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修订稿
我国毒驾规制的行政法反思

是 治安 管理 行 政 处 罚 , 二 是 戒 毒 。前 者 着 眼于 吸
毒者 的违法性 , 后 者 立 足 于 吸 毒 者 的受 害性 和患 病
性。毒驾者必然与吸毒相关 , 其一般会 接受有关吸
作者简介 : 曾文远 , 男, 中国政 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 学 2 0 1 1 级博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为行政 法和行政诉 讼法。
所具备的权利保障与规制谦抑内在品质就决定着刑 法是“ 最后法” 和“ 保障法” , 它“ 不应 当站在危险反 应 制度体 系 的第一 线 , 不 应 当是 风 险控 制 政 策 的 优
先选 择 ” … 。作 为 最 近 几 年 才 逐 渐 出现 的 毒 驾 问 题, 在还 没有 经过 任何 一 般 法律 规 制 ( 如 民事 制裁 、
2 0 1 3年 第 2期 第2 3卷 总第 1 0 4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R a i l w 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3 No . 2
V0 1 . 23 S e ia r l 1 0 4
种独立的新的行为。所 以, 对毒驾的规制必定是有
别 于对 吸毒 的规 制 。从 我 国 目前 的毒 驾立法 状况 来
看, 对毒驾问题主要是通过事先约束的行政规制予 以解决 , 这不 同于通过事后惩戒和救助行政规制对
吸毒 问题 的解决 。
车驾驶证 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1 2 条第 2 项规定 , 有 “ 三年内有吸食 、 注射毒品行为 , 或者解除强制隔离 戒毒措施未满三年 ,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符合行 政许 可 的一般 法理 , 也不 符合 实践 的发展 需要 。 因此 , 毒 驾规制 的 重心应 当实现从 行政 事先 强制性 禁 止 向事后 的行政 严惩 转 变。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oc

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毒驾”研究现状 (1)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 (3)(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 (3)(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 (4)(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四、结语 (4)参考文献: (4)“毒驾入刑”问题研究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我国吸毒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当前,我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对吸毒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引言“吸毒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
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
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毒驾”入刑的思考

“毒驾”入刑的思考作者:张清宇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9期摘要: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众所周知,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吸毒”与“驾驶”这两个行为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逐年飙升,现有的法律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威慑力弱,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预防的作用。
“毒驾”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与现有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情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能将执法难作为不将其入刑的理由。
关键词:毒驾;入刑标准;危险驾驶罪;风险社会一、我国“毒驾”现状截止去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的吸毒人员295.5万名,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这意味着我国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人吸毒。
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国际禁毒论坛”上,有关负责人说:“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能力、辨识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产生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错落,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提升。
”近年来,因“毒驾”引起的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失之惨重令人汗颜。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毒驾”入刑,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答复“毒驾”入刑将面临技术难度。
笔者认为不能将执法有难度作为“毒驾”不入刑的理由。
二、“毒驾”入刑须考虑的相关因素“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毒驾入刑”就是将“吸毒后的驾驶行为”犯罪化的过程。
某一行为只有其危害性或者危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刑法才会予以干预。
关于“入刑标准”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被规定为犯罪:①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这种行为均是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②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制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③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④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⑤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者抑制该行为的效果。
“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 … f a i r … t i a … n d i …
