道判断他是故意酒驾吗?从客观方面来说,危险驾驶罪有两个方面:一是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oc
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毒驾”研究现状 (1)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 (3)(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 (3)(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 (4)(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四、结语 (4)参考文献: (4)“毒驾入刑”问题研究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我国吸毒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当前,我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对吸毒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引言“吸毒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
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
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 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驾驶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活动。
然而,在现实的道路环境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车祸和交通事故的报道,其中不乏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伤亡事件。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法理学讨论。
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驾驶者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危险行为而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处罚那些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他人的人,并以此威慑其他潜在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的主要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和危险犯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法理学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事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绳。
在各国的交通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通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酒驾的酒精含量限制、闯红灯的界定等,因此可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次,过错原则是指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犯罪人的过错上,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者而言,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驾驶的范畴,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
醉驾、超速等行为是明显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而疲劳驾驶、闯红灯等则属于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驾驶者对于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危险犯罪原则也支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危险犯罪原则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
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使没有发生车祸或伤亡,驾驶者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潜在危害。
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对潜在肇事者进行处罚,并以此威慑其他驾驶者,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有人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一些法理学上的争议。
他们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范畴,可以通过处罚罚款、扣分等行政手段来维持交通秩序,而不必直接入刑。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毒品之祸无需赘言,而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修正案,经过五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具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未能入刑,随着一件件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将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毒驾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义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驾可定义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毒驾的现状及危害毒驾的危害更胜于酒驾,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
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
可见,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近年来,因毒驾发生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一)全国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及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
201X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01X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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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柯奕男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要:本文在对毒驾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毒驾的必要性,论证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立法设计,提出了将毒驾行为以概括式立法的方式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观点,并在分析毒驾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提出增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构想。
关键词:毒驾;入刑;必要性;可行性
一、我国毒驾及毒驾立法的匮乏
(一)毒驾的概念
对于“毒驾”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毒驾”指的是吸食法律所不允许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而“毒品”不仅仅包括冰毒、海洛因、大麻等,还应当包含所有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
“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也包括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种类型的以发动机为驱动力的车辆。
(二)我国毒驾立法的匮乏
1.行政处罚措施的有限性
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吸毒驾驶的危害行为,并未受到可以入罪刑法的规制。
因此行政处罚措施是有限的。
若对毒驾作吸毒行为处理,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按照5日以下的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如果是按照交通运输法处5000元的罚款也是隔靴搔痒。
而对吸毒的治安处罚与吸毒驾驶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不能代替吸毒驾驶的规制。
2.刑法解释的匮乏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宽泛,毒驾行为又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处罚吸毒驾驶行为往往会套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的类型中,并无吸毒驾驶的情形。
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可能会产生毒驾行为是否能并列于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毒等行为的问题,以及导致刑罚过重的问题。
因此,存在立法的空白又缺乏刑法解释,将很难填补法律漏洞。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
(一)毒驾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没有专门规定。
仅仅吸毒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也对吸毒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毒驾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必不可少。
(二)毒驾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性,侵害法益从而产生较大的危险行为会被认定成犯罪。
毒驾与酒驾相似,会在很大程度上侵害、威胁法益,只有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才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一)立法模式
1.进行概括式立法
吸毒驾驶由来已久,在英美法系国家,例如英国毒驾规定于其《道路交通法》第5条,“酗酒或者吸毒不适宜开车,否则构成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把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一起归入危险驾驶罪中,不再规定新罪名。
我国属大陆法系,概括式立法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也更加适合我国的立法体例,可以利用刑法修正案方式,使得毒驾真正入刑,与此同时,还可以采取司法解释来规定毒品类型及剂量。
2.归入危险驾驶罪
对毒驾入刑,各方观念不一,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将独家入刑跟毒品犯罪合为一类,从而制定出比醉酒驾驶更为严厉的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归入危险驾驶罪里,类似于酒驾的处罚措施,以整治毒驾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将毒驾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的类型中,这样跟有利于体现刑法体系的合理与稳定,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体设定
1.“毒驾”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对自身的行为能够进行控制和辨认的人。
(2)犯罪客体。
毒驾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即社会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
毒驾的构成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吸食毒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吸毒驾驶者能够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驾驶的结果和风险,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
毒驾行为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吸食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处于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状态,却仍然驾驶的行为。
2.法定刑设定的构想
在现有的行政处罚中,对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的处罚是相对较轻的,无法有效提高人人们的警惕意识。
因而,通过适当增加毒驾行为的法定刑,比如可以将毒驾并入危险驾驶罪之后,其主刑的刑种增加有期徒刑,并在幅度范围内,将有期徒刑的刑期设定成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毒驾入刑后,还可以设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附加刑,如此一来,主刑与附加刑可以互为补充,可形成更为严密的法定刑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万馄.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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