“ 醉驾入刑 ’ ’的法律 思考
刘 金 燕
( 0 5 0 0 3 5 石 家庄 学院政 法学院 河北 石 家庄 )
摘 要 :2 0 1 1年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将 “ 醉 驾 ” 纳入 刑法 两 年 以来 ,对 于制 裁 危险 驾驶 犯罪减 少 交通 事故 的发 生 ,培 植 民众 良好 的 交通伦 理起 到 了 巨大 的促 进作 用 。但 是 由危 险 驾驶行 为 导 致 的交通 事故 依然 频发 ,现 状不容 乐观 。 究其 原 因有立 法的 不完 善、 司法 上认定 标 准不 统一 、执 法部 门 的执 法 力度 和执 法 能力有 待提 高 、法律 宣传 不 到位 以及人 们 的法律 意识 弱 等。面 对这 一 系 列 的问题 , 我们 只 有不 断完 善相 关 的法律 法规 ,健全 司法执 法制 度 ,扩 大法律 宣传 ,形 成社 会氛 围才 能真 正 的实现 刑法 的保 护 功 能 ,维护广 大人 民的切 身利 益 ,为建 立和谐 社会 贡献 力量 。 关键 词 :危 险 驾驶 罪 ;交通 肇事 ;预 防措 施
全。
“ 醉驾入刑”后犯罪依然高发 的原 因 ( 一 )立法上罪名适用 范围过 窄,刑 罚的设 置程度 太轻
、
Hale Waihona Puke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只 包 括 醉 驾 驾 驶 和 追 逐 驾 驶两 种 行 为 ,罪 状 的认 定 范 围太 窄 ,不 包括 与这 两 种危 险性 相 当 的其 他 危 险驾 驶 行 为 。 实践 中 ,许 多行 为 的主 观 恶性 和社 会 危害性并不低 于醉驾 和追逐竞驶 。如 : “ 毒驾 ”、 “ 无 证 驾 驶 ” 、给 公 共 安 全 形 成 的 威 胁 程 度 不 低 于 已 经 入 罪 的 两 种 行 为 ,同样 性 质 的 行为 却 形 成 了 罪与 非 罪 的不 同评 价 ,造 成处 罚 的漏 洞 ,不 符合 危 险驾 驶 罪入 刑 的初 衷 ,一 定 程 度 上损 害 了刑 法 的威慑 力 。 对 于危 险加 罪 刑 罚 的设 置 程 度 太 轻 ,最 高 刑 定 为 拘役 ,不 能与醉驾和飙车所带来 的巨大危 险性相适应 ,不符合罪责刑相 适 应 原 则 。并 且 在 司法 实 践 中追 求 轻 刑 社会 化 执 行 ,缓 刑 的扩 大适用最后导致刑罚无疾而终 ,弱化了打击效果 ,降低了威慑 效应 ,致 使危 险 驾驶 行为 一直 不 能遏 制 。 ( 二 )司法中存在程序 不规 范,量刑标准不统一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对 于 危 险驾 驶 罪 的 立案 侦 查 采 取 的 强制 措 施 主要 是 取 保 候 审 ,因为 只 有徒 刑 以上 才适 用 逮 捕 。 犯 罪嫌 疑 人 为 了逃 避 法 律 制裁 ,可 能 对 侦查 人 员 的传 唤视 而 不 见 甚 至畏 罪潜逃 ,尤其对于外地户籍人员会导致案件 审查 的中止 ,加上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取证难 ,对司法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在 司 法 审判 过 程 中 ,对 审判 程 序 的 不规 范操 作 失 去 了对 犯 罪 分 子 的震 慑 力 。庭 审过 程 中对 于认 定 犯 罪 是及 其 简 单 的 ,有 的 公诉 人 甚 至 不 出庭 公 诉 加 上 对 于 “ 追 逐竟 驶 ”等 情 节 认定 缺 乏 统 一标 准 ,造 成处 罚 的结 果 也不 统 一 ,有 的处 拘 役 ,有 的处 罚款 ,有 的判缓刑 ,有的甚至是免于处罚 ,量刑 的不均会使公 ( 三 )加 大法律 宣传力度 ,提 高公 民法律意识和 交通安 众 对 法律 的公 正 性 产 生质 疑 ,不利 于社 会 的 长治 久 安 ,法 律根 全 意识 本 就没 有起 到对 犯罪 的预 防控制 作用 。 危 险 驾 驶 罪 依 然 高 发 ,是 因 为 宣 传 力 度 不 到 位 。 所 以要 危 驾 ”知 识 全 民化 。不 能存 在 盲 区 。要 ( 三 )执 法层 面上 的执 法能力低和执 法力度 ,司法资 源 加 大 法 制宣 传 ,实 现 “ 紧 张 将 农 村 ,农 民 ,摩 托 车驾 驶 员列 为 重 点 宣传 对 象 。 同时 将 消费 为 了预 防控 制 危 险 驾 驶 罪 ,中小 城 市 以及 城 镇 的执 法 现 状 娱 乐 场所 以及 外 来人 员 聚 集地 区作 为 重 点宣 传 场所 。除 利用 电 却 十 分尴 尬 。首 先 交 通条 件 不 具 备证 据 的采 集条 件 ,公 路 上 的 视 、报 纸 、 网络 、标语 等 传 统 宣传 教 育方 式 外 ,还 可 以创新 宣 摄 像 装置 没有 或 不 密集 ,这 对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监 测 发 现 、 调查 传教 育 方式 方 法 。 如 可 以强 化 商家 告 知 提示 义 务 。在 酒 店 、餐 开车不 取证以及证据 的保留是极大地制约。其次 ,在基层 ,警力不足 馆 、公共停车场 、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 目位置张贴 “ 的情 况很 明显 ,危 险 驾驶 罪 本 身 就 要求 定 期 和 不定 期 的设 点 抽 喝酒 、喝 酒不 开 车 ” 等温 馨 提 示或 宣 传 画 ; 同时公 安 、检 察机 查 、证据 的采集保留等 ,而且一旦被立案侦查 ,办案 民警对于 关 可 以通 过开 展 专 题讲 座 的方 式 以案 说 法 ,法 院 可 以采 取危 险 驾驶 犯 罪 案件 集 中宣 判 的方 式 教育 广 大 人 民群 众 ,加大 教 育力 该案件则需全程负责 ,还要参与后续案件 的起诉、审判过程 , 这 会 导致 司法 资 源 配 置 紧 张 。还 有 在 中小 城 市 ,人情 关 系 错 综 度,适时召开新 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 ,宣传打击成果。 复杂 , ・ 很 多情 况 并 不 通 过法 律 程 序 就解 决 了 。这 一 系列 问题 , 参考 文献 : [ 1 1常婚 ] 从 法理学 的角度思考 醉驾入刑 问题 . 《 神 州》 ,2 0 1 3( 2 5 ) 就会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高发 。 [ 2 】 宣 凯. 醉 驾入刑标准分 析. 《 科教 导刊 ( 电 子 版 ) 》 ,2 0 1 3 二、危险驾驶罪的预控措施 3 0 ) ( 一 )完善 法律法规 形成完备 法律 体 系,尽 早 出台相 关 ( 司法解释
毒驾入刑面临的问题
-254-
2017 年第 8 期
职工法律天地
二、实践问题 不同于酒驾的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的方便与快捷, 吸食毒品的检测技术更为复杂,作为普遍筛查的初检手段尤其 是在需要快速检测的交通道路上,尿检、血检、发检方法不适 合普遍使用。如何进一步完善、优化唾液检测手段,研发适宜 多种类毒品的检测技术,明确统一程序和标准,以达到快速、 准确、方便地完成检测,是顺利执法的关键环节。关于剂量问题, 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司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 mg/100ml,多 数专家认为,很难像酒精测试那样设定毒品检验的量化标准对 毒瘾未除者,即便驾驶时没有吸毒,一旦犯瘾同样会精神恍惚, 是交通肇事的巨大隐患,所以,如何确认定性也有必要进行研讨。 而在没能制定出统一的测量标准、实现快捷准确的检测方法之 前,谈毒驾入刑无疑纸上谈兵,没有实践操作性。 三、结语 综上,毒驾入刑面临着如此多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理 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才能在毒驾是否入刑上达成一致, 进而健全我国刑法体系,维护社会依法有序运行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6 年版,223 页, [2] 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6 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2017 年 3 月 作者简介: 赵秋萍(1993 ~),女,汉族,四川岳池人,法学硕士,西南 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毒驾入刑;问题;理论和实践
将一个行为纳入刑法管制的范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 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酒驾入刑如此,毒驾如果入刑,也 必将如此。毒驾是否入刑,近年来饱受争议,以下一些问题是 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理论问题 1. 入刑正当性 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是否 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也就成为能否对毒驾行为进行刑事打 击的先决条件,这也是支持者提出的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但是 刑法的机能究竟在于人权保障还是社会保护抑或二者兼有?陈 兴良教授认为必须要在立法上划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 界限,只有那些侵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作为犯 罪予以刑法惩罚。刑法机能二元论要求我们不仅要注重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也要注重保障人权,让二者协调并重。因此, 在刑事立法中,无论是规定犯罪还是设立刑罚,都应当从人权 保障和社会保护的统一性出发,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最 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1] 而毒驾行为的危害性究竟有没有达到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个问题都还没有得到统一的论证, 因而在此基础上将毒驾行为入刑则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 2. 罪名的确定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规范驾驶有 规定外,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 对毒驾行为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所谓交通肇事逃 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的行为:(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 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看出,毒驾已成 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 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 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毒驾行为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危险性,未达到的没有纳入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而达到危害程 度的则由此罪名进行规制。因此将毒驾入刑则缺乏刑法体系上 的协调性,将其纳入交通肇事罪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 性质,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缺乏危害程度的判断标 准。关于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酒驾并列的情形或者单独成立 单独的毒驾罪的争论也属于技术上的争论,没有解决毒驾行为 侵犯的具体法益和危害结果的认定问题。 3. 刑期的确定 不同的毒品危害性不等,是根据毒品的性状和危害按照种 类划分刑期还是所有毒品按照剂量进行量刑的考量?只有明确 了这一问题的答案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毒品种类繁多, 《禁毒法》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物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iandi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毒驾行为一般以治安管理和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如果肇事产生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文拟对对毒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进行论证,以期有利于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1 毒驾“入刑”的现实根据近年来,我国毒驾行为频高发态势。
因此,毒驾“入刑”应是一種现实的诉求,是有其现实根据的。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个新罪名的产生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为的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前,毒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频发,使得民众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担心。
此种背景下,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刑法的介入顺其自然了。
事实上,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第二,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有限,需要刑法的介入。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治理效果和力度仍然有限。
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司法规制仅限于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我国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吸毒驾驶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与毒驾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相比,这些处罚措施的力度难以实现责任与行为的均衡,需要刑法的介入。
第三,目前,我国惩治毒驾的刑法规范还是空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尽管根据1997年刑法典,对部分毒驾行为也可依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文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现今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然而有关毒驾的相关规制依旧不足。
尽管毒驾入刑面临诸多困难,且毒驾入刑问题引起诸多争议,但是毒驾问题愈发重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入刑;立法设想毒驾行为泛滥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
毒驾入刑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维护,目前尚在探索阶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不足,研究国内外立法,推动毒驾入刑的开展。
一、毒驾行为概述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毒驾行为做出相关明文规定,界定毒驾行为,首先要充分考虑毒驾的特性,即吸毒驾驶,驾驶者处于毒品作用驾驶的状态,不排除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的状态。
其次要考虑毒驾行为带来社会影响,潜在风险以及实际造成的严重结果。
综合来看,毒驾行为界定为“非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在经认定后三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二、毒驾入刑合理性分析(一)毒驾法律规制的缺失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禁毒法》,目前行政法对毒驾行为采取事前禁止、事中规制和事后处罚的措施,然而目前法律规制多是指导性的,一方面仅提出应处以行政处罚,对于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有解释,另一方面提出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威慑。
刑事立法方面规定“当驾驶人员在吸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或是更严重结果的,且该驾驶人员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对该驾驶人员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
该立法的缺失在于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仅处罚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而忽视其吸毒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其潜在危害性。
(二)毒驾入刑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具备三个特征即有效性,无法替代性和经济性。
就目前来看毒驾即使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也只停留在罚款和警告的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 问题 经验 法律思考 案例导入 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 “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例如海洛因、鸦片、麻古、冰毒等,而且应当包括所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此处的“机动车辆”主要指汽车,当然也包括摩托车等由发动机驱动的各类车辆。然而并非所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都违法,有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用途,主要是指医疗目的,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切地讲,“毒驾”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最新科研结果表明,人体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将会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幻觉、运动失调、妄想、定向障碍、嗜睡、感觉迟钝等失控情形。根据英国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在饮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饮酒后的反应时间快12%; 在吸毒前,人的反应时间比吸毒后的反应时间快21%;显然吸毒对人体反应时间的影响显然要大于饮酒,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毒驾”入刑问题,目前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研究“毒驾”问题并推动其入刑,需要各方付出艰辛的努力。 二、我国“毒驾”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可以提供数据,但根据近年来新闻舆论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越来越大。2003年至2005 年期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 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到10起; 2006年至2008 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 起;2009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 起以上; 2010 年1 月 到6 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 起。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毒驾”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越来越大。 事实上,我国的立法部门对于“毒驾”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早有初步认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一法条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饮酒或者醉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可惜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只规定了酒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款。”至此,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否入罪尘埃落定。“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得以入罪,与“醉驾”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再次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由于没有将毒驾入罪。所以,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则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各不相同。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毒驾及其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 一罪名最高处以死刑,对于毒驾人员的处罚又相对较重。同一毒驾情形,在不同地域,适用不同罪名,科处不同刑罚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这种现象使人民群众感到困惑,也使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受损失,同时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我国,将“毒驾”问题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三、国外“毒驾”入刑的经验 “毒驾”问题,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世界性、全球性的问题。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本国刑事立法,将毒驾入刑,以有力遏制毒驾犯罪。 在美国,对于酗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首先就是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然后罚金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被判处监禁刑罚,几年至十几年的刑期不等。 在欧洲,法国刑法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驶员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德国刑法对吸毒驾车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西班牙刑法规定吸毒驾车者将被处以入狱p在新加坡,吸毒驾驶的初犯者将受到折合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以及长达6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将被强制监禁最多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至5万元,3次以上的累犯则是罚金15万元人民币,以及最长3年的监禁。同时无论是吸毒还是醉酒驾车,在新加坡不管是第几次违法,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果因为吸毒或者醉酒驾驶而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除了接受以上的惩罚之外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以上这些法律体系完善严明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入罪,虽然处罚轻重各有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遏制毒驾蔓延的效果。他们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予以借鉴。 四、“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毒驾”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危害性相较于其“孪生兄弟”——“醉驾”,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结合我国当前毒驾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动毒驾入刑,就成为我们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毒驾”应为危险犯 毒驾要入刑,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毒驾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毒驾入罪是在有毒驾行为的情况下入罪还是有危害结果的时候入罪,即毒驾应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在现行刑法中,由于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对于毒驾行为只有当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对其科处刑罚;如果这种行为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还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这就是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很可能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很多毒驾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毒驾行为的发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毒驾行为的性质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后果。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而非“结果犯”。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危险,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并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二)“毒驾”标准要统一 毒驾司机摄入多少毒品后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毒品种类已由传统的鸦片、吗啡、大麻、海洛因等发展到了成百上千种,新型合成毒品的出现更让毒品的数量大幅增加。而在这些毒品当 中,每种毒品的纯度各不相同,对人类所产生的危害作用也不尽一致。这就要求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毒品进行科学研究,制定一个相对科学的、便于司法机关操作的“毒驾”标准,以指导司法机关有力惩治毒驾行为。 (三)“毒驾”检测要科学 在制定好相关标准后,如何检测驾驶员是否吸毒或是吸毒多少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现行最常用的办法是对毒驾嫌疑人进行尿检和血液检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⑥这种方式耗时长且操作不便,尤其是遇上女性驾驶员更是很难当场采集尿液样本。这种方式不利于及时发现并惩治毒驾犯罪嫌疑人,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唾液试纸,即只要使用该试纸检验司机的唾液即可查出司机是否属于毒驾。这种方法方便快捷,相对于尿检有很大的优势。不过,利用唾液试纸检测驾驶员是否吸食毒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还不是很精确,容易被误判;同时服药或饮酒都会还会影响检测的结果,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⑦因此,研究出一种更为科学、简便、快捷、准确的毒驾检测方法对于“毒驾”入刑已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四)“毒驾”司法要公正 “毒驾”入刑后,最为重要的问题还是定罪量刑。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现在已有先例可循,可以参照酒驾入刑,将毒驾犯罪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行列。即是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显然,这只是针